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香港合伙条例

章:38 《合伙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本条例旨在编集有关合伙的法律。
[比照 1890 c. 39 U.K.][1897年5月15日](本为1897年第2号(第38章,1950年版))条: 1 简称 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合伙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条: 2 释义25 of 1998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法院”(court) 包括对个案有司法管辖权的每一法院、法庭及法官;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业务”(business) 包括每一行业、职业或专业。
条: 3 合伙的定义25 of 1998 s. 2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合伙的性质(1) 合伙指为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的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2) 但任何以下公司或组织的成员间的关系,并非本条例所指的合伙─(a) 根据任何与合股公司的注册有关的条例而注册为公司的公司;或(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b) 根据或依据任何其他条例或任何成文法则或文书而组成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组织。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条: 4 决定合伙存在的规则 30/06/1997决定合伙是否存在时,须顾及以下规则─(a) 单是联权共有、分权共有、联权共有财产、分权共有财产或部分所有权本身并不足以就任何如此持有或拥有的东西造成合伙,不论使用该东西所赚取的利润是否由业权人或拥有人摊分;(b) 凡有摊分由财产或由使用财产所得的总收益的情况,不论摊分的人对该财产是否有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的权利或权益,单是摊分该项收益本身并不足以造成合伙;(c) 凡有人从某项业务利润中收取任何份额,即为该人是该业务的合伙人的表面证据;但单是收取该份额,或单是收取视乎业务利润而定或随业务利润而变动的款项,本身并不足以使该人成为该业务的合伙人,特别是─(i) 凡有人从某项业务所应累算的利润中收取债项或其他算定款项,不论是以分期或其他方式收取,单是如此收取款项本身并不足以使该人成为该业务的合伙人,或使他作为该业务的合伙人而负上法律责任;(ii) 一份订定以业务的利润的任何份额作为薪酬支付予从事该业务的人所聘佣工或代理人的合约,单是其本身并不足以使该佣工或代理人成为该业务的合伙人,或使他作为该业务的合伙人而负上法律责任;(iii) 任何业务的已故合伙人的遗孀或子女而又以年金形式收取该业务所赚取的部分利润者,不得仅因如此收取而成为该业务的合伙人,或因此而作为该业务的合伙人负上法律责任;(iv) 凡与经营或即将经营业务的人订定合约以贷款形式向该人预付款项,并订定该人所收利率须随该业务的利润而变动,或订定该人须收取一份由经营该业务而产生的利润份额,则单是如此预付本身并不足以使贷款人成为经营该业务的人的合伙人,或使他作为该业务的合伙人负上法律责任︰但该合约必须以书面订立,并由立约各方亲自或由他人代表签署;及(v) 凡有人以年金或其他方式收取某项业务的部分利润作为他出售该业务的商誉的代价,该人不得仅因如此收取而成为该业务的合伙人,或因此而作为该业务的合伙人负上法律责任。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及(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
香港合伙经营条例

香港合伙经营条例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1-211987年05月15日合伙经营条例注:本《条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前所作的修订。
本条例旨在整理有关合伙经营之法例。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总则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合伙经营条例。
第二条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业务"包括每一行业、职业或专业;"法院"包括对案件有审判权之每一法院及法官。
合伙经营之性质第三条(1)"合伙经营"指数人共同经营业务,以谋利为目的而存在之关系。
(2)下列公司或团体之成员间之关系,不属本条例定义范围以内之合伙经营--(a)按有关股份公司注册之条例而注册为公司者;或(b)按其他条例或国会法例,或英皇制诰或英廷敕书而成立或注册为法团者。
第四条合伙经营是否存在,按下列规则决定--(a)以共同承租、可继承之合共承租、共同财产、可继承之合共财产或部份所有权方式持有或拥有任何物品,不论租客或业主是否分享因使用该物品而赚取之盈利,均不会仅因此而构成合伙经营关系;(b)凡总收入之分享,并不会仅因此而构成合伙经营关系,不论分享该收入之人士对产生收入之物业或因使用而产生收入之物业是否拥有共同或可继承之合共权利或权益;(c)凡收取业务之盈利者,即成为该业务之合伙人之表面证据;但收取业务之盈利,或收取之款额乃视乎盈利之有无或多寡而定者,则不会仅因此而使该人成为业务之合伙人;尤以下列之情形为然--(i)凡某人从业务之应计盈利内收取债款或其他定额款项,无论是否分期收取,均不会仅因此而成为该业务之合伙人或负合伙人之责任;(ii)如某人从事业务,并立约订明以业务盈利部份为其佣工或代理人之酬劳者,则该佣工或代理人不会仅因此而成为该业务之合伙人或负合伙人责任;(iii)如已故合伙人之寡妇或子女,由该人合伙经营之业务盈利项下收取年金者,不会仅因此而成为该业务之合伙人或负合伙人责任;(iv)如某人与另一现时或行将经营业务之人士立约,订明向其贷款,依照盈利多寡计算利息或分享业务盈利部份者,则不会仅因此而成为该业务之合伙人或负合伙人之责任;但所订之合约必须以书面写成,并由立约各方签署或代为签署者;及(v)如某人出卖业务商誉而收取业务盈利部份者,不论是否以年金或其他方式收取,均不会仅因此而成为业务之合伙人或负合伙人之责任。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
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
其重要性在于:(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
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
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
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法定地址;(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4)公司成员的责任;(5)公司股本;(6)法定地址;(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香港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香港合伙协议书范本

