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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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为港澳台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特定货币)______万元。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八条公司股东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内地企业。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股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出建议;(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出资;(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

第三: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 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 元。

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第32章),公司有权增减上述股本及发行原始或经增加的股本之任何部分,不论该等股本是否附有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限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且有权修改或取消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附加权利。

我/我们(签名者的姓名、地址和描述如下)希望根据本公司章程组建一个公司,我/我日期:20**年*月**日上述见证者签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序首1. 在这些条例中:“本条例”是指公司条例(第32章);“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秘书”是指任命来行使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表达形式应解释为包括铅印、版印、影印及其他以可见形式呈现或复制文字的形式。

若公司章程中的任何规定(除了任命代理的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在公司及其股东、成员之间通信,可采用电子记录形式进行通信,而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前提是接收通信的人同意这种形式。

若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召开公司会议、董事会议或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其他确保参会者相互交流的合法电子方式召开会议,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些条例中的词语或表达的含义应和公司条例或这些条例对公司有约束力之时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的相同。

《公司条例》附录一表A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

私人公司2. 公司为私人公司,相应地,以下规定应生效,即:-(a) 根据后述规定,应禁止转让股份;(b)公司目前的成员(不包括目前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以及受雇于公司并在期满后继续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数量不超过五十,但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联合持有公司的一股或多股股票,其应为了本段的目的被视为单一成员;和(c)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金融债券或信用债券。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香港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大纲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

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日期﹕二O年月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细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首1.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a)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

香港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汇编)

香港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汇编)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LIMITED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本公司的名稱是“LIMITED有限公司”。

第二: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

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等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等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日期:二零零年月日上述簽署的見證人: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LIMITED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__________________序首1.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準。

2.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a)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b)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

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士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單一名成員;(c)任何邀請公眾人士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年***月第一章序首第一条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香港)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的英文名称:公司的法定地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香港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二章投资者第四条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

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投资者为:注册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第三章公司宗旨第六条宗旨条款规定了公司所设立的目标及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第四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万港币(HKD***),全部由投资者以港币或者等值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万港币注册资本。

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港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在符合香港有关法律及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为进行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筹措资金,且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所须的审批机构批准之后,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增加第七条所定的初期注册资本金额。

公司就超过注册资本的所有其它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贷款、股东贷款、信用证、信用贷款或其它适当的融资方法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获得。

第八条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每期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以兹证明投资者向公司缴付的(或被认为已缴付)的出资额。

上述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所载之详细内容应报原审批机关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但在改变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等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任何注册资本的变动或转让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之一,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家。

在香港成立公司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其中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介绍一个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并解析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符,要与注册局核准的公司名称一致,注册号码是公司的唯一识别号码。

二、公司类别和业务范围
公司类别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业务范围是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时设定的股本总额,股份是公司所有者的财产证明。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是公司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股东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会上进行重大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监督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六、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
公司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和运作方式的规范,财务制度是公司的财务管理方式和过程。

七、股东权益和转让
股东权益是股东拥有的权利和利益,转让是股东将股份出售或赠与给第三方。

以上就是一个香港公司章程的范文,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公司
名称、注册号码、注册资本、股东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权益和转让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框架,在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详细说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ongKong --Owned EnterpriseCHAPTER.I GENERAL PRINCIPLES第一章总则Article.1条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o., Ltd. (hereinafter called the“Company”) are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and other pertin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Article.2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n Chinese is English is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Article.3 3.1 The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it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and other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C.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它相关法规和规章成立。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简篇)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简篇)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1条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XX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XX公司第5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邮政编码:100032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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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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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
(4) 公司成员的责任;
(5) 公司股本;
(6) 法定地址;
(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1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

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

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

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

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 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

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

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

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 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 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 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 起诉和应诉;
(5) 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 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

根据第5 条第5 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 所列举的全部权力。

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

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4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

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
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

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

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

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5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

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

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6 、组织条款( the association clause )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

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

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7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
改的特别规定。

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

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

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 A 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

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

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

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 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 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 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 条第1 款的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第13 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

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

在第13 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

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
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

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

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

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

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 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

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
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

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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