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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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ZD—094—AZ17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1 2012-08—08 / / /杰第一次发布编写部门:安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医疗设备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医疗设备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医疗设备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设备工程监理实施的细节,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

以下是实施细则:
一、监理要求
1. 牵头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担任监理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背景和经验。

2. 监理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及时收集、处理和报告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3. 监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出具监理报告,并在监理报告中明确担任监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和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二、建设要求
1.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工程建设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4. 居民区周围的工程建设应当控制噪音和粉尘的扩散。

三、监测要求
1. 工程建设的监测应当包括人员安全、设备质量、物资使用等环节。

2. 工程建设每个阶段应当进行专业性监测,并生成详细的监测报告。

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牵头单位,若发现不合格项应当及时处理。

本细则仅为指导性文件,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强条》监理实施细则

《强条》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1、目的确保施工质量,实现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2、编制依据2.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2.2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3、适用范围4、《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5、岗位职责5.1组长:由项目监理部总监担任,为监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

5.2副组长;监理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归口管理人。

5.3成员:技术监理、质量监理、安全监理6、细则实施的管理程序与要求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见图表6-16.2《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主要管理要求A.安全文明施工措施B.施工质量目标控制C.施工程序管理D.工程建设通用规定图表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6.2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3.0.2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 施工准备4.0.1 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 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4.0.2 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1.2 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5.2 基础工程施工5.2.1 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2.2 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2.2。

续表5.2.26 杆塔工程施工6.1 杆塔工程开工前6.1.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1.2。

表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6.2杆塔工程施工6.2.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2.2 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2.2。

表6.2.2 杆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7 架线工程施工7.1架线工程开工前7.1.1 本条适用于架线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强制性条文是指对于土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施工过程、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建工程施工实施细则中,应该明确列出这些强制性条文,并详细说明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以下是一份新版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单位应组建专业施工队伍,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会议,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施工区域并进行标识,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分隔明确。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防尘、防火等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进行人员进出的登记和管理,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通道的设置,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并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和验收证书。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佩戴。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

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一: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1. 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1.2 项目目标2. 监理机构和职责2.1 监理机构选定原则2.2 监理机构职责分工3. 监理程序3.1 项目启动阶段监理程序3.1.1 合同规定确认3.1.2 设计文件批准3.2 施工阶段监理程序3.2.1 施工计划审核3.2.2 现场施工监理3.3 竣工阶段监理程序3.3.1 接受验收程序3.3.2 竣工文件审核4. 监理人员要求4.1 监理人员资质4.2 监理人员配备5. 监理报告和记录5.1 监理报告要求5.2 监理记录要求6. 变更管理6.1 变更申请程序6.2 变更审批程序7. 安全管理7.1 安全责任划分7.2 安全检查要求8. 质量管理8.1 质量控制要求8.2 验收程序9. 纠纷解决9.1 纠纷处理程序9.2 争议解决途径10. 附件10.1 合同文件10.2 设计文件10.3 监理报告样本10.4 竣工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不得违反。

2. 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的组织。

3. 监理程序:监理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4. 施工计划审核: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和评估。

5. 接受验收程序:对项目的竣工成果进行验收和接受的程序。

6. 监理人员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监理报告要求:监理人员应准确、详尽地记录和报告相关的监理情况。

8. 变更管理:对项目合同、设计文件等变更进行管理和控制。

9. 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各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分工。

10. 质量控制要求: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估。

11. 纠纷处理程序:对项目纠纷进行处理和解决的程序。

12. 争议解决途径: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合同文件附件2:设计文件附件3:监理报告样本附件4:竣工文件样本---------------------------------------------------------范本二: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1.1 项目背景1.2 项目目的2. 监理机构2.1 选定原则2.2 组织结构3. 监理职责3.1 合同管理3.2 设计管理3.3 施工管理3.4 竣工验收4. 监理程序4.1 启动阶段4.1.1 合同约定确认 4.1.2 设计文件审查 4.2 施工阶段4.2.1 施工方案审查 4.2.2 施工现场监督 4.3 竣工阶段4.3.1 竣工验收4.3.2 竣工文件审查5. 监理人员要求5.1 人员资质5.2 人员配备6. 报告和记录6.1 监理进度报告6.2 监理记录要求7. 变更管理7.1 变更申请7.2 变更审批8. 安全管理8.1 安全责任划分8.2 安全检查9. 质量管理9.1 质量控制9.2 竣工验收10. 纠纷解决10.1 纠纷处理程序10.2 解决途径附件:附件一:合同文件附件二:设计文件附件三:监理报告样本附件四:竣工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强制性条文: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必须遵守。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第二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倒虹吸工程)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大兴项目监理部2020年4月审批:目录一.总则 (2)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三、工作流程 (5)四、强条执行情形、检查方法 (6)五、强条操纵方法和操纵措施 (9)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11)七、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16)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强条标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照承包人上报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和本工程实际情形,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施工时期中作为强条的检查依据。

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准则,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

强制性条文标准总结了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有用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要紧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形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确实是说,假如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定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操纵和系统工程建设治理的重要依据。

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畴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要紧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1】60号);(8)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第一章概述一、编制目的为实现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确保达标投产,“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对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质量的要求,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集贤变电站项目部特编制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及依据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强化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执行的事后控制,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集长(庆)方500kV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工程概况本工程站址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以东20km的集贤县升昌镇,北侧0.4km为集贤县升昌镇东方红村。

