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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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订立本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含压力容器的选择、购买、安装、维护、检验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压力容器:指用于贮装气体、液体或混合物,能够在内部与外部产生压力差,以储存或输送物质的密封容器。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指对压力容器从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设计与制造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有资质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认证。

2.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料子、结构、可靠性等方面因素,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条安装与调试1.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有资质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进行,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容器的平稳、坚固固定,连管路应正确设置。

3.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运行与维护1.压力容器的运行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压力容器的定期维护工作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内外部检查、清洗和保养,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全部维护和修理工作应由拥有相应资质的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并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七条安全监测与检验1.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实现要求。

2.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废弃与报废1.压力容器在实现使用寿命或显现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报废。

2.报废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5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5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为了防止压力容器发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及灾难性恶果,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运行,特作如下规定:1、制冷装置中的立式壳管冷凝器、卧式壳管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淋水式冷凝器、油氨分离器、高压贮液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桶(立式、卧式)氨瓶等均属于压力容器。

2、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属于压力容器。

3、更新采购安装的上述压力容器,必须向生产单位索取产品的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原则上对压力容器不得在无制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自行改装、制造。

确因生产及时性需要,在有资质和焊接经验的焊工配合下,对制冷装置中的低压容器,并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施焊工艺改造方案条件下,可进行少量的容器管口扩径、补充管口等操作焊接,同时做好记录、检验、归档工作。

5、使用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应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修理和检验纪录等。

6、对压力容器上的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必须执行年检、月查制度。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容器或管道发生开裂事故。

8、严禁压力容器在运行中进行管道、阀门、仪表、液面计、安全阀的拆卸和焊接(包括带压焊接)。

9、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如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使用维护中,应注意以听、摸、看、闻、测、比的方法进行巡回检查。

10、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学习提高操作技能,定期进行操作考核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压力容器的运输、存储、维护、维修、操作、监控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当设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安装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采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第三章使用与检验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七条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压力容器不得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

第四章维修与改造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维修和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维修和改造应当及时记录,并报送给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章报废与处置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达到使用年限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废。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报废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责任第二条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的选型、设计、生产、使用、维护、检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压力容器管理责任由企业的相关部门和职工共同承担。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压力容器管理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压力容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 确保压力容器的选型符合标准和要求;3. 监督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4. 制定压力容器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5. 制定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确保检验按时进行;6. 确保压力容器的报废按照规定进行。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选型和设计第五条压力容器的选型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标准要求进行,压力容器的容积和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要求。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计算书、图纸和相关材料,相关文件需要保存备案。

第四章压力容器的生产和使用第八条压力容器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过程中应注意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使用期限应在规定范围内,超过期限须依据规定进行检验和维修。

第五章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验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验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证书和资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压力容器的报废和处置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报废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完善的处置。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压力容器的安全性,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涉及压力容器使用、安装、检验、维护和修理、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定义:指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气液混合物的容器,其内部压力超出常压。

第四条本规定要求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加以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员参加,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依照使用场合的不同,压力容器分为工业压力容器和民用压力容器。

第七条工业压力容器的管理: 1. 工业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流程及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并取得相应的备案证明。

2. 工业压力容器应有明确的使用单位和负责人,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

3. 工业压力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保管。

4. 对于老化或严重损坏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停用并进行处理。

5. 工业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修理、改装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民用压力容器的管理: 1. 民用压力容器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及维护保养。

2. 民用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经过合格的压力容器安装公司或专业安装人员进行。

3. 民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保管。

4. 民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压力容器的使用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使用与操作第九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明确压力容器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和技术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私自改造以及操作欠妥等行为。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物质,它们的使用与管理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其安全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用于承受液体、气体或蒸汽等介质内压的容器。

由于内压较高,压力容器使用不当或受损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规范:各国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都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如ASME、GB等。

这些规范和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的结构设计、材料选用、焊接工艺和质量控制等要求,确保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性能。

2. 压力容器的检验和监督:压力容器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检验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制造标准。

各国在这方面都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验、随机抽查、事故调查等。

3. 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于使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要求,包括安装、启动、停机、维修等各个环节。

此外,还需要进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压力容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如果发生压力容器的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此外,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教训总结也是必须的,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性质,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各国都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标识,以便人们能够直观地辨识其危险性。

通常使用颜色、图标和文字等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同时还要在包装上标明成分、危险性和紧急应急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中使用的,能承受内部压力并用于盛装气体或者液体的金属或者非金属容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 第二章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九条压力容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进行编号,并建立生产档案。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定期安全性能评价。

## 第三章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5篇)

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5篇)

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

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

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2)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和运输物质的装置,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能源领域、石油化工等行业。

由于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和正常生产,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展开,详细介绍压力容器的分类、管理要求、使用规定以及常见问题和处理措施等内容,以期提高对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的认识,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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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适用本规定,按各自的技术监察规程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引用的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八)《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九)《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十)《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十一)《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全员参与管理的压力容器管理模式;(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四)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司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验、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检查各单位装置运行管理,保证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三)根据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以保证压力容器按期检验。

对不能按时倒空影响定期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负责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延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公司人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有关法令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压力容器的制度和规定;(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参加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申报工作;(四)负责年度定期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并按公司的指示进行相关工作;(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的注销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六)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安全附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八)制定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

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 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及时全部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文件、资料的齐全,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活动。

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第二十一条为控制新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公司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的审查,保证验收质量。

经验收,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

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

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的产品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验。

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二十五条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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