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j
中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在物品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国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建立、变更、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首先,物权的建立一般是通过物品的占有获取得到的。
用人所得的劳动成果、合法购得、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都可以建立物权。
其次,物权的变更包括了物权的扩展和限制。
物权扩展指的是将原有的物权范围扩大,例如通过合法继承、遗赠等方式,使得原来的物权人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得到延续。
物权限制指的是法律对物权行使提出的限制,例如对房产进行征收、查封或者强制拍卖等流程。
再次,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这需要经过合法的协议、合同或者法律程序。
最后,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这可以是由于物品毁灭、法律裁定或者法定期限的到期等原因。
在中国的物权法中,保护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物品的所有权是指物品归个人或者组织所有的权益,而使用权是指对物品使用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和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下,物权法都保护了合法的物品所有者的权益,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益和私人的物品所有权。
此外,物权法还保护了对物品使用的有关权益,例如租赁、抵押和使用权等。
物权法对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各种经济主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合法的获取物权的方式和程序,法律确保了物品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品的合法使用方式和权益,促进了物品的交易和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物权法还提供了对物权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确保了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最后,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规范物权交易和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1
02
03
04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等。
物权确认请求权
1 2
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包括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根据侵害行 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 现。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等 。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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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原权利人将失去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如果物 权的消灭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抵押权消灭后,抵 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抵押权的消灭对抵押权人造成了损失,抵押人可能需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1. 客体性:物权法是针对物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物权对象即物的利用、支配、占有等行为进行规制。
2. 绝对性:物权法赋予物权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即拥有物权的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物,他人不得干涉。
3. 独占性:物权法确保物权人对物的占有权是排他性的,即只有物权人拥有权力对物进行占有。
4. 直接性:物权法直接约束物权人和他人的行为,实现物的利用、支配和占有的目的。
5. 持久性: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占有权的持久性,即具有持续性和永续性,直到物权灭失或转让。
6. 继承性:物权法允许物权的传承,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
7. 权责统一性:物权法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即物权人在享有物权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8. 可依存性: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独立于任何人的意愿,即物权是自由的、有限制的和不可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第六讲物权法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的法定性 •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
权利主体任意创设。如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必须 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 押权就不能产生。 • 2、物权的公示性 •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 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 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 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 3、物权的优先性
第六讲物权法
二、物权的分类
•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
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典权等。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 得方法、成立条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
第六讲物权法
举例:本案中的质押权和抵押权能否实现?
• 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朋友胡某分别借款5万和10万。胡 某碍于情面答应刘某的要求,但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 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设定质押和住房一 套设定抵押。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此期间手表 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胡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如该 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 的借款合同,刘某以房产证暂不为自己保管为由,请求刘 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如欠款不还,胡某仍享有优 于他人受偿的权利。胡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双方就此 分别在质押和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刘某的两笔借款超过 清偿期,不能归还,胡某便依约要求行使质押权和抵押权, 遭拒绝。胡某遂提起诉讼。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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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 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7题)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 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 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 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 还房屋
二、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物权的社会化 (二)物权的价值化 (三)物权种类的增加 (四)担保物权的强化 (五)物权法的国际化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涵义
(一)物权概念的源流 •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物权”为编名, 对物权及其类型作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 定。 (二)物权的涵义 •1.物权的涵义的有关学说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权利归属说。 •(4)折衷说。
二、物权法的意义
(一)有助于定纷止争 •首先,这是物质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其次,这是由财产的分配制度所决定的。 •再次,是维护财产正常流转的需要。 (二)有利于物尽其用 •首先,它在物权明晰的基础上,确保权利人 在享有物权时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其次,它通过规范他物权制度保障与鼓励人 们对财产的利用。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物权主体方面的特征。权利主体总是特定 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二)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内容方面的特征。所谓支配权,是仅 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 利。 •物权所体现的利益一般可分为三种:
•第一,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的归属利益。 •第二,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物的使用价值。 •第三,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物的交换价值。 •思考:享受物的利益可否作为物权的特征, 其与支配性的关系如何? (三)物权的特定性 物权客体方面的特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1款:因物的归属和利 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1.归属关系 •在物权法中表现为物的所有权关系。 2.利用关系 •对物的利用构成他物权制度:利用物的使 用价值,构成用益物权关系;利用物的交换 价值,构成担保物权关系。
3.占有关系 •对占有物的事实予以保护,此即占有制度。 物权法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物权法是调整 物权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利用、 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占有关 系?
