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代委托人对一个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进 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备注
3‰ 2‰ 1‰ 0.6‰ 0.4‰ 双方协商 对委托人税前财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 证报告。
最低收费1000元
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鉴证收费 1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万-500(含500)万元 500万-1000(含1000)万元 1000万以上部分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2% 1% 0.5% 双方协商
四
注:1、收费标准按分档累进计费。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计时收费标准:执业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一
收费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收费 1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万-500(含500)万元部分 500万-1000(含1000)万元部分 1000万-5000(含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最低收费1000元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 50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5000万元-10000(含10000)万元 10000万元-50000(含50000)万元 50000万元以上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对委托人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 证报告。 0.8‰ 0.6‰ 0.4‰ 0.3‰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收费
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xls

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收入总额 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 各亏损年度分别接收入总额 补亏损鉴证
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财产损失报批金额 税税前扣除鉴证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 房地产销售(或转让)收入额 证
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元)
0.3% 0.2% 0.1% 0.06% 0.03% 双方协商 0.3% 0.2% 0.1% 0.06% 0.03% 双方协商 2% 1% 0.5% 双方协商 0.15% 0.1% 0.05% 0.03%
备注
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收费
分段累进计费额度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3亿元(合3亿元) 3亿元以上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 3亿元以上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 的按2000元收费
收费金额低于5000元 的按5000元收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079671f46527d3240ce0f5.png)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的新变化,结合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需要,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总局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以纳税申报表项目为鉴证主线,突出企业所得税鉴证项目中的程序重点,为注税从业者开展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备注:
1.表中第1项和第3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业务的单位,以营业收入为计费基础;其余单位以资产总额为计费基础。
2.允许上下浮动3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对小微企业、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
4.对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收费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主任、副主任税务师 400—600元/小时
(二)注册税务师 150—300元/小时
(三)助理人员 50—110元/小时。
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计算版

2001-3000万元
0.30
38,000
3001万元以上
0.20
68,000
3
土地增值税清算
鉴证
项目扣除金
额
元/户、项
目
3000万以下
0.10
收费金额低于3万元,按3万 元收取。经济适 用房项目按收 费标准减半收 取。
3001-1亿元(含)
0.08
6,000
1亿元-2亿元(含)
0.06
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计算版)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速算增加数(元)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纳税申报、亏
损确认、税前弥补
亏损鉴证
资产总额
元/户、年
度
100万元以下
0.20
101-500万元
0.14
600
501-1000万元
0.07
4,100
1001-5000万元
26,000
2亿元-5亿元(含)
0.04
66,000
5亿元以上
0.03
116,000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4
企业清税鉴证
资产总额
元/户、年度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亏损确认、
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收费标准上浮15%
5
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鉴证
咼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
元/户、年度
100万元以下
0.20
101-1000万元
0.08
1,200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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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一、收入类审核要点1.1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收入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有效并一贯遵守。
2.将本年度各类收入与总账和明细账及有关的申报表核对。
3.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行为。
4.审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在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样品、投资、职工福利奖励、个人消费或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非生产方面时,是否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5.审查收入确认是否正确。
(1)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货款收到、或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付买方当天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有无将当年收入转下年入帐或者虚记收入的现象;(2)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结合预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货物发出当天是否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或虚增收入等现象;(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作收入处理;(4)采取委托代销方式的,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当天作收入处理;(5)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6)建造合同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审查是否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作收入处理;(7)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的,审查是否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清单和银行交款凭证时作收入处理;(8)审查企业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9)确认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正确性,是否有虚列销货退回或者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10)审查销售退回的原因是否合理,销售退回的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登记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有无借销售退回虚减收入的情况。
6.审查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计价,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有无利用折让和折扣而存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于关联单位等情况。
7.检查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现象。
8.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
(1)金融(2)保险(3)施工企业(4)交通运输企业(5)邮电(6)证券(7)房地产企业。
9.其它行业经营收入的确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定其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入的记账时间。
1.2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其他业务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并与明细帐、总帐核对。
3.了解其他业务项目的合理性、经常性。
4.抽查大额收入的真实性。
5.对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检查其完整性。
6.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的计价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移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1.3补贴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补贴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补贴收入明细表,并与明细帐、总帐核对。
3.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1.4投资收益审核要点1.评价投资收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投资收益明细表,并与明细帐、总帐核对。
3.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核查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接受投资单位情况,如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应按“权益法”,而按“成本法”核算的问题。
4.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审查对外投资时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评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5.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核查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问题。
6.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核查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问题。
7.审查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有无投资方税率高于联营企业,而没有按规定补税等问题。
8.审查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的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或直接抵减费用的问题。
1.5营业外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营业外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3.结合固定资产项目的审计,审查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4.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1.6资本公积审核要点1.评价资本公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将资本公积反映的接受捐赠资产与有关资产帐户核对。
3.审查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按入帐价值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待处理财产损溢审核要点1.获取清查财产明细表,并与明细帐、总帐核对。
2.审查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特别是财产清查的净溢余是否应处理而未处理。
二、成本费用类审核要点2.1主营业务成本(工业)审核要点1.评价有关生产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1)有无不按销售产品的数量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造成产品销售成本不实;(2)有无不按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多提或少提销售成本;(3)有无将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数量,不作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4)有无不按月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应分担的产品成本差异;(5)有无将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记在产品销售成本中,而又不作销售收入;(6)有无不按当月实际发生额计算工业性劳务收入和结转工业性劳务成本,造成多提或少提成本。
2.将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3.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异常变动,查明原因。
4.材料费用审计。
(1)审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①审查“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相关凭证资料。
②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检查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模、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的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①在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②在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估价入账材料计价是否及时调整。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重点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审计。
(1)抽查有关凭证,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2)审查该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将为工程部门、福利部门、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计入生产成本。
6.制造费用审计。
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作如下审查:(1)审查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其他项目是否正确;(2)审查审查年度12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测试,即审查下半年度若干天的制造费用明细账;(4)对制造费用的分配进行检查,若发现制造费用分配标准不合理,则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对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进行调整;(5)将全年制造费用总额与生产成本账户核对。
7.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收入和材料账户红字数额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8.在产品成本审计。
(1)采用存货步骤,审查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2)审查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①约当产量法下,审查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②定额法下,审查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以调整。
③材料成本法下,审查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④固定成本法下,审查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固定成本。
⑤定额比例法下,审计检查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9.完工产品成本审计。
(1)审查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2)审查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4)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方法是否正确,分析主营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审查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审查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时,可参照相应会计制度进行。
2.2其他业务支出审核要点1.评价其他业务支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索取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表,并与明细帐、总账核对。
3.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检查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4.检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处理和分类的正确性、恰当性。
2.3营业外支出审核要点1.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审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4)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各项赞助支出;(6)与取得征税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支出;(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审查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1)审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是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审查捐赠是否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3)审查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有赔偿部分,是否已从损失中扣除后,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存在重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