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实施细则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项目监理部审核:编制: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编制依据 (1)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 (1)四、职责 (1)五、强制性条文实施步骤 (2)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4)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 (4)八、附表 (5)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建筑施工依据性文件,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施工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确保质量受控、在控的有利手段。
为了加强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工程创优目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强化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力度,确保本工程建设符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措施》。
二、编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本。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组长:王芳芳成员:常亮、张晓赢四、职责4.1充分应用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器具、施工方案)按照规范实施优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4.2负责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措施。
4.3在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施工单位签证。
4.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进行复查,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4.5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百通宏达热力(泗阳)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2015版,建筑工程2015版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批准:日期:目录1 编制依据……………………………………………………………………………2 监理工作流程………………………………………………………………………3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5 附件…………………………………………………………………………………1编制依据(亦为监理工作依据)1.1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设计院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图纸会审纪要等。
1.2 业主和监理编审的工程管理性文件,如《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创优策划》、《创省级文明工地规划》、《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有效的“会议纪要”、有关的质量标准文件等。
1.3 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1.4 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1.5 监理规划。
1.6 监理大纲。
1.7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手册》(2016版)。
1.8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手册》(Q/JL-2014版)。
1.9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程序》1.10 国家、行业、地方关于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文件,包括规程、规范、标准、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等。
(通用文件:)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第46令,2011年4月22日)。
1.10.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0.3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0.4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1.10.5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14版);1.10.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10.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10.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2013年版)。
《强条》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1、目的确保施工质量,实现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2、编制依据2.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2.2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3、适用范围4、《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5、岗位职责5.1组长:由项目监理部总监担任,为监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
5.2副组长;监理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归口管理人。
5.3成员:技术监理、质量监理、安全监理6、细则实施的管理程序与要求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见图表6-16.2《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主要管理要求A.安全文明施工措施B.施工质量目标控制C.施工程序管理D.工程建设通用规定图表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6.2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3.0.2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 施工准备4.0.1 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 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4.0.2 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1.2 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5.2 基础工程施工5.2.1 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2.2 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2.2。
续表5.2.26 杆塔工程施工6.1 杆塔工程开工前6.1.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1.2。
表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6.2杆塔工程施工6.2.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2.2 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2.2。
表6.2.2 杆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7 架线工程施工7.1架线工程开工前7.1.1 本条适用于架线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适用南方电网公司配网项目)

审批:年月日编写:年月日目录1.概述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工程概况 (1)2.监理人员职责 (1)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具体监理措施 (2)4.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 (3)5.附件: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及检查记录表式 (5)1.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1.1 编制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贯彻执行的要求,现将涉及本工程(施工部分)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细则,以便于监理项目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1.2 编制依据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1.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3 工程概况2.监理人员职责2.1质安部职责2.1.1收集有效的标准目录,对作废标准进行标识和隔离,为项目监理部提供有效标准原件(电子版)或复印件。
2.1.2编制“强制性条文条款”及相应的表式,指导并监督各项目监理部认真执行。
2.2总监理工程师职责2.2.1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并上报业主项目部。
2.2.2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并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奠定坚实基础。
2.2.3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并组织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第二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倒虹吸工程)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大兴项目监理部2020年4月审批:目录一.总则 (2)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三、工作流程 (5)四、强条执行情形、检查方法 (6)五、强条操纵方法和操纵措施 (9)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11)七、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16)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强条标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照承包人上报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和本工程实际情形,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施工时期中作为强条的检查依据。
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准则,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
强制性条文标准总结了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有用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要紧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形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确实是说,假如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定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操纵和系统工程建设治理的重要依据。
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畴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要紧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1】60号);(8)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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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编制目的 (4)
2 编制依据 (4)
3 工程概况 (5)
4 组织机构及岗位责 (5)
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流程 (8)
6方法与措施 (8)
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本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坚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安全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特编制本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46 号)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 号令)
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 年版)
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 年版)
2.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2.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2.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0)2.11、《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Q/CSG
411002-2007)
2.12、《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Q/CSG 411001-2010)
2.13、电网建设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涉及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14、本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
2.15、业主项目部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
2.16、中山市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3、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220 kV汝湖输变电工程3.2 建设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汝湖证上围村3.3 工程建设项目组成及规模:
3.4 工程投资:总投资30615.9万元。
3.5 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工期
总工期396天。
2009年11月30日开工,2010年12月31日竣工。
3.6 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3.6.1 建设单位: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
3.6.2 设计单位:佛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3.6.3 监理单位:中山市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8.4施工单位:广东省电力技术改进公司
4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4.1组织机构
“220KV汝湖输变电工程监理项目部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甘贤爽
成员:余吉兴、陈克勤、秦永泉、袁林、高文波、赵鹏
4.2岗位职责
4.2.1组长:甘贤爽
1)对本工程项目执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负全面责任;
2)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条”的自觉性,结合项目的实际,落实业主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及本公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3)组织编写监理项目部《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
4)组织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5)检查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并形成相应记录。
6)检查督促监理工程师按《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控制管理。
7)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项目部汇报本工程执行“强条”的情况,研究和请示改进意见。
8)组织监理项目部对本工程执行“强条”的工作进行总结。
4.2.2成员:余吉兴、陈克勤、闫淮武、秦永泉、袁林、高文波、赵鹏
1)负责本专业执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控制管理工作。
各专业的责任范围为:
●安全监理工程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土建监理工程师:变电站站址、建筑;
●电气监理工程师:变电站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安装调试;
●线路监理工程师: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2)参加编写监理项目部《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负责编写本专业的相关部分,并对其他专业提出意见。
3)参加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负责本专业相关部分的审查,并对其他专业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5)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并提出意见。
6)检查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并形成相应记录。
7)按《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控制管理,并形成相应记录、统计报表。
8)向总监、业主项目部汇报本工程执行“强条”的情况,请示和研究改进意见。
9)参加监理项目部对本工程执行“强条”工作总结。
10)收集整理归档执行“强条”的相关资料。
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流程省(子)电网公司
6、方法与措施
6.1策划与准备
6.1.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项目部《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并报业主项目部。
6.1.2组织学习并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1.3组织学习业主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JZL4),明确业主要求,掌握实施操作方法。
6.2审查
6.2.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如有问题,则提出并反馈审查意见,施工项目部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报。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并报业主项目部。
6.2.2各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相关部分的审查,并对其他专业提出审查意见。
6.2.3 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6.2.4开工前,对施工项目部进行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方法、要求等的交底。
6.3检查
6.3.1检查施工图及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条”,不符合的应在施工图会检时提出。
6.3.2采取现场巡视、停工待检、旁站监理等形式,检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强条”,督促同步形成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予以签认。
6.3.3单位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该单位工程/全部工程的各分部/单位工程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同步形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6.3.4未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和未形成相应记录的,不得转序施工或进行工程验收。
6.4通知整改
6.4.1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发现未全面执行“强条”实施计划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项目部限期整改。
6.4.2 施工项目部完成整改后,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到现场进行查验,完成相关的验收签字手续。
6.4.3将整改情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编号填入“执行记录表”、“执行检查表”的相关栏目中。
6.5报告
6.5.1施工项目部如拒不整改,则应报告业主项目部。
6.5.2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项目部报告“强条”执行、检查情况,请示改进意见。
6.6总结评价
在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和工程完工时,对“强条”执行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附表1、执行“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工程名称:编号:
附表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注:1、本表由施工项目部填写;2、按分项工程填报
附表3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注:此表由监理项目部按单位工程填写。
附表4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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