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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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旅游合同

民法典 旅游合同

民法典旅游合同一、引言旅游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旅游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关系。

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约定进行探讨。

二、旅游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1 旅游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经营者之间以旅游项目和旅游价格为内容订立的合同关系。

旅游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并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2.2 旅游合同的要素旅游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旅游者及其陪同人员、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等。

2.合同标的:旅游项目、旅游线路、旅游服务等。

3.合同价格:旅游费用、附加费用、退改费用等。

4.合同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旅游合同的订立和生效3.1 订立方式旅游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电子形式等方式订立。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应当遵循网络交易的安全、有效性等原则,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合同生效条件旅游合同的生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2.旅游行程、价格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四、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4.1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作为合同一方,享有以下权利:•获得行程的履行,包括交通、住宿、用餐、导游等服务。

•合理安全地参加旅游项目,得到有关的旅游信息和指导。

•享受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和投诉解决。

同时,旅游者也有以下义务:•履行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遵守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规定,不损害其他旅游者和当地社会的利益。

•配合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工作,遵守行程安排和规定。

4.2 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论格式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 乐山 师范 学院 政 法 学 院 , 四川 乐山 640 ) 104

要: 由于旅游业的特点和行业 的垄 断 , 致使游客在对旅游产品的信息掌握上处 于相对 的弱势地位 。旅 游合 同通常
是旅行社 ( 游业者 ) 旅 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 , 游者很少能就合 同的具体条 款与旅行 社进行磋商谈判 , 旅 讨价还价 , 格式旅游
定义是 :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 目的而预先准 “ 备 的条 款 , 在使 用 时未 与对 方谈 判 。 [ 并 ”] 学者 1 台湾 认为 , 格式条款“ 系指契约当事人之一方 , 与不 为
特定 之 多数 相 对人 订 立契 约 之用 ,而预先 就 契 约
受, 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 。 嘲 尽管格式合同 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具有节约交易时
格式旅游合 同的生成
观 点 的学 者 将格 式条 款 定义 为 “ 由一 方 当事人 为
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 的,并 由不特定的第三人 合 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交易最
所 接 受 的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能 与 对 方 协 商 的条
主要 的形式 , 正是 因为合同法的产生及规制 , 才使 大量出现的交易被纳人法律秩序之中。生活 中大
量 的合 同 ,当然包 括 格式 合 同并 以格 式条 款 表 现
款。 ”二是标准合 同又称为附从合 同。 指由一方当 事人 、有关 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 由国家法律 直接规定 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三是 定式合同。 持此观点的学者将定式合 同定义为“ 由
当事人一 方 预先 拟定 ,相对 方 只 能对 该拟 订好 的 合 同概 括 地 表 示 全 部 同意 接 受 或 者 全 部 不 予 接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旅游法合同法法条》第一条本法所称旅游法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

第二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第五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强制提供的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协会等组织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备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二)提供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旅游信息的;(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四)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五)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格式合同存在问题和法律

旅游格式合同存在问题和法律

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探讨【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越来越呈现出形式简单、方便高效的特点。

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合理规制,使消费者在合法与公平的前提下进行旅游活动,不仅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加以规范和控制。

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格式合同;规制途径一、旅游格式合同的概述(一)旅游格式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格式合同”。

有此可知,旅游格式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单方出具的为方便重复使用而事先确定的,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并将此签订入合同中。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关于旅游合同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买卖说、委托说、承揽说等,其中,支持承揽说和混合合同说的学者居多。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信和即认为,“旅游契约以其性质为特种之承揽。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也认可旅游合同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德国的早期法院将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并且修订进《民法典》。

另外,承认混合合同说的王泽鉴认为,“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

学者黄越钦也认为,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立法上将旅游合同归入在承揽合同一节之后的,有意图将其定位特殊的承揽合同。

综上所述,旅游合同不能归入现有的典型合同之中,应是一种新型的合同。

在目前我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有名化之前,笔者赞成混合契约说。

混合契约说是指非契约的联合,而含有相当于两种以上的典型契约之全部或一部之单一契约。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旅游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旅游行业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框架。