香港合伙协议书范本合伙人甲:[全名]合伙人乙:[全名]合伙人丙:[全名]鉴于合伙人甲、乙、丙(以下简称“合伙人”)希望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根据《香港合伙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合伙企业名称与性质1.1 本合伙企业名称为:[合伙企业名称]。
1.2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条合伙目的2.1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合伙目的描述]。
第三条合伙期限3.1 本合伙企业的期限为:[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合伙人出资4.1 合伙人甲出资:[出资金额],占合伙企业资本的[百分比]。
4.2 合伙人乙出资:[出资金额],占合伙企业资本的[百分比]。
4.3 合伙人丙出资:[出资金额],占合伙企业资本的[百分比]。
4.4 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时间期限]内缴清。
第五条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5.1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2 合伙企业的亏损也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合伙人享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
6.2 合伙人有义务按照本协议规定出资,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管理7.1 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或由合伙人指定的代表进行管理。
7.2 重大决策应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第八条合伙关系的变更与终止8.1 合伙关系的变更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8.2 本合伙企业可因以下原因终止: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企业解散等。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合伙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十条其他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另行协商解决。
10.2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F部:RAMSAY原则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I部:事先裁定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1986年5月1日、1990年11月15日和1992年9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1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 2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一般情况 8租约 9 辨认参与人士的身分 10售后租回 11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 16船舶或飞机 20杠杆租赁 21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一般情况 24「交易」 26虚假或虚构的含义 27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一般情况 30第61A条 – 基本问题 33「交易」的存在 34是否获得税项利益 37唯一或主要目的 39评税机制 45两条一般反避税条文的应用 48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一般情况 50 须予考虑的事宜 51F部:Ramsay原则55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58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租赁的一般情况 63杠杆租赁 67I部:事先裁定须提供的资料 83就拟进行的杠杆租赁交易提出要求裁定的时间 85引言公平税制的一项重要特质是纳税人不能利用虚构、虚假或精心铺排的安排逃避课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在《税务条例》制定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致力加强这项特质。
本指引旨在概述本局对多项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即第22B条、39E条、61条、61A条和61B条)的释义及执行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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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37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本条例旨在就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订定条文。
〔1912年6月1日〕(本为1912年第18号(第37章,1950年版))条: 1 简称 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由1912年第43号附表修订;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条: 2 释义L.N. 163 of 201303/03/2014(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 of Companies)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为公司注册而委任的人员;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商号”(firm)、“商号名称”(firm name) 及“业务”(business) 的涵义与《合伙条例》(第38章)中该等词的涵义相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指本条例所界定并非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任何合伙人。
