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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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依法组织审判工作的机构,负责审议案件,研究审判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
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程序、决策等事项,并对各会议参与人员的权益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审判机构负责召集,主管审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具体的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可以由主管审判机构指定或选举产生。
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的秩序,组织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审判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七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程和讨论顺序。
(二)会议成员可以发言,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围绕案件或审判问题进行讨论。
(三)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适时安排辩论环节,确保各方意见充分交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决策草案或决策建议,并进行表决。
(五)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进行公开投票,并记录每位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进行会议纪要的书写和审核。
第八条会议成员在会议中发言时,应保持严肃和专注,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中断他人发言。
第九条会议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动议,并在主持人同意后进行辩论和表决。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决策采取多数原则,即多数通过或多数赞成的原则。
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公开投票,并记录每位会议成员的党票意见。
第十一条在决策过程中,会议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章会议纪要和决议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经过,并及时完成会议纪要的书写和审核。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指依法依规组织召开的审判委员会内部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司法领域内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规则、执行裁判文书等职责。
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制定和执行合理的会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意义1. 提高决策质量: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有利于集思广益,吸取不同意见,提高审判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 增加决策的民主性与透明度:通过会议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多数行为,防止少数成员的个人意志对决策产生过大影响。
同时,会议制度还有助于及时公布审判决策结果,增加行政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决策有更深入的了解。
3. 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会议制度有利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增进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4. 集中讨论和研究法律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可以为成员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好地解决复杂、疑难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本内容1. 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召开应当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并通过合适的方式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的正式性。
2. 参会人员的确定:参会人员通常包括审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会成员,根据不同会议的需要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加。
3. 会议议程的确定: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一般涵盖审理案件、修改制定司法规则、研究判例等内容。
议程的确定有利于会议的秩序管理和决策的有序进行。
4. 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她应当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卓越的组织能力,能够熟练掌握会议的进程,并保证会议的秩序进行。
5.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会议过程的重要记录,应当详实、准确地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和决策结果。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后续审查和监督的参考依据。
6.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多数决策,防止个别意见主导决策结果。
7. 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尊重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人员的发言权,不得擅自打断、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对收集到的议题进行筛选和分类,根据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排 序,确定需要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
通知相关部门
将筛选后的议题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要求其做好准备,以便在 会议上进行讨论。
议题讨论与决策
主持人介绍议程
会议主持人介绍会议议程和每个议 题的具体内容,确保与会人员了解 讨论内容和目的。
听取各方意见
安排会议议程
02
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和需要讨论的事项,制定会议议程
,包括会议主题、讨论内容、发言顺序等。
准备相关材料
03
根据会议议程,提前准备相关的文件、报告、方案等材料,以
便与会人员了解和熟悉。
议题收集与筛选
收集议题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议题,包括各业务部门提交的议题、领导交办 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问题等。
结果汇报对象及内容要求
汇报对象
审判委员会成员、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内容要求
汇报内容需包括会议主要议题、讨论重点、决策结果及执行计划等。
执行跟进与监督措施
执行跟进
各相关部门需根据会议决策,制定详细执行计划 并按时汇报进展情况。
监督措施
审判委员会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 的部门进行问责,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会议通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发出,并通过法院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内容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名单。
变更通知
如有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说明原因。
03
会议议程与议题
议程制定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01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及时的审理。同时,该 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司法经验的共 享和传承。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组成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略有不同。
运作机制
当需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通过召开会 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对法官的 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高任职资格门槛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可以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任职 资格门槛。例如,可以增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提高法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 等。
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
职业培训和教育是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可以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 育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专业能力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思辨能 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的整合应用
制度保障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相互配合,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 供了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
通过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再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 进行培养和锻炼,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共同发展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共 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法官 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司法体制
的完善和发展。
04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 格的实践应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应用
宏观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 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法 院的重大事项、疑难案件 等具有决策作用。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或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讨论:1、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色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的经验;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5、重审、再审案件;6、需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7、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01、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和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研究贯彻实施意见;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3、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审查和认定;6、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在司法体系中对审判程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职责、成员构成、程序要求、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本原则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中,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和实质上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保证权力的独立、公正、中立。
二、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律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起来的,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机构。
它是对案件的集体审判机构,可以审理公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重要力量。
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案件,裁定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此外,审判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还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严格保守审判机密,以保证相应的审判质量。
三、成员构成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由审判员、法官助理、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组成。
视情况而定,还有可能包括调解员等人员。
首席审判员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其他成员则是以平等的态度参与会议。
在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独立、公正,坚持公正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得以落实。
四、程序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
首先,应当确定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案件,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
其次,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证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各审判成员要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的指控和辩护。
最后,在讨论案件问题的过程中,各成员需要全面地审理并及时给出自己的意见,确保集体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优缺点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集体化审判能够避免单一法官的失误和歧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另一方面,各成员之间自由讨论,集思广益,促进司法实践的更新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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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
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篇: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1案件;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
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
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
审委办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按照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1)、承办单位、承办人;(2)、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3)、当事人情况;(4)、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5)、争议焦点;(6)、合议庭处理意见;(7)、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8)、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委办要按照各业务庭报送的需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排出汇报顺序号码,按序汇报。
为避免泄密,实行“一案一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记录人出席。
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
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主持人说明会议研究的主题;2、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等;3、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4、审判委员会在详细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全面准确,判案的理由是否充足,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应当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并说明理由;5、对案情有疑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向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询问,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的回答提出的问题;6、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后,院长(或主持人)就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所讨论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合议庭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的五日内,拟写出裁判文书。
需要向上级法院提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写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再行请示。
上级法院有答复和结果的,合议庭应及时报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将会议的情况详细、全面、客观地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三日内整理好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记录应当进行核对并签名。
书记员待各位委员签字后将记录交案件承办人存卷。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三篇:之刍议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之刍议王毅提要:审委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他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缺乏公开性、监督性,不利于专业化建设等。
在实践中亟需加以完善。
作者认为:审委会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专职审判人员组成,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审判委员制度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
多年来,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运行着,审委员的组成人员由院级领导和部分业务庭的负责人员构成,按照“一州管三县”的方式,统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审委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在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的新的司法理念日趋形成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还是从专业化要求上,审委会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已彰明较著的确需要进一步补缺和完善。
藉此简述自己对法院审委会制度完善之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也就是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太多,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滋长合议庭将矛盾上交之弊。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其它案件均无需报审委会讨论,使审委会有充分的时间总结和研究审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水平。
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审委会都是以讨论案件为主,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使审委会根本无暇顾及对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而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合议庭能敲定的案件也不作结论,而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如有的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明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但碍于各种因素,不能坚持原则,将矛盾转移;有的合议庭对案件大小事项,有意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以“慎重”之名,行“推卸责任”之实,且造成了重复劳动;还有的合议庭把关不严,把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也报请审委会决定,事倍功半,久拖不决等等。
审委会受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合议庭则成为一个“过场”和形式。
究其原因,一是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使审委会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困难”。
特别这几年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审委会把一切工作的重点都放在个案的审理上,这是能够理解的。
但是,审委会忽视管理,不能不讲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每年把大量的合议庭能够决定的案件,都报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造成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
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使业务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淡化了,而且使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降低了,久而久之,使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患”上了“矛盾上交”之弊。
(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几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却得不出相同的结果,使审委会面临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