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公有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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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蕴含在他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分析中。

因此,必须结合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考察来讨论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一、从共同“占有”到“个人所有”——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1.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共同体占有土地“占有”的含义:事实上的控制。

“土地占有权”即事实上控制土地的权利。

控制土地的主体拥有土地使用权,排斥他人的使用权。

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中的一种具体权利。

一般说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必然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拥有土地占有权,则不必然拥有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表现为土地占有权,而不表现为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土地制度的特点:(1)占有的主体:共同体;(2)占有的普遍性:凡共同体都有权占有一份土地;(3)土地不能转让,不能买卖。

2.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如何形成的?一般说来,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自然形成的。

所谓“自然形成”,是相对以下几种情况来说的:第一,暴力占有;第二,通过法权关系占有;第三,通过经济手段占有(买卖、交换)。

自然形成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借助习俗形成的,即某一共同体最先耕种了某一块土地,最先在某一块土地上放牧,这一共同体便有权占有这块土地,并且这种占有得到其他共同体的认可。

3.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向个人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这种转变形成于罗马时期,并由《罗马法》给予了法律意义的确认,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由此演变为法权。

《罗马法》对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规定:凡是罗马人都有权拥有一份罗马土地;凡是拥有一份罗马土地的人都是罗马人。

《罗马法》第一次将人格权、人权与土地所有权统一起来,从而肯定了个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

按照这种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充分肯定了《罗马法》这一规定。

他写道:人格权表现为物权。

这里的“物”首先指的就是土地。

《罗马法》瓦解了原始的土地占有权关系,形成了罗马时代的私人土地权关系。

英格兰中世纪的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

英格兰中世纪的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

英格兰中世纪的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一、中世纪英格兰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

封建习惯法的核心概念,不是关于财产而是关于相互间的义务。

在英格兰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分。

这与罗马法的相应内容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

罗马法在所有权和占有权之间有明确的区分。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一个严格的概念。

一个人要么享有所有权,要么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个人享有所有权,他就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全权。

罗马法承认对于奴隶和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在罗马法中,不存在“受限制的”所有权。

根据罗马法,脱离所有权的占有只受到有限的保护。

罗马法的这些规定,不适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保有制。

因为在封建土地保有制中,每一块土地都受到封建等级制上级与下级权力的限制。

授予某领主的土地以他提供服军役为条件,并且,在他死亡时,如果他的继承人不支付“继承税”,他的上级领主有权收回占有。

因此,这块土地很难说是这个领主“拥有的”土地。

[1](P547-548)在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柯里指出,在英格兰提及“土地所有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

一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拥有土地的财产权。

[2]梅因指出,封建概念的主要特征是它承认双重所有权,封建领主的高一级所有,与土地占有者低一级的财产权或地产权共存。

[3](P193)梅特兰认为,在英格兰,封建主义不仅是一种政治体系,它也是一种土地持有制度。

领主和封臣这种个人关系含有一种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关系。

封臣持有领主的土地,因此他有服役的义务;领主则对土地有重要的权力。

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在封臣与领主之间撕裂开来。

全国形成了这样一种体系:顶端是作为所有人的领主的国王,国王以下是他的直接封臣或总佃户,他们又是佃户的领主,后者可能是另一些佃户的领主,等等,一直到最低一级的土地持者。

[4](P143-144)辛普森指出,英国法学家从未接受过关于国王拥有一切土地这个前提,后一种提法显然是一种过于现代的概念或提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不是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图阿里(约公元前576一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了。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

