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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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10•【字号】粤府[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减少工程事故,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所有建设单位(社会上发生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单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范围。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定颁发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材料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申报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手续。

审批部门要根据上述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诸于众,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一)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议标的项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议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审查投(议)标单位的资格,凡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不得参加设(议)标。

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参加投标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

我省将规范节能设计市场
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经广东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已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 , 自 (’’) 年 * 月 $% 日起实施,并成为广东节能建房的“硬指标” 。 广东地处亚热带地区,大多数时间都吹温和的东南风。如何利用好这一自然条件,《细则》专门为房 屋走向提出指点。《细则》要求,居住建筑的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居住小区在总体规划时,应 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进行建筑规划,房屋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尽量避免单朝向,实现南北通 透,吸引换气降温的“穿堂风” 。建筑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建议在一楼设置架空层,以利小区自然通风。 建议在小区内种植防晒性好的乔木,并布置一些凉亭、水池,既美观又降温。 到了夏天,水泥、沥青地面经过一天的曝晒,往往到了傍晚还热气烘人,透气透水的地砖就没有这个 问题。《细则》规定,小区内不应过多铺设水泥、沥青地面,宜以透水性好的地砖为主,如“连环扣”地 砖等等。 整面玻璃窗的建筑,看起来威风无比,室内光线也很充足,却无意中成了电力“杀手” 。在广州,一 方面,越来越多的房屋夏季全靠空调降温;另一方面,隔热差、不保温的玻璃窗却越开越大,大大增加了 太阳辐射,导致空调低效率,耗费电能。《细则》对不同朝向的窗墙提出面积比限制:北向不大于 ’+,% ; 东、西向不大于 ’+*;南向不超过 ’+%。对朝晒夕晒厉害的正东、正西和西北、东北方向,不适宜设置大面 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除了窗户外,东、西墙和屋顶还要做适当的隔热处理。 深色建筑外形虽酷,耗能却太凶。《细则》提出,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做浅色饰面,不提倡深 色。为了降温,屋顶不妨多点“花样” ,在屋顶设置蓄水装置,或种植绿化,安置遮阳装饰,实现冬暖夏 凉的生态恒温。日照厉害的东、西外墙,不妨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 《细则》被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对于规范全省节能设计市场大有帮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粤建质函[2011]42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性当前,部分建筑施工、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这些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以包代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现场得不到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理人员不到位以及安全监理走过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有较大的关系。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增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有的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保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安全、节约资源为目标,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和文明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和研讨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并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职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方案和进度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和落实责任的主要工作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认真落实以上四项监理工作,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二、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制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安全监理工作清晰、规范,项目监理部必须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等,要制定明确的审查、审批工作程序以及监理检查、巡查的要求。

对不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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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单位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

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

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另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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