第二节 物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物权与财产权 •广义上的大陆法系财产权的概念,指以具有 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狭义上则 相当于物权。 •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大体上有三个特点: •(1)包括了有体物、无体物和利益的权利; (2)财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利,没有所有权概 念。(3)财产权不包括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 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第四节 物权法的历史发展与趋势
一、中国物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 •1.1949~1956年期间的物权立法。 •2.1956~1978年的物权立法。 •3.1978年以后至今的物权立法。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 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是实 质上的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获 得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基本含义
(一)基本认识 1.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 2.物权法是主要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 3.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财产归属法=物权法吗? •广义的物权法,指属于第一大类的财产归属 法。 狭义的物权法,则仅以有体物(动产、不 动产)的归属秩序为范围,有时包括某些特 定权利的归属。如权利质权,但不包括专利 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民法上物权法,一般指狭义上的物权法。 ※未来民法典是否应制定财产法总则?
(三)物权与债权的相对化 1.债权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公示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3)法律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规定某些 特殊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效力。 (4)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 式明示其债权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物权债权化。 (1)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 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
一、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为财产法(物权法为私法) •思考:物权法为私法是否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为强行法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主要表现为物权类型、 公示方法、效力等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当 事人不能通过其协议改变。同时表现为不动 产权利的行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 •思考:物权法的强行性是否能否认物权法是 私法?
(二)我国物权法内在体系的特点 •1.不动产法与动产法区分的构造模式 •2.物权与事实的二重区分 •3.国际化与“本土性”的兼容 二、我国物权法的渊源 •1.宪法的有关规定。 •2.基本法以及单行法律中的物权法规范。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有关物权方面的 规定。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中涉及物权法方 面的规范。 •问题:行政规章能否作为物权法的渊源? •5.法律解释。 •6.习惯。《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 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7.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其私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法确认了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 有的充分的自由。 •(2)某些物权种类并不排除当事人自由约 定其内容。 •(3)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过多的管理规则。 •(4)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属于私法 范畴的方法。 (三)物权法为固有法 •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及国民性的 差异而往往互不相同,称为物权法的固有法 属性或“土著性”。
•5.综合说。 •(1)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 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 产关系和归属关系”。 •(2)认为“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 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3)认为“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 为支配性财产关系以及以支配为基础的请求 性财产关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又称物权法的立法内容体系, 是物权法规范以一定的概念、价值取向与逻 辑体系为基础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物权法的 整体结构。 (一)我国物权法规范体系的特点 1.《物权法》立法技术上的“总分”体系 2.物权法规范法源上的二分体系 3.物权法规范内容上的并重体系
5.权利的设定不同。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 同自由原则。 6.权利的存在期限不同。 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 利。 7.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8.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的保护,主要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 赔偿损失是补充方法;而债权主要采取赔偿 损失的方法。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 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 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 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 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 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 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 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3.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 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4.效力不同。 首先,物权具有排他力;债权可存于同一标的物 之上。 其次,物权具有优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 再次,物权具有追及力;债权在特定当事人间发 生效力。 •例1: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车被丙盗走,问: 甲能否要求丙返还? •例2:如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分买 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车被丙盗走,问: 谁有权要求丙返还?
(2)立法例上所规定的某些物权,其物权 性本身甚为淡薄。 (3)传统民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能适应社会 经济生活需要的物权逐渐退出物权法,失却 其物权的效力而归入债法调整。 3.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1)物权的证券化。 (2)合同法中也可以规定物权内容。 (3)民法中对债的有关规定可以在物权关 系中类推适用。 (4)有期限所有权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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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 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 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 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5)物权为排他的权利。 (6)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