适用范围(2) 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合伙。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代替)(由1912年第43号附表修订)[比照 1907 c. 24 s. 3 U.K.]条: 3 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及组成L.N. 187 of 200714/12/2007(1) 有限责任合伙可按本条例所订定的方式成立,并受本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规限。
(由1912年第4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13年第246号政府公告修订)(2) 任何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有1名或多于1名称为普通合伙人的人,他们须对商号的一切债项及义务负上法律责任,以及有1名或多于1名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人,在加入该合伙时,须分担一笔或多笔款项作为资本或分担价值已定的财产,而他们对有关商号的债项或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得超过所如此分担的款额。
(由1924年第5号附表修订;由2004年第30号第3条修订)(3) 在合伙继续期间,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取或收回此分担款项的任何部分;如他有如此提取或收回任何该等部分,则须为商号的债项及义务负上法律责任,但以该被如此提取或收回的款额为限。
(4) 法人团体可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
[比照1907 c. 24 s. 4 U.K.]条: 4 有限责任合伙须予注册 30/06/1997每一有限责任合伙均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注册,如没有注册,则须当作为普通合伙,而每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则须当作为普通合伙人。
〔比照1907 c. 24 s. 5 U.K.〕条: 5 遇上有限责任合伙个案时一般法律上的变通L.N. 163 of 201303/03/2014(1) 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合伙业务,并且没有约束商号的权力︰但有限责任合伙人可随时亲自或由代理人查阅商号的簿册,并审查合伙业务的状况及前景,及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
(2) 如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业务,则须为在他如此参与管理期内所招致的一切债项及义务负上法律责任,犹如他是普通合伙人一样。
(3) 有限责任合伙不得因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人去世或破产而解散;法院不得以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患精神病为理由而将合伙解散,但如不将合伙解散该名精神病人的股份便不能确定及变现,则属例外。
(4) 有限责任合伙如解散,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须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结束其事务。
(5) 向法院申请将有限责任合伙清盘,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提出呈请而进行,而该条例中有关公司由法院清盘的条文,以及根据该等条文订立的规则(包括有关费用的条文),在按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能订定的规则而作出变通后(如有变通的话),适用于由法院作出的有限责任合伙清盘,而该等条文及规则中董事一词须由普通合伙人一词取代。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6) 除合伙人之间另有明订或隐含的协议外─(a) 在与合伙业务有关的一般事宜上所产生的任何意见分歧,可由过半数的普通合伙人决定如何解决;(b) 在获得各普通合伙人同意下,有限责任合伙人可将他在合伙中的股份转让,而该等股份一经转让,承让人即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享有出让人的一切权利;(c) 其他合伙人无权因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人容受其股份用作其独有的债务的押记而将合伙解散;(d) 任何人均可无须取得现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同意而加入为合伙人;(e) 有限责任合伙人无权藉通知而将合伙解散。
[比照 1907 c. 24 s. 6 U.K.]条: 6 关于私人合伙的法律须予适用 30/06/1997除本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合伙条例》(第38章)及适用于合伙的衡平法规则及普通法规则,均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但该等规则中与《合伙条例》(第38章)的明订条文不一致者除外。
条:7 注册的方式及数据L.N. 163 of 201303/03/2014 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须藉将一份由合伙人签署并载录以下数据的报表交付(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作登记而完成─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a) 商号名称;(b) 业务的一般性质;(c) 主要营业地点;(d) 每名合伙人的全名;(e) 合伙订定的期限(如有的话)及其开始日期;(f) 一项说明该合伙属有限责任的陈述,及一项说明每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均属有限责任的描述;(g) 每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所分担的款项,以及是否以现金或以何种其他形式支付。
〔比照 1907 c. 24 s. 8 U.K.〕条:8 合伙更改事项的登记L.N. 163 of 201303/03/2014(1) 如在有限责任合伙的持续期间,以下事项有任何更改,一份由有关商号签署并指明更改的性质的报表,须于7天内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作登记─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a) 商号名称;(b) 业务的一般性质;(c) 主要营业地点;(d) 合伙人或任何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e) 合伙的期限或性质;(f) 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人所分担的款项;(g) 任何合伙人因从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或从有限责任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没有遵从本条的规定而构成失责,每名普通合伙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在失责持续期间,每天可处罚款$50。
