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2)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2)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4)评议笔录不规范对于择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展。
然而如今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合议庭成员很难达成共同时间进行配合。
对于诉讼过程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作何处理,评议笔录并没有记录。
再者,除承办人之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进行实质的评议,甚至合议庭其他成员对于案件的评议仅仅表示对承办人的意见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笔录也不能反映合议庭评议的过程。
(5)人民陪审员名存实亡从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来看,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薄弱,在庭审之前并没有细致的了解案情,在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对案件的审理权,仅仅停留在庭审过程中的“陪”。
以至于到了评议阶段,这些人民陪审员由于法律水平较低、案件参审程度低,陪审员对于案件中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不敢提出自己的想法,深恐被专业的法官嘲笑。
鉴于此种情况,人民陪审也就名存实亡,没有实际功效了。
三、合议庭评议问题分析(1)内部原因1.合议庭组成。
现在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并非要求集体精英化,不论其资历深浅或者素质高低,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参与合议庭审判,缺乏相应法律基础的人民陪审员,也同样平等机会参与到审判中。
在实践中,除去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法院对合议庭审判力量的配置是欠缺考量的,那么合议庭评议的质量自然受到质疑。
2.合议庭分工不清。
现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虽然提高了法院整体的工作效率,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案件数量大、审判案件的工作量大,案件承办人承担了审理案件的大部分工作,从案件的立案到庭审,一直到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其他成员实际参与的工作极其少,更有甚者,其他的合议庭成员仅仅负责庭审时陪审、以及在合议庭评议笔录签字。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合议庭承办人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职责却是模糊不清,长期形成了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懒惰,仅仅把精力投入到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对参与到其他人承办的案件评议却是走马观花,糊弄了事。
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杜海军法律论文网

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杜海军法律论文网 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杜海军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率是 21 世 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但是,由于我国合议庭运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影 响到公正与效率的更好实现。
为进一步实现法院工作主题,需要对我国现行合议制度本身及其运作、 人事管理方面等到方面进行改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以求更好 的实现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司法公正合议庭思考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 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自古以来,不少有识之士对于处理案件,都提出了防止独断,公正处 理的一些意见和好的做法。
比如我国古代的三司会审、近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基于这 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
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组织的出现,也正是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可 以说,公正是合议庭不变的灵魂。
但是, 如何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 公正地处理案件, 一直是理论界、 探讨关心的问题,实务界也在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合议制度。
通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想谈一下自己的一点个人体会和意见, 以供大家探讨一、我国现行合议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制度方面的不足首先,合议庭判案权得到很大的限制。
合议庭作为案件的审判组织,亲临了案件的全部审理经过,对案件的 判决最有发言权,合议庭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案件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也 正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案、谁判案。
但是现行的很多制度都是请示汇报制度,真正的判决权不在合议庭, 而在于院长、副院长和庭长,使合议庭失去决断案件的权利。
其次,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只能由院长启动,合议庭的审 判长无启动审判委员会的权利。
这样的启动程序只能是该讨论的没有讨论,不该讨论的却摆上了审判 委员会的桌面上,不能提高合议庭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再次,现在推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到底选任的审判长是何种身份, 是否每个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有选任的审判长参加,还是与其他的依法律 规定担任审判长的人具有同样的个案随机性。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f j I } I j . { I 缸金
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1.适用范围的泛化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1]2.立法规定的空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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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于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于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壹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壹、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于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于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且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于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于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于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壹法律条款均存于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于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壹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于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ii可见,法官理解且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于壹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统壹适用法律,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3、设置合议庭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精英,壹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导向人们的行为。
于审判中,法官是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于本质要求而言,任何外于力量均不能影响法官对审判权的行使。
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于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
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于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
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司法专横、司法腐败以及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
二、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反思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壹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均规定了合议庭制度,但规定过于粗略,于理论上也欠缺系统的探讨和分析,因而于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
1、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