图拉真皇帝(98-117在位)时期的罗马版图 罗马帝国最强盛时期,成为横跨亚欧非三大洲的大帝国其版 图范围包括今天的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 利、希腊等国家和地区。
一、罗马法的概述
(一)罗马国家概况P47 1、氏族公社时期(前10世纪-前8世纪) 2、王政时期(前8世纪-前6世纪) 3、共和时期(前6世纪-前1世纪) 4、帝国时期(前1世纪-6世纪)
古罗马法律制度
罗马法的概述(罗马国家概况、罗马法的 概念、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形成和发 展的特点、法律的分类)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内容(人法、物法、诉 讼法) 罗马法的复兴及影响
意大利为罗马帝国的发祥 地。2至3世纪为古罗马帝 国全盛时期,版图遍及整 个地中海沿岸。意大利位 于欧洲南部,包括亚平宁 半岛以及西西里岛、撒丁 岛等岛屿。意大利的国土 面积:30.1万平方公里, 人口:5788.82千万 (2003年底)。94%的居 民为意大利人,少数民族 有法兰西人、拉丁人、罗 马人、弗留里人等。讲意 大利语,个别地区讲法语 和德语。大部分居民信奉 天主教。首都:罗马。
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立法产生如此巨大影响 的原因
波伦那
罗马法复兴
意大利 注释法学派 11-13世纪 波伦那 意大利 评论法学派 14-15世纪 波伦那
16-17世纪 法国 人文主义 法学派
伊纳留斯 阿佐 巴尔多鲁 巴尔杜斯
居亚斯 德纽
18-19世纪
德国
潘德克顿 法学
萨维尼 温德沙德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与三编制
(二)罗马法的概念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 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公元前 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 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 罗马帝国的法律。 时间跨度来说: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从早期仅仅是罗马城邦至 后来成为一个地跨亚欧非大陆的帝国。

罗马法

罗马法
《十二铜表法》的 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罗马平民反 内容有: 对贵族斗争中,元老院制定法律。 传唤、申理、 执行、家长权、 继承和监护权、 所有权和占有权、 土地和房屋、 私法、公法、 宗教法等。
罗马公民法是由 《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 罗马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罗马 公民法所取代。 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以维护其血缘和地域 范围的权益。
11.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继承了罗马法的
①契约、债务和继承制度②陪审制度 ③律师制度 ④诉讼原则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④ 12.罗马法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其表现是
D.①②③
①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以罗马法为蓝本 ②西方法律大都继承罗马法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诉讼原则等 ③天赋人权和权力平等 ④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法与新中国现行的《民
罗马法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不 断 发 展 走 向 成 熟
起源 《十二铜表法》
(成文法)
习惯法
公元前509年 公元前5世纪中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至公元6世纪
国 家 发 展 疆 域 扩 大
发展
公民法 万民法
完成《民法大全》
目的
为维护罗马马统治的地中海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从形式上看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从适用 范围或整体结构上看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主要内 容是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维护了罗马政治、经济统治。
1、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2、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主义和完成资产阶级革命 提供了理论武器。 3、奠定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1.罗马成文法诞生的标志是 A.《十二铜表法》发布 C.万民法产生 B.公民法出现 D.《民法大全》编纂
2.《十二铜表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因为它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一、简述梭伦改革的内容。

答案: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重要内容:1.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负令”。

梭伦取消所有的债务负担,并且推行一系列发展工商业措施。

2.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划分社会等级。

全体雅典自由人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一律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

3.在政治上,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

二、简述罗马氏族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1.氏族土地公有。

2.占有共同的墓地。

3.财产保留在氏族内部,氏族成员对此有继承权。

4.氏族内部不通婚。

5.成员有相互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6.氏族成员有使用氏族名称、收养外人入族以及选举氏族首长的权利。

三、简述君主专制的特点。

答案:同等级君主制相比,专制君主制有如下三个特点:1.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几乎完全丧失。

2.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体系,取消了封建贵族世袭官职和雨国王分庭抗礼的贵族机构。

3.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一、简述代议民主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案:1.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人口和疆域的扩大,实行直接民主制失去了历史的客观条件。

于是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制就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选择的政府形式。

这是代议制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条件。

2.代议制产生的第二个历史条件是资产阶级用商品经济摧毁了封建制度的政治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即市民社会,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民意基础。

二、密尔确立的“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是什么?答案:1.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2.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三、在英国,行政与立法权的融合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1.人员上的重叠。

根据不成为文宪法,政府大臣必须是议会成员。

2.议会授权政府立法。

按权力分立原则,立法应属议会的权力,但英国议会授权大臣和地方政府制定各自有关的法规、命令、规则等。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社会制度,它以土地拥有和军事等级制度为基础,是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

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历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本文将从西欧封建制度的定义、源起、特征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西欧封建制度的定义封建制度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特殊社会制度,它是一种以权利、义务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体制。

封建制度的特点是地方上的权威,也就是领主对地方社会的支配和管理,以及领主和附属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

封建制度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出现和发展,通常认为从公元6世纪开始,直到15世纪末逐渐消失。

西欧封建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主要社会制度。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源起西欧封建制度的源起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欧洲落后时期。

7世纪的欧洲经济衰退,人民生活艰苦,加上外来入侵的日耳曼人不断袭扰,为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人们逐渐聚集在土地经济上。

