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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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终止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价格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范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总则该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二、招标出让1. 招标出让的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条件、竞买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2)招标文件的编制:土地管理部门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3)投标文件的递交: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4)评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事先明确。

(5)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招标出让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出让过程应公开透明,竞买人应平等参与竞标活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评标结果进行出让。

(2)最高价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应以最高价为中标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

(3)合理竞价原则:竞买人的竞价应合理,不得低于起始价或者保留价。

三、拍卖出让1. 拍卖出让的程序(1)发布拍卖公告: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拍价、竞买人资格要求等。

(2)报名参与竞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与竞拍,报名截止后不予受理。

(3)竞拍活动:竞拍活动按照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竞拍规则进行竞价。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1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1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规范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一)抓好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耕地面积,保护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先补后占”。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成立城区土地资产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土地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区土地资产。

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土地资产的重大政策、措施、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基准地价以及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12施行日期2006.05.12文号长政办发[2006]12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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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八、土地按使用性质划分为3大类(见附件3),商业、住宅、工业各用途划分为6级;地区、区域、地块的等级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九、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标定地价测算,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随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等用地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8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经审核确定的标定地价的100%。

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定地价和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下同)标准按附件1和地价测算规范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有关价格的依据。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即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按附件1土地纯出让金的标准计算。

十一、政府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12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不含小区内道路)路幅用地,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二)各项建设用地中列入城市公共敞开式绿地的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三)各项建设用地中提供1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用于广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四)出让地的地下和半地下空间用作停车场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按附件1标准的50%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作绿化的,不计算建筑容积率,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十二、政府依法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宗地土地登记用途进行标定地价测算,减除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作为确定宗地收购价格的依据。

十三、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申办出让手续的,应当办理租赁手续或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十四、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按附件1标准缴纳应交的土地纯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十五、已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出售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纯收益。

十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附件1土地纯出让金标准的30%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金。

十七、新增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可以申请使用划拨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附件1的标定地价的80%缴纳土地成本费用。

十八、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私房用地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依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十九、按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划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改变用途自行经营的,按其改变用途,依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二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出租的,由出租人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出租土地收益金,但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私房住宅减半,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和拆迁安置房计征时另行通知)。

二十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

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指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应依法报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地价差价。

规划用途、容积率等的调整需首先报规划等部门审批,取得规划等部门审批文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属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因规划技术等原因需要增加容积率,允许在原容积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含10%)的幅度内调整增加,补交土地地价差价。

经批准修改出让条件的(含出让地转让、挂牌转让一并修改出让条件的)应按现时地价标准补交修改前后一定比例的标定地价差额。

具体办法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收入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测算规程实施。

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经依法处罚后,可以办理修改出让条件用地手续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二、已减免土地纯出让金或减免土地地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先补交按附件1出让金标准乘以减免百分率计算出的土地纯出让金后方可批准转让。

二十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时,应从总的土地资产中剔除土地使用权纯收益及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后再确定抵押贷款或债权额度。

二十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由转让方补交实际成交价与按宗地原登记用途测算标定地价差额的一定比例的土地纯收益(含土地纯出让金)。

二十五、临时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不低于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2.5%按年度收取土地租金。

二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

二十七、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收入的管理,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的,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的0.4‰的滞纳金。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30日未支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十、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2、统征开发土地概算构成目录3、用地分类附件1: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标定地价是依据基准地价结合其修正体系经评估确定的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地价。

二、标定地价须依据宗地具体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见表1)、容积率修正系数(见表2)及区域和个别等因素修正系数修正测算。

表1 正常容积率下商业用途、住宅用途及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表一二三四五六商业正常容积率 3.0 2.6 2.2 1.8 1.3 1.0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5470 3740 2010 1320 890 630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823 1438 913 733 684 630住宅正常容积率 2.7 2.4 2.1 1.7 1.2 1.0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4150 3020 1610 1120 800 590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537 1258 767 659 667 590工业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1710 1400 950 740 620 400说明:1、长沙市五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参照《长沙市五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但必须与长沙市五区的土地级别划分结果和基准地价水平相协调。

2、长沙市五区基准地价水平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物价和市规划部门根据长沙市五区地价和规划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纯出让金占标定地价为:商业35%、住宅30%、工业25%。

表2 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一二三四五六商业 0.0106 0.0118 0.0124 0.0139 0.0145 0.0152住宅 0.0101 0.0105 0.0108 0.0110 0.0114 0.0116说明:平均值为各级别正常容积率基础上容积率每上升0.1容积率修正系数上调的平均数。

区域和个别等因素修正体系及测算规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三、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

1、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主要由成本(拆迁补偿费加土地原取得费)加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加规划设计评估、测绘等前期工作费加应课价内税费等构成。

2、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未包含交易价外税,受让人成交后,应课价外税费: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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