由于审判力量缺失,有的业务庭甚至不能组成合议庭,立案后不能及时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拉郎配”式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安排的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甚至连庭审提纲均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对控辩双方的陈述理不顺关系,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壹个案件多次开庭,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满,当事人更是牢骚满腹,办案效率不高。
2、合议庭运作不规范。
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由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均是由承办人壹人独立完成,其他合议庭成员且不直接参和审判活动,只是于最后评议案件时,就承办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从而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实质上变成了独任制,合议制应有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出来。
iii 庭审中,有的坐于审判台却半途提前离庭,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方案,只有主审法官壹人集中精力开庭,其他成员是坐庭不负责,坐而不审,实际上是陪衬。
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合理分工的少,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均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
3、合议制度流于形式。
合议庭于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不进行评议,而是先由主审法官写案件审理方案,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于评议中主审法官宣读审理方案,其他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而对于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然后逐级送审。
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于合议庭中行使独立的裁判权,往往遵从于专业法官的意志,从而使该制度对诉讼制度未产生任何影响。
4、对合议庭监督管理不严。
进行了审判长选任、仍权于合议庭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长直接签发,不再经院长(庭长)审批。
审判权力的下放,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无限制地发挥,使得壹些审判人员放任自流,以自己拥有的审判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而案件只有被上壹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需要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属错案时,才会被提交审委会,案件才能得到有效监督。
但这种纯粹性地事后监督,很难对合议庭进行有效监督。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壹旦被认定为错案,合议庭成员则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承担连带错案责任(由合议庭成员按承担责任的大小,扣减相应金额的勤廉保证金)。
三、推进合议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现行合议制度中存于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和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为了克服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弊端,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做到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当对合议庭进行改革、完善。
(壹)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现行合议制度中存于的种种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和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规范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1、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
于合议庭制度下,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是合议庭,而非仅指承办人,合议庭应是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于内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只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于壹定的权限内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仅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来承担,从而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2、强化合议庭分工负责制。
完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共同负责,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
合议庭成员庭审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认真听取案情,深刻思考,作出判断,适时和审判长交换意见,对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查的问题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意见,不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对主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成员应当审阅且签名。
3、完善合议庭考核追究机制。
要改考核主审法官办案为考核合议庭办案,以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作为法官的工作量,于合议庭内部进行工作量利益分配,使所有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审结的每壹件案件,无论是否为主审,均有相应工作量上的利益,使各成员尤其是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得到承认,从而调动积极性。
4、强化监督管理。
为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其滥用职权,必须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
壹是行政和司法监督相结合,于提倡司法监督为主的同时,绝不能弱化行政监督职能,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
二是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把以案件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流程管理和实体裁判权相分离,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防止和纠正少数法官利用审限搞不正之风。
三是加强监督,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
5、规范合议庭评议运作。
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做出裁判前的壹个重要环节。
于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做出自己的分析,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禁止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
对于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同样应当禁止仅仅作出表态,必须阐明其意见和理由,但无须像法官那样严格要求。
6、健全合议庭负责制。
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明确合议庭成员职责,共同参加审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
院(庭)长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意见,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能够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壹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只有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来直接行使审判权,通过庭审、评议案件,指导合议庭审判。
(二)遵循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作为壹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客观效果如何,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议庭内部每壹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运作机制,以及每壹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因此,遵循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将有利于合议庭的功能得以实现。
1、禁止合议弃权原则。
审判权是壹种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不同于民事权利,具有不能放弃的特点。
iv弃权就是法官主动终止审判权的运行,就是拒绝裁判,和基本的诉讼法理相悖。
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如受教育背景、审判实践经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品行、主观喜好等)存于差异,即使出于法官的良知和对正义追求的忠诚信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也会出现不同的见解,其中可能包括不当的、偏激的、甚至错误的见法,更何况仍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法官的故意行为。
评议时,每壹个法官积极行使其审判权,就能抵消消极后果,如果允许法官弃权,就有悖于设置合议庭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