在这个时期,领主与农民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契约关系,领主提供土地和保护,而农民则提供劳动和贡税。

这一制度逐渐演变成一种以农民为基础的军事组织形式,这就是封建制度的雏形。

在这个过程中,封建制度承袭了罗马帝国的遗产。

罗马法的传统影响封建制度,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契约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基督教的风靡也为封建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种宗教文化上的支持。

三、西欧封建制度的特征1. 土地制度西欧封建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土地制度,所有的财富和权力都基于土地所有权。

领主拥有土地,而农民掌握的则是农业土地的使用权。

2. 军事等级制度军事阶级的等级制度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框架,军事等级的高低决定了社会地位、特权和政治权力。

3. 双重义务封建制度下,领主和农民之间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领主提供土地和保护,而农民提供劳动和贡税。

这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双重义务。

四、西欧封建制度的影响1. 经济影响封建制度给西欧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农业方面的发展。

罗马法-物权法_OK

罗马法-物权法_OK

• 要式买卖成立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 要式买卖的效力
优帝一世时要式买卖被明令废止。
2、拟诉弃权(法庭让与)
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取得时效
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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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罗 马 铜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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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罗 马 铜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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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罗 马 铜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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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罗 马 银 币
占有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须有合法原 因;占有人须为善意;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3)优帝时期
普通时效与长期时效合并。
39
4、分割裁判(分析判决)
承审员根据大法官授予的权力,通过判决分割共有物, 终止共有关系,而使有关当事人各自独立取得所有权的 方式。
5、公卖 6、法定取得
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指物遗赠 奥古斯都《帕披亚•波拜亚法》 埋藏物的分配 关卡没收 房屋共有人修理房屋后取得的权利 对自行夺回所有物的人进行制裁
50
步行、牲畜通行
通行地役 货车通行、水上通行
导水、汲水
田野地役 取水地役
畜牧地役 饮畜、平水
地役权
采掘地役
架梁、支撑、
积极地役 承溜、阴沟、
城市地役
排烟、采光、
禁止建筑
消极地役 禁止妨碍光线
禁止妨碍瞭望
51
(三)人役权 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用益权
耕种闲置土地
40
(三)万民法取得方式 1、交付
当事人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由一方移交物件于他方 的行为。
交付的要件: 让与人须为物件的所有人并有让与的能力 双方须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须有物件的授受 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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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公有土地制度汪 洋3一、建城之初与共和国前期的公有土地状况 (一)罗马公地的两个最初来源研究罗马法上的公有土地制度,本文将观察的时间起点定在自城邦建立始。

在这一时间点之前,土地属于各氏族所有,这种氏族土地(Ager gentilicius)体现为集体所有的特征。

在由氏族联盟建立城邦(Civitas)之后,部分氏族土地划归城邦即“罗马人民”(Popu2 lus Ro manus)所有,成为最初的罗马公地(Ager publicus),但是大部分氏族土地依旧保持在氏族这个概念所表达的共同体手中。

〔1〕在王政时期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贵族中间依旧长期保持氏族的继承法,这种继承法要求死者的财产留在氏族之内。

这一点便证明过去氏族全体成员的财产是共通的,其中土地的集体公有性质保存的最长久。

〔2〕罗马公地的第二个来源源自战争,自城邦建立伊始,罗马在拉丁姆地区开始同拉丁人、埃特鲁斯人的战争中不断获胜而占有这些民族的土地,这些土地与氏族划给城邦的土地一起,构成了罗马的公地概念。

与此同时也存在私有土地的概念,罗马王政时期第一位王罗慕洛(Romo2 l o)曾经分给每个市民2尤杰里(bina iugera)土地作为私有土地(Ager p rivatus),可以由后代继承,被称之为“世袭地产”(Heredium)。

〔3〕私人经由这一过程而获得的土地称之为“分配田”(Ager divisus et adsignatus),这是罗马史上关于公地分配与私有土地的最早记载。

至此,可以把罗马建城之始的土地状况描述为:土地分为氏族集体土地、公地与私人土地三种类型,其中氏族让与城邦的土地与城邦通过战争掠夺来的土地构成了罗马公地的雏形;从罗马公地中分配给每位市民2尤杰里的土地形成最初的私人土地;大部分氏族3〔1〕〔2〕罗马第二大学博士研究生。