一、旅游合同法旅游合同是旅游行业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规定了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我国《旅游合同法》,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经营者,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旅行社还应该为旅游者购买适当的旅游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旅游者也有权利在旅游行程中享受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且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旅游投诉和维权在旅游行业中,投诉和维权是旅游者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国设立了旅游投诉电话和旅游维权中心,旨在为旅游者提供投诉渠道和维权服务。

根据《旅游者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旅游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支持和维权。

三、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旅游行业涉及众多旅游者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旅游行程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行程时应该确保旅游车辆和导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标准;旅游景区应该做好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旅游者的生命安全;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旅游价格管理旅游价格的合理和透明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旅游价格管理体系主要依靠价格行政管理和市场竞争两种方式。

国家对旅游价格进行指导,要求旅行社和旅游景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同时,市场竞争也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旅游者可以通过比价和评价等方式来选择合适的旅行社和旅游产品,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合理的旅游价格和服务质量。

浅析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浅析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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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论 坛
浅析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浅 析 旅 游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及 其 规 制
辛 树 雄 ( 西 省旅 游 学校 陕 陕 西 西安 707 ) 10 5
【 要】 旅游合 同作为明确旅游活动 中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重要依据 , 了社会 各界的广泛 关注 。根据现 行有关法律及旅游行政规 摘 引起
三 、 游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的表 现 形 式 旅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在实践 中的表现 方式不尽 相同 , 的记 载于合 有
同书中 , 这是一般意义上 的格式条款 , 的则并不 在合 同书 中规定 , 有 而 声明、 店堂告示等。正是由于格 式条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 商人们起草合 同时参考 、 并可 对它进 行修 是记载于其它的文件 中。如通知、 使得 其在许多 情形下并不 能让旅游 者一看便知 改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定型化合 同则是 缔约 一方当事人 款在形式上的多样性 , 向另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具有 确定内容 的合 同格式 , 无关紧要 的具体 道其为合同条款 , 除 所以在 实践中必须注意分析和甄别。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第 4条规定 “ 经营者不 得以格式合 同、 细节外 , 对方一般不得加以改变 , 只能 。 或者接受、 或者拒绝 , 而不得对 声明 、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 定, 或者 其条件或条款进 行谈判。2 L 由此可见 , 施米托夫的这种 分类 与迪普洛克 通知 、
格式条款合同关系最大 的特点是它改变了合 同法上 所说 的合同自
由原则 , 可能发生格式条款提供 者利 用制定条款 机会来规 定有利于 自 若收费必须按规 定明码标价 , 并在醒 目位置 标明 , 消费者明 悉, 让 且收 己的条款 , 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 , 结果就会损 害对方 的利益 , 用预 其 利 费要适当。 先单方面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 自己一方获得不当利益 。为此 , 使 合同法 争议的关键在于旅游者和餐饮企业双方对谢绝顾客 自带酒水在法 理论更多的是从消极角度 研究格式 条款的存在 , 或者说更 注重揭示这 律上的性质各有其不同的看法 。旅游 者认为 , 谢绝 自带酒 水的规 定是 种条 款的弊端并注意对其加以限制。例如 , 我国《 合同法》 3 条第 1 第 9 格式条款 , 是无效的 ; 而餐饮企业则认为其无非是一种餐饮业 自我保护 款规 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 的行规而已。有关法律与行规的管辖与服从问题 , 法理学早有 定论 , 笔 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 , 并采 取合 理的方 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 者不作赘述。本文对 旅游合 同格 式条款 的概念 及其规 制作 以简要 的 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 , 按照对方 的要求 , 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 。第

旅游合同 民法典

旅游合同 民法典

旅游合同民法典旅游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是指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酒店等)之间订立的有关旅游服务的合同。

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游客的个人信息、旅游线路、旅游价格、交通方式、住宿标准、旅游日期以及取消和退款等方面的特定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规定。

首先,旅游合同是一种消费合同。

旅游服务供应商(旅游经营者)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而游客则是购买和享受旅游服务的消费者。

