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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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1(1469字)霸王条款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无条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违法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给员工调整岗位是需要满足以下任一前提条件的:1、双方合意;2、员工不胜任工作;3、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4、企业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导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无法继续。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岗位/薪酬/地点变更的条款,即便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了,但因这种条款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员工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故而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企业给员工调岗要具备合法性,就需要定制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可量化的`考核体系、标准以及与岗位级别所匹配的薪酬制度。

霸王条款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法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能在两种情形下为员工设定违约金情形:1、企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员工在服务期未满离职的,需要赔偿违约金;2、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企业也可以要求违约金。

除此之外,企业为员工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虽说企业在法律之外给员工设定的违约金无效,但此类违约金义务若是给企业设定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认可企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霸王条款三: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离职当月工资不予发放违法理由:工资是基于员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只要离职前员工实际工作了,企业就应当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出现急辞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比如工作没有交接导致损失的,可以向员工索偿。

霸王条款四:员工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员工承担,与企业无关违法理由:鉴于企业负有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执业培训等相关责任,同时劳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故而法律在认定工伤时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无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都属于工伤,因此企业一样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在前些年,霸王条款经过了媒体以及政府严厉的”双重打击“,势⼒是锐减了不少。

但在今年,⼩编也发现其现象仍然存在。

这难道是犯罪成本太低?还是政府贪腐问题?以致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治?针对此问题,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各位讲解详细的内容。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其次,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商总局《合同违法⾏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罚款三万。

相关法规:《合同违法⾏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条 当事⼈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商⾏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当事⼈合同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合同违法⾏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政处罚。

《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七条【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 our nal0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宋海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反恐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1)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破坏了交易环境,需要从普通社会规范和法律这一特殊规范两方面加以规制,打造平等、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生活乖社会生活的稳定、持续、有效发展。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一0066—0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造成_『威胁,也违背了公平、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给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自身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破坏了交易环境,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生活消费领域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具体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单方面提出的对经营者极端有利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且消费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的格式合同条款。

近年来,在我国生活消费领域哩,因霸王条款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多,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1.机会主义者的本性是经济根源。

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

威廉森把人的这种本性称为机会主义,把从事交易的人称为经济人或机会主义者。

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

从“酒店行规”浅析霸王条款的规制

从“酒店行规”浅析霸王条款的规制
引言
酒店行业“2点后退房要加钱” l 的行规 , 被消 费者抱怨已久。 前 , 30 日 全国 0 多家知名酒店与携 程旅行 网联手试行“ 延迟退房 ” 活动 , 这意味着 , “2 1 点退房’ 存在多年的行规被打破。有关人 士介绍 , 此次参加活动的 30 o 多家酒店涉及 3 多 O 个城市, 有北京 、 上海、 广州等商务城市 , 三 也有 亚、 西安等旅游热门城市。还有更“ 大方” 的。例如

管 理科学 I li

从“ 店行规 " 酒 浅析 霸王 条款 的规制
陈大 锋
( 门市公 证 处 , 建 厦 门 3 10 ) 厦 福 6 0 3
摘 要: 最近 的报纸或 电视上 , 在 总是可 以看到各大酒店、 宾馆试行 “ 迟退房” 延 的新闻, 1 “2点退房” 这个酒店行规, 在更多人 的眼 中却是一种 霸王条款。“ 延迟退房” 出现, 的 也预示着类似这样冠着所谓“ 行规” “ ,潜规则” 名的霸王条款正受到越 来越 多 的关注与重视 。 之 人 霸王条款不断充斥 在我们的周围, 只有清楚的认识霸王条款 , 才能找到霸王条款的规制方法 , 遏制霸王条款的横行。 关键词: 酒店行规 ; 霸王条款 ; 规则 ; 格式条款 ; 消费者
“ 特殊商品一经售出, 概不退换”“ 、 欠交物业管理 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 , 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等 都是充斥在人们生活消费 的各个领域的霸王条 款。 尽管中消协已经将上述的部分“ 霸王” 行为列 入十大维权举措 , 但霸王条款在我们的身边依旧 有增无减的存在着。
那 么对 叉 应如何定性、 如何规制呢? 1霸王条款的产生及含义 根据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认 为霸王条款是 种 格式 条款 。他 们将 霸王 条款 与格 式合 同称 为 是—对孪生兄弟。 随着十九世纪格式合同的出现, 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 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 中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摘要】经济领域内的垄断及格式条款的运用导致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本文通过对保险霸王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危害、如何认定保险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从务实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的规制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我们应该运用立法、司法、行政多种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产生;表现;危害;规制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指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的一个形象的名字。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业在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如意的现象,这就是当前保险合同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在保险领域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够健全,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十分的充分,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需要很大的提高。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保险行业一直临着一种诚信危机,无论是涉及人身的寿险,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车险、房贷险等,保险“霸王条款”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会危害人民的利益,使人们对保险业丧失信心,最终会危害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从一种理性的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进行审视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内,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这一基础之上的。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阶段,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逐渐出现了垄断现象。