氏族联盟建立城邦并不意味着氏族的所有土地都变成了公地,因为城邦虽然是各个氏族的联盟体,可是这不代表氏族放弃了其所有土地的归属,它们依旧为了城邦的利益占据和利用土地。

(Cfr.Feliciano Serra,D iritt o p ri2 vate econom ia e s ocietànella st oria di r oma,Pri m a parte,Edit ore Napoli,p.285.)[俄]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62页。

土地依旧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

可以说在城邦建立初期以及整个拉丁君主制阶段,氏族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了罗马土地制度中主流的经济与法律形式。

〔4〕(二)氏族解体与共和国初期的公地占有随着城邦权力的增长,以及氏族内部家父们权力的扩大,它们从两个方向取代并压缩着氏族这一社会结构的功能,导致了氏族的逐渐瓦解。

在经济上,氏族初期畜牧业占据统治经济地位,随着意大利人迁入半岛开始定居,土地的经营重心已由畜牧经济过渡到农业经济,农业始终是各氏族的基本支柱,〔5〕这便推动了家父们把土地分成小块以利于精耕细作的要求。

氏族解体时大部分集体土地在氏族内部家父中间进行了私有分配,还有一小部分氏族土地保持了集体归属用来做为共同放牧地,这是“Ager compascuus ”的源头。

〔6〕图一:共和国初期的土地状况到了共和国初期,随着大量的公地以“占据地”的形式被贵族占有,这种任意而集中的公地占有迅速导致土地占有的集中与合并。

对土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私人占有的公地汇集合并的危险性大大增加。

〔7〕这一时期公地占据制度的受益者仅仅是贵族阶层的成员,他们把握着国家的方向,在对“占据地”利用的可能性方面,平民的的能力仍然受到限制。

所以贵族与平民在公元前5世纪与公元前4世纪的全部斗争史都交织地体现了这种公地利用的经济要求。

〔8〕而且因为某些家庭对大量被占有的土地的兼并使得这种占有的临时性和可撤销性成为名存实亡的东西,所以土地兼并现象成为社会斗争的中心,造成了共和国初期各种事变。

公元前487年,执政官之一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在第三次任执政官期间,提出了一《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4期〔4〕〔5〕〔6〕〔7〕〔8〕[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自起源到共和国末期的土地法制概览》,徐国栋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2001年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在有史时期,意大利没有纯粹的游牧民族,不过各处当然多少会因地而异,兼营畜牧与农业。

[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页。

同注[1]引书,第286页。

Cfr,A lbert o Burdese,Studi sull ’Ager Publicus,Edit ore Torino,p.24,25.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在三个问题上进行的:政治权力上的平等,债务奴役以及允许取得公地的问题。

这一斗争项土地法体现了平民的经济要求,决定把从赫尔尼其人那里夺来的大片土地在人民中分配,还提议清查公地,把一些己被贵族占用的公地收回来和新获得的土地一起分配给平民以解决平民无地的问题,另一部分出租,以租金入国库。

他想由元老院手里夺去公地的支配权,但最终贵族一致奋起,卡西乌斯被判处了死刑,土地改革成为泡影。

〔9〕此后每年保民官都提出土地法的问题,但是这一与平民密切相关的问题始终都未解决。

一直到了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中叶,随着罗马的对外侵略扩张加速和意大利半岛被征服,罗马手中积累了大量的土地,除了针对平民的小规模土地授予一直在继续,缓和了平民对土地的要求,公地的面积也得以迅速增长,土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尖锐性。

二、共和国时期利用公有土地的诸多类型 (一)公有土地的四种利用途径罗马公地不属于任何氏族和家庭,而是直接由城邦占据,完全归属于罗马人民(popu 2lus r omanus ),但是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总是由元老院行使这种权力,或者通过一系列立法运动(如Lex agrarian di s puri o cassi o,Lex icilia,Leges se mp r oniae ),或者通过元老院决议(如对Ager veientanus 的分配)的方式。

〔10〕罗马公地一般有以下四种用途:〔11〕1.用于城邦公共事务,这种土地在公元前2世纪被法学家们称之为“Publicis usibus ”,包括道路、花园、水道、公共浴场、祭祀用地等,这种用途的公地的法律性质属于“非交易物”(Res extra commerciu m ),不可转让也不可销售;2.保持公地的性质并由城邦管理经营,其中大部分作为公共放牧地,这是罗马公地利用的重要形式;3.根据古老的习惯交由私人占据和耕种;4.分配给私人成为私有土地。