因此,旅游合同是一种消费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服务质量负责,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游客有权要求返还购买价款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旅游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景区、酒店等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交通、住宿、用餐、景点门票等。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承诺为游客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的旅游权益和利益。

游客应当依照旅游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并在旅游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最后,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

由于旅游合同具有其消费和服务特性,且牵涉到众多方面的特殊性,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也有其独特性。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需要对旅游服务的质量、行程变更、取消和退款等方面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旅游合同还需要关注游客的年龄、身体状况、旅游目的和要求等方面情况,以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游客的安全。

综上所述,旅游合同是一种消费和服务特性的特殊合同,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也有其独特特性。

为保障游客的旅游安全和权益,旅游经营者需要合理明确合同内容,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利益,从而让旅游业持续发展。

旅游合同的规定

旅游合同的规定

旅游合同的规定一、页和出处:为《旅游合同的规定》。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旅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内容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服务的提供和接受订立的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旅游服务内容、价格、付款方式、责任承担等关键信息。

合同的要素:合同中必须包含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如行程安排、交通方式、住宿安排、餐饮安排等。

同时应明确价格、支付方式、取消和退款条款等重要内容。

价格和支付:合同中应明确旅游费用的总额及其构成,包括各项服务费、附加费用等。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行程安排:合同应详细描述旅游的行程安排,包括出发地点和时间、途经景点、活动安排等。

行程安排应当合理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住宿和餐饮:合同应明确旅游期间的住宿安排,如酒店等级、房型及其它特别要求。

餐饮安排也应包括餐标、用餐时间、用餐地点等详细信息。

责任与义务:合同中应清楚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

旅行社有责任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旅游者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费用、遵守旅行社的规定和指导。

取消和退款:合同应明确取消和退款的条件和程序。

旅游者在特定期限内取消行程可能会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及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保险和安全:若合同约定需要购买旅游保险,应明确保险责任、理赔条件及其它重要条款。

合同也应强调旅游者在旅行中的安全责任和注意事项。

三、签署和证明签署:旅游合同由旅行社和旅游者签署,确认双方接受合同条款并愿意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证明:可能需要合同的公证或其他法律认证,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四、结束语旅游合同作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必要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

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旅游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尊重。

希望本文所述能为您提供关于旅游合同内容的全面指导和帮助。

五、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旅游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因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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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是 当事人 为重 复使 用 而 预 先 拟订 并 在 订 立合 同 时未
首先 , 从 制 定 方式 看 , 旅游 格 式 合 同 由旅 游承 办 方 预 先 制定 , 旅 游者 不直 接 参 与 条款 的协 商 , 对 合 同条 款 不 能
作 任何 修改 或变更 。
与对 方协 商 的条款 ” , 采 用 格式 条 款 订立 的合 同被称 为格 式 合 同 。其 特征 主要 有 : ( 1 ) 要约 具有 广泛性 、 持 久性 和 细 节性。( 2 ) 单方 事先 拟定 。 ( 3 ) 具 有 不 变性 。( 4 ) 反 复 使
用性。 ( 二) 旅 游合 同的格式 化
其次 , 从 合 同关 系看 , 旅游 格 式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 的地 位 不对 等 。旅 游承 办 方 多 为拥 有 雄 厚 经济 实 力 而 固 定提 供 旅游 服务 的旅 游 企 业 。适 用 合 同 的 另一 方 当事人 ——
孛 . 夺 ・ 夺 ・ 孛 ・ ・ 夺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争 ・ 夺 ・ 争 ・ ÷ ・ 夺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争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 争・ 夺 ・ 牛 ・ 夺 ・ 夺 ・ 孛 ・ 夺 ・ ・ 夺・ 夺 ・ 夺 ・ 夺 ・
方面 :

