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一、《城乡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23)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献。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成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毕前,不得开放交通。
11.1.9铺砌面层完毕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成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成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成5MPa时,必须采用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23)2.0.5 施工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或通过审批的设计文献进行施工。
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献。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0.8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献。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是指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标准,其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强制性标准通常包括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标准和先进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技术原理和实践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变化。
其次,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条文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留歧义,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执行和检查。
同时,条文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质量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产品质量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严格的标准执行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推动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在法律法规和合同中,强制性条文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可由合同的一方自由约定或修改,也不能被违反。
强制性条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方,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强制性条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效力:强制性条文是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可约定: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可以由合同的一方自由约定或修改。
合同双方无权违反强制性条文,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保护弱势方:强制性条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些条文通常涉及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强制性条文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功能包括:1.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制性条文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退换货或要求赔偿。
2.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雇主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3.规范商业行为:强制性条文经常用来规范商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例如,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违反由政府、法院和行业监管机构来监督和执法。
当强制性条文被违反时,一方可以向有权机关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救。
政府机构和法院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论强制性条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才能确保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因此,在制定合同或进行商业活动时,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合法合规的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1. 引言强制性条文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为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安全,由法律、法规或标准等形式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条款。
这些条文的目的是确保行业中的参与者能够遵守标准化要求,以提供一致的产品或服务,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作用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同时,还将介绍如何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文的方法和一些应对措施。
2. 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强制性条文的存在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制性条文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使用说明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促进公平竞争:强制性条文可以对市场中的各方统一规范,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在商业领域中,强制性条文可能规定了商标注册和保护、产品广告规范等内容,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行业整体水平:通过对行业从业者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可以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强制性条文可以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在交通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车辆安全配置等内容,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3. 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强制性条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应用示例:3.1. 食品安全领域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食品质量、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条文的实施能够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3.2. 建筑工程领域在建筑工程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条文的遵守可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抗震能力和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环境保护领域在环境保护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废物处理、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要求。
GB50367必须严格执行的18条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的18条强制性条文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 材料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4.4.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注:纤维的主要力学性能列于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4.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
其中,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表4.4.2–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单向织物(布)条形板类别项目高强度Ⅰ级高强度Ⅱ级高强度Ⅰ级高强度Ⅱ级抗拉强度标准值ff,k(MPa)≥3400≥3000≥2400≥2000受拉弹性模量Ef(MPa)≥2.4×105≥2.1×105≥1.6×105≥1.4×105伸长率(%)≥1.7≥1.5≥1.7≥1.5弯曲强度ffb(MPa)≥700≥600——层间剪切强度(MPa)≥45≥35≥50≥40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纤维体积含量(%)——≥65≥55单位面积质量(g/m2)≤300≤300——注: L形板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按高强度Ⅱ级条形预成型板(条形板)采用。
表4.4.2–2 玻璃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项目类别抗拉强度标准值(MPa)受拉弹性模量(MPa)伸长率(%)弯曲强度(MPa)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混凝土粘接正拉强度(MPa)单位面积质量(g/m2)层间剪切强度(MPa)S玻璃≥2200≥1.0×105≥2.5≥600≥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300~450 ≥40E玻璃≥1500≥7.2×104≥2.0≥500300~450 ≥354.4.3 对符合第4.4.2条安全性能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安全、卫生规定1.1 安全1.1.1技术背景与应用现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原水电部于1988年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以便在工程施工作业中遵照执行。
1.1.2处理伤亡事故的原则和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一篇第0.0.9条的要求,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伤亡事故,提出了进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警示性标志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现场危险处的防护与标示,提出了以下两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1.4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5条的要求,对爆破安全警戒提出如下要求: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取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出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1.5对施工用电的安全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6条的要求,对施工照明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强制性条文大全全

强制性条文大全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地基基础《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础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洗漱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 变性参数和承载力;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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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 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 4.0.2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 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 4.0.3 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 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 台地的布局要求; 2 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 高度宜为1.5-3.0m。
• • • • • • • •
2、总体规划阶段所包括的各专项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 供电工程规划 电信工程规划 供热工程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
• 15.1.3 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 史文化名城在调整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和完善 保护规划,总体规划没有保护规划的,按照国务院的 要求,补充编制完成。 • 2、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 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 3、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 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 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 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 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 的地区。
• 15.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 • • • •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 住宅设计标准等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 • 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 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 射的道路。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 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 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 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 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 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 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 6、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性质规模、交通、环境、防灾、园林绿地、 历史文化、市政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等。 • 7、总体规划的成果:文本和附件、规划说 明书及其基础资料汇编等
15.1.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 1、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要与规划文本一 致,规划图纸应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 上绘制,图纸上的内容应包括图名、图例、 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 人签字。
•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 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 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 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m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 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 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 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 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 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 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 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 1.0.3 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3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 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 1.0.4 城市用地坚向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要求,应包 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2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 高程; 3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 人均用地规模应符合规定:
• •
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 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16.0m2/人。 2.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 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 30.0m2/人。 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 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4.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 15.1.7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 1、村庄、集镇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参照本法 • 2、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 3、编制总体规划前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 总体规划的依据 • 4、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为10-20年。
• 5、村镇建设规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 6、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村镇近期建设 规划的期限为3-5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 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 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 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配套法规
• • • • • • • • •
配套的法规、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15.1.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1、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总体规 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 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2、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积极采用 先进的技术和方法 • 3、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自然环 境、城市建设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的准确的资料。 • 4、编制城市规划应在各个阶段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 • 5、要有地形图资料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1、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 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2、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 3、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