(由1912年第21号第2条修订;由1950年第22号附表修订)〔比照 1907 c. 24 s. 9 U.K.〕条:9 就某些更改事项刊登公告 30/06/1997如根据任何安排或交易,任何人将不再是任何商号的普通合伙人而将转为该商号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或根据该安排或交易,任何商号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将会转让予任何人,则有关该安排或交易的公告须随即在宪报刊登;就本条例而言,在有关该安排或交易的公告在宪报刊登前,该安排或交易须当作无效。
〔比照 1907 c. 24 s. 10 U.K.〕条:10 (由1977年第19号第2条废除) 30/06/1997 (由1977年第19号第2条废除)条:11 提交虚假申报表属非重刑罪 30/06/1997 任何人如为根据本条例进行注册而制备、签署、送交或交付他明知是虚假的虚假报表或他明知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报表,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1)条修订)〔比照 1907 c. 24 s. 12 U.K.〕条:12 注册处处长须将报表存盘及发出注册证明书 30/06/1997公司注册处处长在接获依据本条例而制备的任何报表,及收取就该报表而须缴付的订明费用后,须安排将该报表存盘,并须将注册证明书以挂号邮递方式送交提交该报表的商号。
(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77年第19号第3条修订)〔比照 1907 c. 24 s. 13 U.K.〕条:13 登记册及索引须予以备存 30/06/1997公司注册处处长须以作此用途的适当簿册,在他的办事处内备存一份登记册及一份索引,以记录所有前述的有限责任合伙,以及就该等合伙而登记的所有报表。
〔比照 1907 c. 24 s. 14 U.K.〕条:14 查阅已登记的报表 30/06/1997(1) 任何人在缴付附表所指明的费用后,可─(a) 查阅根据本条例而登记的报表;及(b) 要求发给─(i) 任何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ii) 任何已登记的报表的副本或摘录;(iii) 任何经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或其任何一名副手妥为核证的已登记报表副本或摘录。
(由1977年第19号第4条代替)(2) 一份注册证明书,或一份根据本条例登记的报表的副本或摘录,如经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或其任何一名副手(无须证明其为处长或处长的副手)签署妥为核证为真实副本,则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以及在任何案件中,均须被收取为证据。
〔比照 1907 c. 24 s. 16 U.K.〕条:15 规则23 of 1999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23号第3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则,就下列事项订定条文─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a) (由1977年第19号第5条废除)(b) 须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履行的职责或额外职责;(c) 由注册处处长的副手及其他人员作出本条例规定由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的作为;(d) 表格;及(e) 概括而言,根据本条例进行注册及其规管事宜,以及其任何附带的事宜。
[比照 1907 c. 24 s. 17 U.K.] 条:16 费用23 of 1999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23号第3条(1) 有关人士须就附表所列的各宗事项,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附表所指明的各项费用。
(2)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由1977年第19号第6条增补) 附表:附表L.N. 458 of 199701/12/1997〔第14及16条〕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费用表项须予缴费的事项费用$1. 将有限责任合伙注册 ...........................此外,就每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所分担的款项的每$1000或不足$1000之数另收 ...................... 340.00 8.002. 登记有关第8条所指的任何更改事项的报表,而该等更改事项是在有限责任合伙的持续期间发生的 .........此外─26.00(a) 如属有关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人所分担的款项有所增加的报表,则就每增加的$1000或不足$1000之数另收 ............................. 8.00(b) 如属指明一名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人已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报表,则就该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所分担的款项的每$1000或不足$1000之数另收 ................................... 8.00 3. 根据第14(1)条查阅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存盘的任何报表,每次查阅收费 ................................. 13.004. 根据第14(1)条发出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证明书 ....... 45.005. 根据第14(1)条发出任何已登记的报表或其部分的以影印方式复制的副本或摘录,每张或每页收费 ......... 5.00 6. 根据第14(1)条发出已登记的报表或其部分的非以影印方式复制的副本或摘录,首份或最顶一份以100字为一单位的单位字数(不足100字亦算作100字)收费 ...... 5.00在首份或最顶一份之后,每多发一份副本或摘录,以100字为一单位的单位字数(不足100字亦算作100字)收费 ........................................ 3.007. 核证任何已登记的报表的副本或摘录费,每份收费 ... 90.00(附表由1977年第19号第6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