图二:罗马公地利用体系罗马法上的公有土地制度 汪 洋〔9〕〔10〕同注[7]引书,第25页。

同注[1]引书,第290页。

(二)私人利用公地的最早类型———“占据地”及贵族对公地利用的垄断在公地的四种利用类型中,无论是用于公共事务,还是用于公共放牧,抑或用于分配给私人,都仅占公地总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公地都被让与私人自由占据与利用,即私人对公地的“占有”(possessi o),这种公地称之为“占据地”(Ager occupat orius),占据者被称之为“占有人”(possess or)。

在“占据地”的利用规定中并不区分土地的经济用途是林木采伐、是放牧、还是耕种。

“占据地”作为私人对公地利用的排他性的起源,反映了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土地而对其自由占据的可能性,在其基础上随后产生了公地利用制度的多元化。

因为在罗马早期的土地制度中,并不体现国家或城邦经济上的需求,〔12〕所以在共和国最初几个世纪里不存在有关赋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占据地”(Ager occupat ori2 us)征收赋税以及“赋税地”(Ager vectigalis)等公地利用类型被认为产生于更晚的时期。

〔13〕城邦在理论上可以随意撤销私人对于“占据地”的占有,而且私人缺乏“正当原因”(iusta causa)是不能对“占据地”时效取得(usucap i one)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元前367年李其尼法通过之前,根据两项从未得到立法机关正式批准但一直以来都被践行的古老习惯法规则(这一规则在《十二表法》之前就已确立),只有贵族阶层才能够占据土地,〔14〕最开始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耕种能力的大小占据相关面积的公地,尔后随着对外战争征服而来的公地日益增多,习惯法规则修改为每个人可以根据其目前以及未来所预期的耕种能力的大小而占据相关面积的土地。

〔15〕这个修改后的规则迅速造成了部分贵族占据公地规模的快速扩大以及不同阶层享受土地面积的失衡,甚至在贵族集团内部也造成了进一步的分化与不平等。

总体而言,贵族设计的这一“占据地”制度创造了一个完美的平行关系〔16〕:对国家权力的占有意味着对土地的占有,对公地的占据是政治权力的反映。

虽然贵族对某些公地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贵族掌握了国家前进的方向,对于平民要求获得不同用途的公地、要求停止与现行法不相符的对于土地的过度消耗这些诉求,贵族们将政治世界与法律世界彻底分离,从而在政治上维持着占有的现状。

〔17〕这一制度反映了罗马城邦的最高权力,即该权力处于元老院的控制下,并由执政官具体管制。

〔18〕公地的受益者组成了国家的领导阶层,对公地的占有在多个世纪里都被固定在一些同样的家庭里,这些家庭的继承人能够继续维持其占有。

行文至此,回顾城邦对待贵族与平民在土地利用的不同方式,针对平民,所采取的措施是赋予其少量土地以私人所有权,但严格限制其对“占据地”的占有与使用;而针对贵族,除了氏族解体时的土地私有化以及罗慕洛的2尤杰里土地分配私有等构成贵族的私《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4期〔12〕〔13〕〔14〕〔15〕〔16〕〔17〕同注[7]引书,第13页。

同注[7]引书,第35页。

为什么直到李其尼法才开始允许平民中等级高的占有公地,之前只允许贵族占有公地,一种解释认为,并不是因为平民的地位较贵族低下,而是因为他们贫穷,因为占有公地需要大量耕种工具,才能够保证公地得到经济的利用,而只有贵族和平民的富裕家庭才有经济实力提供给大量土地所需要的耕种工具。

同注[1]引书,第300页、同注[18]引书,第22页。

同注[1]引书,第291页。

同注[1]引书,第291页。

同注[7]引书,第21页。

有土地,贵族所掌控的更多土地是基于这种自由占据公地的权利而形成的“占据地”,即贵族的财富只有少部分由私有土地构成,大部分由“占据地”构成。

虽然在“占据地”上也无法形成“市民法上的所有权”,但恰恰巧妙的是,这种占有的不确定性以及任意使用的可能性,使得贵族在经济上大大受益的同时,在政治上亦无太多的负担,因为从理论上言,这些“占据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城邦所有,私人不能以时效取得,城邦随时可以收回这些土地(如公元前172年由执政官Postum i o将私人侵占的公地复原为公有财产,但这种收回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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