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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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作者:江春妍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江春妍(1984-),女,黑龙江鸡西人,黑龙江东方学院人文学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自格式条款出现以来,在各行业被广泛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不仅要促进格式条款积极功能的实现,还要对其弊端加以合理规制,这样可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真正合同自由与正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契约自由;法律规制社会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得到应用,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快捷方便。

有效地促进了经济贸易和社会的发展。

但是,在交易实践中也还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例如“霸王条款”等问题,这都严重侵害了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合同自由与正义原则。

因此有必要加以规制。

一、格式条款法律特征(一)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源于缔约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所处的附从地位。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往往是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或者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或是居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种缔约当事人地位之间的差异有力地影响着缔约行为。

(二)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条款提供方在制定格式条款之初,预先设计的目的就是免除反复磋商带来的麻烦,方便将来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缔约。

(三)格式条款内容的预先拟定性格式条款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其预先拟定性,即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是垄断地位的条款提供方预先拟定好格式条款的内容,具体的条款相对方没有参与本次交易合同条款的拟定。

(四)格式条款内容的非协商性非协商性是指条款提供方根本不与条款相对方协商。

这里的“不与”特指条款提供方主观上从未打算、现实中也根本不允许相对方对格式条款提出任何质疑、异议或变更请求。

二、格式条款的利弊分析(一)格式条款的优点格式条款具有突出的优越性。

其无须与个别相对人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在合同中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方便。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常见的、不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格式条款。

2.特殊格式条款:是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3.强制性格式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纳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如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4.推荐性格式条款:是指法律鼓励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但不强制要求,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如下规定:1.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格式条款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予以说明。

4.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四、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1.优点:节省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缺点: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当事人权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合同签订中,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因法律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在合同中明确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避免因歧义产生纠纷。

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浅析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者:曾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迎合市场主体提高缔约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求,格式合同应运而生。

同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制定“损人利己”的不公平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利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制,但是存在很多不足和相互矛盾之处,不足以应对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不公平。

本文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想法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缔约作者简介:曾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60-03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关乎我们的生养死葬,衣食住行医,布满于所有经济领域,特别是生活消费领域,如水电气供应、车船飞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打交道。

然而,格式条款是一枚硬币。

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带来了不公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规制,然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矛盾之处,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不足以应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宜尽快完善,对不公平予以矫正和救济,切实维护合同正义。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基本特征综观国内外立法规定,大致将格式合同定义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由不特定的相对人对该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谈判对其内容做出丝毫变更的合同类型。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可以简单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内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体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不特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和交易主体之间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的基本特征。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分析及规制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分析及规制
款 。同 时 ,合 同的相 对方 在 与提供 方 订立 合 约时 ,只 有两 种 方 式 可供 选择 ,一 是 同意 ,二 是 不 同意 。现实 中 ,不 同类 型
的条款层 出不穷 ,但是有些复杂的条款 ,连受过 良好教育的 消费者群体都不一定看得懂 ,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会选择
放 弃 该条 款 【 4 】 。而 一般 情况 下 , 格 式条 款都 是 比较 通俗 易懂 ,
约—再要约……一承诺” 的模式才能最终缔结合约, 而格式条 款的出现和应用大大简化了这一交易模式 ,提高了缔约的效
率 。第 二 ,格 式条 款 可 以预估 交易 成本 ,有助 于事 先 分配 合
这也是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
不 同 国家赋 予 了格式 条 款不 同 的 内涵 。 在德国 , 用“ 一般
” 【 2 】

因此如何平衡好格式条款利弊关系 , 让其最充分地发
挥 作用 ,是 一个 很 值得 研究 的 问题 。
1 格式 条款 概 述
合 同是商品经济从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
记 录着 商 品经 济从 萌芽 、发展 到 发达 的过程 【 3 】 。面 对 日益 复 杂 、繁冗 的交 易 以及人 们 对于 利润 孜孜 不 倦 的追求 ,格式 条 款 应运 而 生 。在我 国 ,格 式条 款指 的是合 同的其 中一 方 当事
第一 ,通过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 化。采用格式条款 ,不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 ,这就大
大 缩减 了双 方 在这 方 面所 花费 的各项 成 本 ,包括 食 宿 费 、交 通 费 以及 时间成 本 等 。 传统 交 易 中往往 需要 经过 “ 要 约一 反要
人为了重复使用该条款,在拟定时未与对方协商而制定的条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摘要: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概述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分析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案例解析正文:【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概述】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简化合同的订立过程,减少合同纠纷,预先拟定并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现代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的,并在合同谈判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合同法格式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1.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2.合同的特殊条款,如免责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等;3.合同的补充条款,如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的约定等。

