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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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

《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

《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安杰保险团队解读《民法典》系列文章詹昊喻丹引言:《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制主要体现在第496条、第497条和第498条,其中,第498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与《合同法》第41条一致,并未作出修改,但从《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效果、第497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来看,均对《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出了实质修改。

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称之为附和性合同),《民法典》本次对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实质修改,也必将直接影响保险条款。

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第496条相关规定,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第496条的主要变化7 / 7从上述对比情况来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未作修改,但对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实质性修改,主要体现在:1、需要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主动提示和被动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不同《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为“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民法典》修改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

《民法典》在“注意”的标准之外新增“理解”的标准。

也就是说,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该格式条款,或者导致对方没有理解该格式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未被订入合同。

7 / 7二、需要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格式条款内容范围从《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需要履行主动提示及被动说明义务的条款内容范围包括:1、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规制

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规制

法规 制的效 力具有终 极性 , 法 院 的判 决具有最 终的法律 效力 , 能切实地 保护个案 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三) 格式合 同的行政规 制 格式合同的行 政规制是 指行政 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 格 式合 同的内 容进 行规范 , 对 格式合 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 查, 从而防止和纠正消 除格式 合 同不公平条 款 。 行政规制也是 规制格式合同的一个重要方 式。 与立法 规制不 同, 行政规 制属于执 法控制 , 是行政 机关 主动依职权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对某些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做 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 或对 某些格式合 同的使 用进行具体 的监督 。 在实施控制 的机关上 , 一 般为行政 主管机关 , 也有另外专 门成立 的各种 专业 人士组成 的特 殊委员会。 行政规制是各 国 最 先采取 对格 式合 同进行 规制的方 法 , 运用的也是 最有效 的方 式, 但这 种 方法也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 侵害广大合同相 对人的合法利益 。 ( 四) 格 式合 同的社会规制 在 实践 中对 格 式合 同除了运 用立法 、 行 政和 司法 等手段 进行 规制 外, 还有 行业 自律、 消费者 保护组织监 督、 新 闻监督 等社会 规制方法 。 尽 管 这些方法没有直接 的法律约束力 , 但可 以督促企 业提高合 理使用格 式

效性等缺 陷, 注定了它在规制格 式条款方 面要逊同的概念
根据 我国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 2 款 的规 定, 格 式条款 是指 :“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 拟定 ,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 的条 款” 格 式 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 2 0 世 纪合 同法 发展 的重要 标志之一, 它的出现不仅 改变了传 统的定约 方式 , 更是对合 同自由原则的重大 挑 战。 特有 的订立 方式及格式化 、 标准化 的特 使得格 式条 款被广泛 采用并在 经济 生活中

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简析——以中德比较法为视角

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简析——以中德比较法为视角

首先 , 同中规定 主要给付义务的条款不受内容控 合
制。 正如拉伦茨所认为的,双方合同中的主要给付 “ 义务并不是这样的条款( 立法业已规定或可以规定 的补充一般交易条件 的任意法 ) ,因为它与私法 自 治不符” “ ,立法者并不想让法院去进行价格控制工 作”瑚。但是 , [ 4 对于有关价格的附带约定 ( 驾车 如“ 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必须接受 内容控制 勉; 其 次, 单独重复法律条文 的条款 , 由于是法律本身 , 一 般情况下无必要控制 , 但是如果对任意性法律规定 的援引具有设权性效力 , 由于依据合 同的其他 内 则 容, 该项 法律 规定 应 当视 为 已被 排 除 , 因此 对 此 种 任: 意性法律规定的援引 , 也应当予以控制。 22 [] 最 3 3
该条第 1 款规定 了纳入的构成要件。第 一 , 明 示的提示 。 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人( 以下称使用人) 在与相对人( 以下称相对人 ) 订立合同时 , 必须将一 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明确地向相对人提示 , 为相对人 理解条款内容提供充分的条件 。因合同种类 , 如果 明确的提示有巨大困难 , 那么使用人可以在合同签 订地的显著之处张贴一般交易条款 , 例如在停车场
等地方 , 般 交易条 款 张贴 在人 口处 即认 为使用 人 一
尽到了明示的提示义务; 第二 , 可能的知悉 。 使用人 必须确保让普通的相对人有知悉条款内容的机会 , 主要包括“ 一是在合 同成立之前 , 一般交易条款处 于相 对 方 可支 配状 态 , 以随 时查 阅 ; 可 二是 一 般 交 易条款对于一个普通的阅读者来说 , 可以毫不费力 地读出来” ) ¨ 。此外 , 对于有残疾的相对人 , 使用人 必须充分考虑其残疾情况 , 尽更高的提示与说明义 务; 第三 , 相对人的同意。 一般交易条款的本质是合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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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
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
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
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
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
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
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协商。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和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通过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合法性、公平性、明示和解释原则的规定,以及对变更、解除和修改的条件的约定,我国民法典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指导,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理利益的实现。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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