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5月)问题一: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救济?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主要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亦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法律救济途径。
此种救济以直接申请复议为最佳。
问题二: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处理意见: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因此,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标的执行,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应当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对同一执行标的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均受理该案外人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造成重复异议,且不同执行法院之间对同一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以相同理由所提执行异议,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终本日期是什么意思

终本日期是什么意思
终本日期的意思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日期。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终本案件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终本案件,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或裁定确认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在我国,终本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终本案件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终本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本案件的处理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执行依据;(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明;(4)其他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否属实;(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 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四、终本案件的后续处理1. 恢复执行(1)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程序规范对案件承办人的要求

程序规范对案件承办人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案件的规范、科学管理,结合近期开展的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终本结案管理第一条终本案件包括以终本方式报结的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
第二条终本案件的结案,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拟终本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做出终本裁定前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形成书面约谈笔录。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的,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本;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就其提供的财产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能执行时,合议庭合议时要对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形成合议意见,按程序依职权裁定终本。
依职权裁定终本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异议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裁定书应当载明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过程(包括采取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等。
第五条终本案件要全面满足终本实质性条件和必要程序性要件。
终本实质性条件为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所列两种情形:不接受以物抵债情形;车辆船舶没有实际扣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案件中止后终本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止后终本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所谓“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三)被执行人因执行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的;(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确实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裁定中止执行后,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执行的;(五)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确实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裁定中止执行后,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执行的。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案件中止后终本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中止后终本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条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止后终本的法定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了案件中止后终本的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提供了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案件中止后终本的法定依据。
三、案件中止后终本的法律效力1.终止执行程序案件中止后终本,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程序予以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在案件中止后终本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文书法条最新
结案文书法条最新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结案通知书主文表述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引用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
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执行依据已生效,但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分析执行案件终本的相关法律条款,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二、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案件终本的首要条件。
这里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全部债权的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依据已生效执行依据已生效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4.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失踪、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导致财产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1.强化沟通与协作
在执行程序中,沟通与协作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建议在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之前,进行一次全员会议,回顾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并寻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
通与协作,减少信息流失和摩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结果的质量。
2.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对执行计划和目标进行全面的评
估和修正。
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跟进和评估进展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计划和目标,以提高执行效果。
3.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
在执行程序中,良好的项目管理和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和及
时完成的关键。
因此,建议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做好各项
工作的分工和协调,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和目标,并进行定期的跟踪
和评估。
同时,建立健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4.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
通过团队建
设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
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
识更新,以提高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水平。
5.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团
队成员的执行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指标,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和评估,发现和激励表现优秀的人员,同
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约束,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
效能。
6.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的培养。
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同时,培养团队成员的应变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变化。
7.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要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通过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优化机会,提供决策支持和指导。
建议加强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机制和工具,为决策者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全员参与、强化沟通与协作、完善执行计划和目标、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训、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和应变能力、加强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的发展和成功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