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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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自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直是法律界和相关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最高院终于出台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并规范执行活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司法解释背景和目的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裁判规定。

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执行程序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短板。

因此,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确保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任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该解释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的终结。

不论是涉及哪一类案件,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终结,本司法解释都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适用于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院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案件的执行标的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达到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其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争议和纠纷,即已经达成最终和解并互不追究其他权利义务。

最后,法院已经依法审查并作出了终结的裁定。

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但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书面确认。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就是否满足终结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满足条件,法院将作出终结的裁定,并确保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另外,最高院还强调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公示和公告义务,以确保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3. 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最高院明确规定,一旦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

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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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____(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用。

来源:/ws/detail13088.html。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尊敬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作为法院的一份子,你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标志着案件执行的最后一步,也是一项需要精确和细致的工作。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范例,以帮助你们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

范例如下: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已经依法对您提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执行工作。

现将案件执行的最终结果通知如下:一、执行标的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您应当支付被执行人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经过我院的执行工作,已经成功追回了您应当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

二、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我院的执行记录,您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为人民币XXX 元。

三、执行期限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您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XXX天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过我院的执行工作,您已经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债务金额和执行费用。

四、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以上情况,我院确认您已经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债务金额和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予以终结。

五、法律援助如果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援助的需求,我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请您及时与我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以便我们能够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咨询和投诉如果您对我院的执行工作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意的地方,可以随时与我院的执行局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和处理。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我院的投诉渠道,向我院提出相关的投诉和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

七、感谢与祝福在这个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我们感谢您的配合和理解。

同时,也希望您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约,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XXX法院执行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一份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的范例,仅供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新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新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新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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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格式及依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xx年3月19日法发[xx]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

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

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

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
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

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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