占地面积7.58公顷(114亩),其中围墙内占地面积5.61公顷(84亩)。

变电站场地,地势变化较大,地形为坡地及岗地,为岗阜状平原与丘陵过度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地貌单元属剥蚀丘陵区。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水电站项目部2013年02月审定:审核:编制: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编制依据 (1)三、适用范围 (1)四、《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组织机构 (2)五、岗位职责 (2)六、强条的执行与实施 (2)七、《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流程图: (4)八、*******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执行强条清单 (4)九、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附表 (5)十、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通知单、问题处理报告单 (20)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编制目的确保*******水电站的整体形象,为*******水电工程建设实现*******水电站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二、编制依据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程》(GB50433-2008);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3、《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技术管理规程》(SL312-2005);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5、《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7、《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L/T5402-2007);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电站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

四、《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五、岗位职责组长岗位职责:由监理部总监担任,为监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

副组长岗位职责:监理部工程部长为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实施《强条》,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强条》在本标段的实施效果,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第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强制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原则是依法定期检查、监督执行,采取措施促使被监督方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强制性条文监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和透明。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监督的组织机构、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监督的人员和监督的责任以及监督的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五条强制性条文监理的组织机构为法律监察部门。

法律监察部门通过制定、修订、发布强制性条文监督实施细则,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授权、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强制性条文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检查、整改和考核四个环节。

第八条立项:法律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确定具体的强制性条文监督项目,并编制立项方案。

第九条检查:监督机构按照立项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抽查、调查等方法,对被监督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应当听取被检查方的意见,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整改:被监督方若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考核:整改期满后,监督机构应当对被监督方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进行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的人员和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文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

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pdf 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条文名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进行实施细则,以确保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一节工程规划原则第二节跨区域工程规划第三节道路工程分类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一节设计文件要求第二节特殊工程设计第三节设计审查与验收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一节施工方案编制第二节施工组织设计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第四节施工质量与进度管理第五节现场检验与验收第五章材料质量与试验第一节材料选用要求第二节材料加工与试验第三节材料运输与保管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一节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第二节监理工作范围第三节工程质量与进度监控第七章工程验收与验收第一节工程竣工验收第二节工程正式验收第三节工程维护期验收附件:1. 相关法规和规范文件2. 工程设计文件3. 工程施工方案4. 施工现场检验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工程:指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程。

2. 强制性条文:指对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执行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3. 实施细则:对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执行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的文件。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条文名称]本文旨在规范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实施细则,确保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顺利进行,并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一节工程规划原则1. 规划按照交通需求和规模进行合理划分,确定适当的道路布局。

2. 确保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节跨区域工程规划1. 在跨区域工程规划中,要考虑各区域的交通流量和需求,合理衔接各区域道路。

2. 制定统一的工程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节道路工程分类1. 根据交通功能和车辆通行情况,将不同道路划分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级。

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一节设计文件要求1. 设计文件应包括详细的工程图纸、剖面图和施工说明等。

2. 设计文件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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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1、总则1.1、编制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强制性内容,强化地啊你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的工程建设目标,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青海力腾格尔木四期20 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海力腾格尔木四期20 MWp光伏发电项目。

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2005版;(8)《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10)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如下:2.1、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1.1、本项目部强条执行小组组长:陆国富副组长:刘耀成员:储文革、杨三洪、谢斌2.2、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2.2.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性条文执行的组织、规划、检查。

组长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动员和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及各专业组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资源的配备情况。

督促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实施,审定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过程检查结果、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并及时解决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及各专业组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2.2.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协调项目内部各专业组,做好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2.2.3、专业组职责在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及部门领导下,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相关的实施细则。

定期检查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要求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具体负责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汇总和考核报告,并定期向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汇报执行情况。

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队伍、施工班组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3、培训与宣贯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1)制定强制性条文教育培训与宣传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并完整地、详细地记录活动情况,对效果进行分析、总结、改进。

(2)建立培训计划。

①培训对象:本项目的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各施工班组的负责人及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人。

②培训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摘录(见附件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见附件2);③培训方式(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讲座研讨等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④时间安排:每月2—3小时集中培训学习、新标准培训学习及时进行,培训学习后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习动员会会议纪要”。

⑤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负责,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定期进行考试。

使强制性条文思想深入到每位项目工作人员中,并在施工中严格运用,把强制性条文的观念带入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中,使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稳步发展。

4、强条的管理、执行与检查4.1、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项目部由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和各专业组收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标准,并进行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标准文本的配置应满足工程需要,建立登记发放台帐妥善保管。

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需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4.2、执行4.2.1、一般要求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4.2.2、考核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对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承担的相关施工任务进行对照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并提出检查、整改意见。

4.3、检查4.3.1、主要检查内容(1)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2)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3)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5)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6)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7)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3.2、检查方式(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对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项目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2)例行检查:例行检查结合月质量检查进行。

(3)主管上级检查。

4.3.3、整改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项目部及时发放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督促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限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项目部组织复查,专业质检人员进行复查闭合。

4.4、相关措施4.4.1、工作布置(1)编写实施细则,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方案中重点强调和体现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

(2)在技术、安全交底中,把强制性条文内容作为重点交底。

(3)在重大项目施工前,强化强制性条文交底内容,隔日连续作业的应重复强制性条文内容。

(4)在“质量月、安全月”等相关活动中,积极推行强制性条文内容。

4.4.2、落实检查(1)在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运行中,检查所布置的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有效控制工作。

(2)检查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在工作中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措施、方案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项目部每月自行组织进行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自检,对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结合月质量检查进行),并对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督促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根据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4.4.3、控制措施(1)根据业主单位的相关规定,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考核范畴,做好对各施工队伍、施工班组的考核管理工作。

(2)在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制定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考核办法。

4.4.4、资料收集(1)在日常工作中,由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收集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

(2)被收集的资料应做好检索工作,分类存放。

(3)定期检查资料收存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完整性。

5、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四、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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