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
汕头海关怎么规范申报的

汕头海关如何规范申报的在进行海关申报时,遵循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汕头海关作为我国重要的海关口岸之一,在规范申报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汕头海关如何规范申报,以帮助申报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1. 准备申报资料在进行申报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品信息: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
•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品的特殊属性,如食品、药品等需要提供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
•装箱单:标明商品的实际包装情况。
•发票:提供与货物相关的发票信息。
•运输文件:如提单、空运单、海运单等运输文件。
以上资料是海关进行申报审核的必备文件,准备完整、准确的资料是规范申报的基础。
2. 遵守货物分类规则在进行申报时,货物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则》进行分类,并填写对应的商品编码。
货物分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关税的计算和监管措施的适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货物分类规则。
汕头海关根据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税则》进行申报分类,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海关官方网站或相关软件查询正确的商品编码。
3. 符合申报要求在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申报单信息需真实、准确:包括商品信息、价值信息等,不得隐瞒、虚报或误报。
•填写申报单必须规范:填写文字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有擦改、涂抹或划线等痕迹。
•申报单上的金额需与其他单据相符:如发票、运输文件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货物价值的申报应根据实际交易价格进行,不得低报价值以逃避关税。
4. 遵循特殊商品申报规定对于特殊商品,如危险品、冷链食品等,汕头海关有着特殊的申报要求。
•对于危险品:申报人员需要提供危险品申报书、危险品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严格遵守危险品的包装、运输和存储要求。
•对于冷链食品:申报人员需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地证明、保温记录等相关文件,确保冷链食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5. 遵守进出口限制和禁止规定汕头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一些特定商品实行了限制或禁止进出口。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海关监管仓仓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海关监管仓仓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汕价函[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仓储合同正文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海关监管仓仓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汕价函〔2010〕110号)汕头海捷科技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要求增加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经研究,现就你中心仓储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仓仓储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堆场1、普通货物:1元/吨·天;2、轻泡、贵重、危险品:2元/吨·天;3、20尺集装箱重箱:18元/箱·天;4、40尺集装箱重箱:36元/箱·天;5、20尺集装箱空箱: 8元/箱·天;6、40尺集装箱空箱:12元/箱·天;7、货车:15元/辆·天。
(二)仓库1、普通货物:2元/吨·天;2、轻泡、贵重、危险品:5/吨·天;3、小汽车:20元/辆·天。
二、货物装卸、短途运输和货物分类打包或改包装收费不属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本文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你单位接文后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报关实务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一一、单选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报关员办理的业务?()A: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B: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事宜C: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事宜D:申请办理报关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事宜正确答案:D2.下列选项中,属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A: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B: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C: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D: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正确答案:D3。
关于下列单位的审批经营机关说法错误的是()。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由商务部主管机关审批其经营权B:报关企业从事报关纳税服务活动,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C:既从事报关纳税服务活动,又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报关企业,须由商务部主管机关审批其经营权D:从事保税仓库存储的企业须报商务部主管机关审批正确答案:D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中对注册资本和报关员数量的要求为:()A:企业注册资本120万元人民币,报关员人数最多不能超过3人B: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C: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报关员人数为4人D: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20万元人民币,报关员人数最低标准2人正确答案:B5。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指:()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B: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包括领水、领陆、领空C:除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D:享有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地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正确答案:C6。
海关不必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就能实施的行为有().A: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C: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D: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正确答案:A7.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的是().A:合法进口和购买原则B:数量和价值上都不限制原则C:充分合理原则D: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正确答案:D8。
外部知识问答

海关知识有奖竞答题目一、判断题(共10道,请判断“对”或“错”)1.汕头海关的关区范围包括: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
(答案:对)2.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答案: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案:对)4.某进出口公司因缴纳进口货物税款问题与海关发生争议,该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5. 在汕头海关登记注册的A类及以上企业,向汕头海关申请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后,在进口货物运抵黄埔海关海运码头,可以选择向汕头海关申报进口,在黄埔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答案:对)6.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答案:对)7.“提前报关、货到放行”指进出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企业可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提前办理相关的手续,递交有关的单证,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货物到港后直接办理验放手续的通关模式。
(答案:对)8.进出境旅客的申报单证只能由本人填写,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答案:错)9.2012年,汕头海关成为广东省首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答案:对)1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答案:对)二、单选题(共15题)1.汕头海关的前身为“潮海关”,其设立时间为(B)。
A.1850年B.1860年C.1870年D.1880年2.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公众,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业务咨询、投诉和举报,该热线电话的号码是:(C)A.12306B.12315C.12360D.125803.以下哪项是海关关徽:(C)A. B. C. D.4.在我国,军队、警察、(B)等单位实行衔级管理制度。
A.法院B. 海关C. 检察院D.国税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法由(C)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10.0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浦东新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第七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1999.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港口的管理,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维护港口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是指特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不包括军港和渔港。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港口总体规划为港口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规划港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实施时规划港区即成为港区。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口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设和设置的构造物和有关设备,分为:1、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防沙堤、导流堤、港口专用航道、护岸、港池、锚地和公共环保设施等;2、港口经营性设施,包括码头、趸船、栈桥、客运站、机械、设备、港作车辆、港作船舶、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以及港口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设施。
(五)港口业务: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业务为港口经营性业务,除此之外的业务为港口非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
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车辆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备案登记表》;(二)《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以下简称验车记录表)或者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三)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四)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复印件;(五)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包括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以及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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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1]145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1.10.16
【实施日期】199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
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1991年10月16日署监一〔1991〕14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条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通过特区设立海关机构的地点进出,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特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批准以减免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特区内使用。
未经批准并补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得运往区外。
如需在特区内单位之间转让、销售或移作他用,应事先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上述货物、物品,有关单位应建立专门账册,并按规定向海关书面报告有关货物、物品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等情况,由海关派员进行核查。
第五条海关在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办理海关业务,履行监管理职责。
海关在特区通往内地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监管站,对特区海域江河进行巡查,监管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特区企业派驻海关人员,办理海关手续,进行监管。
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六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章对特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特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出口货物,应经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或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由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货物进出口时,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批准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其中属于规定应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接受海关查验。
第八条特区进出口货物,如需在其他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有关单位应事先向汕头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联系有关海关办理。
第九条特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下列货物、物品,经海关审核,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注)注: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5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514页)予以调整。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