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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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修订)【发文字号】[58]关行林字第985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58.09.29【实施日期】1958.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9月29日对外贸易部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适当照顾进出国境旅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国境旅客和他们的行李物品,除经本部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第三条进出国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可以口头申报,不必填申报单。

第四条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的时候,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长、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外交信使、应邀来中国工作的专家、中国与外国的政府代表及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的放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行李物品,除按本办法监管外,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办理。

(注:此句已按1978年规定修改)第六条对来自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经旅客申报的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限六个月内由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任何地点,过期不退,即由海关没收。

由于对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旅客携带的金银(包括黄金、白金、白银和它们的制成品)、珠宝、钻石饰物、货币、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邮票和国家规定须经审查或者检疫的物品,除在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内容│限量│├─┼─────────────┼──────────────────┤│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物│用品│││品│││├─┼─────────────┼──────────────────┤│第││香烟400支││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品││2瓶(每瓶限0.75升)│├─┼─────────────┼──────────────────┤│第││││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类│5000元(含5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第││任选其中的一件││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类│1000元(含1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注: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

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

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

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

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

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1.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个人物品:游客入境时,可以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洗漱用品等。

这些物品一般不需要申报,数量不宜过多,适量即可。

2. 电子产品:个人入境时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些常用的电子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些电子产品可以申报或不申报,但如果数量过多或价值较高的话,建议进行申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珠宝、贵重物品:入境时携带的珠宝、贵重物品需要申报,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同时,也需要携带合法的购买凭证,如发票、证书等。

4. 烟草和酒类:根据规定,入境游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和酒类。

具体的允许携带数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有所调整,一般需要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5. 食品:入境时携带的食品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特别是对于肉类、奶制品、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需要格外注意。

一些特殊的食品可能会受到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限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疫手续。

总结来说,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安
全、卫生和税收利益。

游客在入境前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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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
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6.08.10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
•【施行日期】1996.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共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

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废止文件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626号文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5〕署行411号发布)
三、《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5〕署行字第800号发布)
四、《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79〕贸关行字第205号发布,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479号文发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8〕署监二字第1281号修订发布)
七、“《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89〕署监二字第739号发布)
八、《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1302号发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海关总署31号令发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给予优惠的通知》(署监二〔1992〕1480号发布)
十一、《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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