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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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摘要:某平台通过与司机签署“平台协议”向司机提供进行车辆运营的网络平台服务。

该协议中有关“刷单即立即封号并扣除当周车费与奖励”的格式条款的运用,属于该平台单方面扩大自己权利,加重相对方责任的无效情形。

因此,为保护司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加强法律对该项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引导。

关键词:格式条款;刷单;效力去年10月份以来,某打车平台对涉嫌刷单司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号,其所依据的正是公司与司机签署的“平台协议”中的禁止刷单条款。

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当然允许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安全运营而规定相对方的一些不作为义务,但此次封号事件所引起的大范围司机群体的强烈抗议,仍然使我们有必要对该种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就司机与该平台所签订的协议而言,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协议的文本由该平台公司提供,司机没有对条款内容进行任何协商的权利。

因为该平台采取自动派单模式,所以一切人为干预的下单行为都被定义为刷单。

在这项“平台协议”中,公司明确规定了禁止刷单的条款:“一旦刷单,公司即有权对司机在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予以查封,并扣除其当周的车费与奖励。

”司机刷单是在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该平台根据订单量提供给司机的奖励,所以,对这种虚假交易的行为,平台是可以采取封号措施的。

而对奖励部分的扣除,则是该平台方在发现司机行车异常的情况下将其未打入司机银行账户的补贴予以即时取消。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乘客给付的基础车费部分,其扣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于刷单司机来说,虽然有些订单是虚假产生的,但是每单的车费仍然是要按照操作规程正常支付的,只是这部分虚假订单产生的车费需要由司机自行支出。

那么,该企业在格式条款中所规定的扣除司机的车费,是在要求司机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吗?而对于封号之后引起司机强烈抗议的焦点则在于该平台并未提供出其所依据的认定司机刷单的任何截图等证据,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实在令司机难以信服,有些司机甚至怀疑这一打车平台是在利用封号侵占自己的财产。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 、 格 式 舍 同 的 舍 义
格 式 合 同最 早 产 生 于 1 9世 纪 的保 险 业 和 运 输 业 , 2 0世纪 4 0年代 后 , 被 公 共 事 业和 商 业领 域 广 泛使 用 。 格式 合 同 在 不 同国 家 和 地 区法 律 上 称 谓 有所 不 同 , 在 德 国法 上 称 为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法 国 法上 称 为 附合 合 同 , 英 国法 上 称 为标 准合 同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称 为 定 型化 契 约 。 我 国 《 合 同法 》 用了“ 格 式 条款 ” 一词 , 《 消 费 者
相对 方 的 遵 守具 有 强 制 性 。格 式 合 同 已经 渗 透 到 国 民 经济 的各
个 过 程 中往 住 需 要 很 长 的时 间 ,而格 式合 同是 由合 同 ~方 当事
人预先拟定 , 且对 方 在 缔 约 过 程 中 只能 接 受 或 者拒 绝 , 这就 决定
个领 域 , 因此 , 格 式 合 同 也就 一 定 程 度 上起 到 了 调 整 国 民经 济 结
构、 引 导消 费 、 落 实 各项 国家 政 策 , 从 而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有 计 划 发 展 的作 用 。
2 、 格 式 合 同 的 弊 端
了格 式 合 同对 要 约 和 承 诺进 行 了 简 化 , 由于 其 缺 乏 协商 性 . 所 以 说 格 式 合 同并 不 一 定是 双 方 合议 的结 果 。 ( 2 ) 格 式 合 同 的要 约 向公 众 发 出 , 并 且 规定 了在 某 一 特 定 时
定 和预 测 潜 在 的法 律 责 任 , 制 定 明 晰 的权 责 分 配 措 施 , 促使 和 保
【 关键词 】 格式合同; 立法; 完善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摘要............ .. (1)一、引言 (2)(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2)(二)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4)二、格式条款的界定 (2)(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5)(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3)三、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4)(一)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4)(二)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其状况的分析 (5)四、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7)(一)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 (7)(二)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 (9)五、完善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12)(一)立法规制 (12)(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摘要格式条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因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交易形式。

因此,利用格式条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格式条款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但是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关于格式条款方面的弊端。

我国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但格式条款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得自由原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原则。

由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所以其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我们所看重的不是格式合同中有多少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打赢了官司,而是如何完善这些规制,使格式条款发挥很好的作用,维护双方的利益。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的课题研究背景、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课题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部分就格式条款的界定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探讨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是从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两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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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
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
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
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格式条款制定方所提供的合同条款,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制定者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

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严重的背离。

(二)格式条款与契约正义的冲突
在合同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使国家采取放任的态度,让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从而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订立的契约在当事人间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不仅作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律
裁判的依据,即所谓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格式合同是在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的背景下产生的,但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和组织却利用优势滥用了这一权利。

正是这种对契约自由的滥用,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从而为国家对契约的规制提供了理由。

(三)双方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

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交涉能力强的企业提供,弱者一方为了获得商品和服务,往往没有机会寻求对他更有利一些的合同条款,因为合同的制定者处于垄断地位,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的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

古典契约理论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被未经其同意的义务所约束”。

格式条款制定一方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拒绝任何人对其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进行任何改变时,实际上剥夺了相对人与之进行协商的权利。

(四)双方风险分配的不合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合同风险的承担要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其大小来确定,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或者只承担义务。

但是,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却利用自己的优势,把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尽可能地推卸给对方当事人,如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一律由相对人负担,使双方风险分配极不合理。

三、我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是:既发挥格式条款省时简便、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等优势,发挥它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交易公平,保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得以贯彻。

(一)立法规制体系
我国通过立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民法通则》对基本原则的规定来规制格式条款。

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地位平等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的格式条款违背上述原则,则其归于无效;第二,通过《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体系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民法通则》规定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将“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的条件,将“显失公平”作为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条件,如果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确认其无效;第三,通过《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专门的规定。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允许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扩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确
认该条款无效。

其次,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责任的条款,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等规定来规制格式条款的适用;第四,通过其他民事特别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海商法》第44条以及126条、《保险法》30条的相关规定都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的相关规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对格式条款进行的立法规制采取的是“混合立法”的模式,但是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来说,其规定过于简陋。

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应制定出适合中国具体实践的关于规制格式条款适用的单行法,去除法律的诟病和矛盾,建立起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司法规制体系
司法规制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为法院利用弹性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制约留有足够的余地,法官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对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

(三)行政规制体系
《合同法》第127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这就为对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中也有类似于英国“公平交易局”的机构,笔者认为,这些机构应当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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