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经营者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逐渐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面前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垄断现象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契机。

由于格式合同有预先性与非协商性的特点,使得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便于乘机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在对方不明的状态下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

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

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

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

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

[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

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1、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合同范本1. 背景霸王条款(也称为不合理条款或不公平条款)是指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它们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特殊的优势,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不利影响。

这种条款往往会对弱势方造成经济和法律上的困扰。

因此,为维护公平、合理和诚信的原则,制定合同时应避免使用霸王条款。

2. 目的本合同范本旨在提供一个参考基准,帮助当事人制定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合同条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条款示例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例子,这些霸王条款在制定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3.1 不明确或含糊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并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措辞。

含糊的条款可能导致争议和争端的产生,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2 单方面修改条款的权力合同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避免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力。

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合同中的问题。

3.3 不合理的责任限制一方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合理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

责任限制应该合理,并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实际情况。

3.4 不恰当的违约赔偿违约赔偿应该合理、公正,而不应过分偏向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合理的损失和惩罚。

3.5 秘密条款或隐藏条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应明示,并在订立合同之前充分透明地告知对方当事人。

秘密条款或隐藏条款可能导致误解和争议,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 合同草案下面是一个合同草案的示例,其中避免了使用霸王条款: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公平、合理和平等的合作关系。

2. 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

2.2 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的产品或服务费用,并且应对其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损失和风险负责。

3. 合同条款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它的文字表述,并在进行解释时尽量避免产生争议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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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原因/法律规制
一、“霸王条款”的界定与表现
准确地讲,“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法学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早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一对孪生兄弟,伴随着格式条款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霸王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如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一是直接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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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限制对方权利,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五是推定消费者放弃权利,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及搜狐网站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从评选的结果来看,典型的“霸王条款”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店)等几个领域。

二、“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
关于格式条款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是交易成本节约论。

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定式合同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定式合同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格式条款的出现本无可厚非,那么,其间“霸王条款”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垄断是“霸王条款”出现的经济基础。

垄断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行政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

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

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若重复建设则违背效益原则。

事实上,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

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本性是“霸王条款”思想根源。

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而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则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

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总是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

正是由于经营者要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在通过格式条款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霸王条款也就自然出现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契约自由”是“霸王条款”产生的法律基础。

依照传统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在格式条款的背景下,既然你在其格式条款上签字,就意味着该合同是你自愿同意的,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否则你可以拒绝签字。

如此看来,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似乎真是“契约自由”的产物。

事实上,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缺乏选择性。

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悬殊,而这一悬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在没办法知悉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拒绝交易;即使在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有失诚信时,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

一方面,谁也不能不消费,每个人都需要衣食住行,需要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也需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等等。

质言之,谁也无法拒绝消费。

另一方面,市场由不得我们选择,不管是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或是在垄断与自由竞争混合的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是不可能选择的,因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独占性或干脆就是同一行业使用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格式合同。

三、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利用法律规制等几个方面。

在这其中,立法上的规制应当是最主要的,因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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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不仅具有事先的威慑、预防功能,而且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也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解释的依据,并且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

我国《合同法》第39、40和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该条规定在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方面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强调“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个“应”字,明确了“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性,违反该义务的条款就可以认定为在效力上有瑕疵;另一方面,强调“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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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提请对方注意或者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条款即构成“霸王条款”,其效力存在瑕疵。

二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一是通常理解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做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二是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三是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三是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和第53条(无效的免责条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述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供了依据,但立法缺陷仍不可忽视。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

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

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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