旅游 格式 合 同概 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 格式 合 同
格式 合 同 , 也称 为定式 合 同、 标准合 同、 附从 合 同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将其称之为格式合
同 。在一 般 的概念 中 , 格 式合 同指全部 由格 式 条款 组 成 的 合同, 只有部 分是 以格 式 条 款 的形 式反 映 出来 的 , 则 称 之 为普 通合 同 中的格 式条 款 。《 合 同法 》 第3 9条 规 定 “ 格 式

要: 格式合 同的产 生和发展 是 2 0世 纪合 同法发展 的主要 标 志之 一 。随着我 国社 会主 义 市场 经济 的迅 速
发展 , 格式合 同以其 自身的价值 与特征 被应 用 于旅 游行 业 , 促进 了旅 游 业的繁 荣与 发展 , 但也 带来一 系列 负面影
响 。本 文从旅 游格 式合 同的优点及弊 端 出发 , 结合我 国关 于格 式合 同的立 法现状和 旅游行 业经 营 实践 , 重 点探 讨
夺 ・ 辛 ・ { ・ 夺 ・ 夺 ・ 夺 ・ 夺 ・ 孛 ・ 夺 ・ 争 ・ 争 ・ 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 6 - ・ - 6 - ・ 夺 ・ 夺 ・ 辛 ・ - 4 > ・ 寺 ・ 夺 ・ 孛 ・ 夺 ・ 夺 ・ 争 ・ {・ ・ 争 ・ 争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 4 > ・ 争 ・ 寺 ・ 夺 ・ 夺 ・ 孛 ・ 牵 ・ 夺 ・ 寺 。
第1 2卷
第 6期
漯河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L u o h e Vo c a t i o n a l T e c h n o l o g y C o l l e g e
Vo 1 . 1 2 No . 6
NO V . 2 01 3
2 0 1 3年 1 1月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7 8 6 4 . 2 0 1 3 . 0 6 . 0 2 2
浅 谈 旅 游 格 式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制
王延 东
( 河南职 业技 术学院 旅游管理 系,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6 )
随着 经济 的发 展和 市场交 易 的频繁 , 旅 游 格式 合 同在 旅游 行业 被广 泛使 用 , 它简 捷 、 省时、 经济 、 规范 , 体 现 了现 代经 济 生活高 效率 、 低 耗 费的特 点和 交易 迅速 的要求 。但 由于格式 合 同限制 了合 同 的 自由原 则 , 存在诸多弊端 , 给 旅游 行业 的发 展带 来 了一 些 负 面影 响。认 清 旅 游格 式合 同, 加强 对旅 游格 式 合 同 的法 律 规 制 , 在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合 同不 仅包 括前 者 , 还 包 括 旅游 者 订 立 的运输 合 同 、 住 宿 合 同等 。它 是作 为平 等主体 的旅 游企 业与 自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 织之 间设 立 、 变更 、 终 止 民事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协 议 , 涵盖 吃 、 住、 行、 游、 购、 娱 。本 文主要 探讨 的是 狭 义旅 游合 同, 即旅 游者 与旅游 企业 订立 的旅 游格式 合 同 的法律 规 制
运 用 法律 手段 对旅 游 合 同加 以规 制 。
关键词 : 旅游 ; 合 同; 格式; 条款 ; 法律 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7 8 6 4 ( 2 0 1 3 ) 0 6 4 3 0 4 9 - 0 3
问题 。
从 旅游 合 同的订立 来看 , 由于 现实生 活 中零 星旅 游 者 和旅游 企业 临 时订 立旅 游 合 同的 情况 并 不 普 遍 。绝 大 部 分 的旅 游格 式合 同是 由旅 游企 业 针 对 不 特定 第 三 人 为 重 复使用 而 预先拟 定 的。合 同 内容 主要 包 括 : 旅游 的路 线 、 食 宿标 准 、 乘 坐的交 通工 具 、 游览 的景 点 、 费用、 免 责事 项 、 违约责 任等 。故 常见 的旅游 合 同 , 是 旅游 企业 早 已制 定好 的格式 化合 同 , 旅游 者 只能表 示 同意或不 同意 而 不能 改 变 其 条款 , 具 有 突 出的格式 合 同特征 。具体 原 因有 以下 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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