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6.10•【文号】财综字[2001]330号•【施行日期】200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六月十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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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2004年7月30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48号 2019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9]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财综字[2002]58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综字[2002]584号)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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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二、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与土地出让金的区别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报批阶段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用地阶段缴纳。
前者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交,相当于买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后者是由拿地者(开发商等)交给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财建[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2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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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第二步: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三步: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5.缴纳环节: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二、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实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防止将更多的农地和未利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通过财税手段,防止乱征、乱占集体和国有耕地行为的发生,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保证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防止批而未用土地的重要途径,通过财税杠杆,防止各地过量出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
四是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有效方式,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来促使地方政府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明确新增费具体征收围2000年4月,国土资源部又117号文件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围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围(部分在圈,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法划拨土地。
各地应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争取获得更多土地收益。
四、兵团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背景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出台后,指出《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因此,在同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并从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调整缴库方式、强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四大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兵团就是在全国正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大环境下,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财综[2005]314号)。
并首次明确:目前兵团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单位主要是三个新建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泉镇。
上述单位缴纳标准分别为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7元/平方米,五家渠市8元/平方米,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泉镇l7元/平方米。
2006年,国务院又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
同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围。
即: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围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③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④因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同时,还明确了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即:等别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标准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2007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关于落实规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其中第七条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兵团。
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足额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009年,兵团根据一系列新增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综[2009]62号),其中第三章对兵团征收新增费的围和标准及缴库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
即:1.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兵团、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财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疆专员办以及兵团财务局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2.兵、师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兵团财务局备查。
师(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3.兵、师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师(市)已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逾期未缴的,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政)部门进行催缴、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由财务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2010年,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又下发了《关于清缴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通知》(兵财综[2010]73号),明确了下列主要容:1.对2010年度由兵团依法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向师(市)补开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2.兵团财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各师(市)全额上缴的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的30%上解中央国库,70%部分由兵团、师(市)、团场(单位)三级按20%、20%、60%的比例划解。
逾期未缴的,兵团财务局将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抵扣。
3.实行项目使用管理制度。
兵团将中央分成和兵团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合并使用,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五、做好兵团新增费征收工作的注意事项由于兵团特殊体制,除4个设市的师外,2010年大多师和团场都首次接触这项工作,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应重点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了解征缴主体和围。
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了解新增费的征缴渠道:1.新增费的支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2.兵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收支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09]76号)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新增费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