【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1)简化合同订立过程,提高合同的订立效率;(2)减少合同纠纷,降低合同风险;(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不公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可能加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3)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导致合同纠纷。

【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案例解析】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同时还约定了“如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的条款。

后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并没收了乙的押金。

乙认为合同中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与其协商,且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条款。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并非当然无效。

乙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条款的认可。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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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旦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便重复使用,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

在我国,它广泛适用于邮电、电信、保险、银行、铁路、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城市用气等相对垄断性的行业。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由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

这是格式条款最普通的形成方式。

但也有些格式条款由具有垄断性的当事人,让顾客选出代表相互磋商或向顾客征求意见后制定出条款内容,或者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机关基于其专门知识事先制定。

这些情况的出现或是为了维护当事人交易之公平,或是为了实现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

不管怎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并没有直接参与条款内容的制定,也不改变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特征。

第二,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性的特征。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未与相对人协商就拟定好的条款,内容都已定型化、格式化,是不可改变的。

对相对人来讲,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相互协商,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能符合于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意思。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对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而不能要求修改、变更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三,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在社会上某一领域内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制定,且在其从事的该领域内有着许多消费者,条款内容一旦向社会公开,便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且条款内容相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对人与其签订合同只是一种机械的重复活动。

合同的差异仅仅是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标的数量的多少。

条款拟定人在改变经济策略前一般是不变动条款内容,这样能显示出拟定条款方当事人在市场某一领域的优势和垄断地位。

第四,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示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一般情况下,拟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原则上把条款内容印制成书面形式,具体详尽,以便对方当事人知晓,如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没有把某些内容载明于书面合同中,如车票上并未载明人身伤亡的保险条款。

不管如何,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差别较大,相对人又没有协商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拟定方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内容,都是以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签订格式条款合同。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格式条款是随着经济领域垄断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重复交易的情况下形成的,并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适用,成为一些企业追求高额利润,提高效率,增进交易安全,事先分配风险,弥补法律不足的有效形式。

但是,它是由一方当事人借助某一行业的垄断地位事先拟定条款内容,未与相对人协商,往往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还有许多不足。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了很大限制。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的自由。

而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这些自由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为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事先拟定,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在社会上某一行业处垄断或独占地位,相对人签订这方面的合同,在选择对象的权利上受到限制。

为此,即使相对人接受了对方的格式条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表面上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不一致。

第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往往加大自己的权利,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拟定条款中,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甚至制定一些免责条款,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

这就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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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往往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

格式条款的拟定者,明知合同一经签订,在履行过程中有危险发生或财产损失,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条款中事先把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强加给相对人承担,使合同关系不公正。

如“本公司概不负责”或“本公司只退还本金,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

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多数国家用法定形式允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同时,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用法定形式对其进行了一些制约。

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以下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从该条内容看,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负三项义务:第一,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的大体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或者一方多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利用其在业务上的优势或凭借条款内容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条件,加大自己的权利,减轻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在权利和义务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在合同中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合同即使签订,受害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

在经济生活中,一些格式条款的拟定者,为引诱相对人订立合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提请相对人注意哪些条款内容。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重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是指规定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各种条款。

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由于拟定条款的当事人对内容较为熟悉,而相对人对其内容事先并不知道,条款内容又较多、较细,相对人看的时候也主要是看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对方在条款中设定的免责内容,再加上有些免责条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很难一下子完全理解其含义。

因此,格式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重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让相对人注意该条款的内容,该条款无效。

第三,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拟定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有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权要求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就格式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以便相对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订立该条款的目的等。

对于相对人提出的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按要求做出说明。

否则,应当就此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2、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同法》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明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抑制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是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

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比较危险,可能导致一方的人身伤亡事故,格式条款拟定人为减轻自己的责任,以某种条件要挟相对人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发现人身伤亡与自己无关,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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