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程索赔计算实例
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

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乙方是一家工程承包商。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项建筑工程。
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承受了一定的损失。
因此,甲方决定向乙方提出合同索赔。
甲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这可能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相关的通信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
甲方需要计算其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这可能包括延误工程导致的额外成本、失去的商业机会等。
这一步需要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交索赔请求。
这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指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的损失以及索赔金额。
同时,甲方也需要提供支持其索赔请求的证据。
在接到索赔请求后,乙方需要对其进行回应。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的索赔请求,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
如果乙方拒绝甲方的索赔请求,那么甲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公正和客观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索赔事宜。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索赔并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保护。
它是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合同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一种机制。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索赔,而不是回避或者恐惧它。
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来处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合同争议,保护我们的权益。
工程施工索赔实例

工程施工索赔实例分析一、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标承建某地一栋高层住宅楼(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金额为1亿元。
合同规定,工期为24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本项目地下三层,地上二十五层,建筑高度为100米。
二、施工过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格把控工程质量。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1. 设计变更:在项目进行到地下三层时,甲方突然提出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将地下三层改为四层。
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增加了相应的施工成本。
2. 施工条件不利:本项目地处市中心,周边环境复杂。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遇到了如下困难:(1)施工现场周边交通拥堵,导致材料运输困难,影响了施工进度。
(2)施工现场附近有一座废弃的建筑物,由于甲方未及时拆除,影响了乙方的施工进度。
3. 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在项目进行到地上十层时,甲方突然提出需要暂停施工,对项目进行审计。
经过一个月的审计,甲方同意继续施工。
然而,在审计期间,乙方不得不支付大量的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费用。
三、索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认为有权向甲方提出以下索赔:1. 设计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加:乙方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增加了施工成本。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2. 施工条件不利导致的费用增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不利的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因施工条件不利导致的费用增加。
3. 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由于甲方的原因,乙方不得不暂停施工,并支付了大量的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因停工导致的费用增加。
四、索赔金额1. 设计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加:乙方新增施工成本为2000万元。
2. 施工条件不利导致的费用增加:乙方新增费用为1000万元。
3. 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乙方新增费用为500万元。
2021工程造价专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和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标某市一大型住宅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于是,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造价为10亿元。
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2. 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工程建设中。
在工程开工后,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如:连续降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
3. 工期延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在工期延误期间,施工单位积极与业主沟通,报告工程进度和遇到的困难。
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努力表示理解,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 工期索赔在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施工单位对工期延误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
5. 工期索赔协商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交了工期索赔报告,详细阐述了工期延误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合理。
于是,双方开始了工期索赔协商。
6. 工期索赔达成协议在工期索赔协商过程中,双方充分沟通,就工期延误的影响和责任进行了充分讨论。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同意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工期延长,施工单位则承诺在延长工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后,积极与业主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工期索赔。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工期索赔得到了妥善解决,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业主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工程索赔案例 (2)

工程索赔案例案由本案为一起涉及工程索赔的纠纷案件。
甲方是一家工程施工单位,乙方是业主单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等关键条款。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最终导致乙方提出了索赔请求。
案情描述甲方负责承建乙方的一项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以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方式。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度延误甲方在承建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推进工程,导致工程施工周期的延长。
这给乙方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原计划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投入使用。
乙方因此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延期赔偿责任。
2. 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后,乙方发现了一些工程质量问题,例如墙面开裂、地板不平整等。
这些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乙方的使用体验,还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修复费用。
乙方认为,这些问题是由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导致的,因此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赔偿责任。
3. 费用争议在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就工程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一些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存在分歧。
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费用,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费用的违规增加等行为,要求甲方进行相应的费用调整。
索赔过程乙方在发现工程问题后,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请求。
甲方和乙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和沟通,试图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
然而,由于双方对于索赔事项的认知和态度存在分歧,协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最终,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索赔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对双方辩论的所有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法院认为,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进度延误、质量问题和费用争议等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索赔责任,包括延期赔偿、质量赔偿和费用调整。
结论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

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索赔起因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误差,导致实际施工中遇到了未预见的地下水位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乙方因此提出了额外的成本和延期索赔。
索赔处理过程1. 问题发现与通知:乙方在发现问题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上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地质勘察报告差异对比等。
2. 协商会议:双方组织了多次协商会议,就索赔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具体金额进行了深入讨论。
3. 专家评估:由于双方对地下水位问题的影响程度存在分歧,决定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
4. 索赔方案制定:根据专家意见和双方协商结果,乙方制定了详细的索赔方案,包括延期施工的时间、增加的成本明细等。
5. 最终协议:经过多轮协商,甲乙双方最终就索赔金额和延期时间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索赔结果经过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额外的成本赔偿,并对工程延期给予一定的时间补偿。
具体金额和延期时间根据实际损失和专家评估报告确定。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乙方能够成功获得索赔,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及时通知:乙方在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甲方,避免了延误处理的最佳时机。
- 充分准备:乙方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索赔提供了有力支持。
- 专业评估: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增加了索赔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 有效沟通:双方通过有效沟通,最终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结语。
工期停工索赔计算案例

工期停工索赔计算案例
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突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因
此要求停工索赔。
本案例将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计算停工索赔金额:首先,
确定停工天数;其次,确定停工损失;最后,计算停工索赔金额。
第一步,确定停工天数:
假设项目原定工期为120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在第60天时
被迫停工,直到第75天才重新开始施工。
根据实际情况,停工总计15天。
第二步,确定停工损失:
停工期间,施工方无法正常进行施工,所以会产生一定的损失。
在这
个案例中,我们将停工损失分为三个部分: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和设备折
旧费用。
1)人工费用:
对于工程项目,其人工费用通常包括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假设
工人平均每天的工资为200元,每人每天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为30元。
因此,人工费用总计=(200元/天+30元/天)*总工人数*停工天数。
2)材料费用:
3)设备折旧费用:
设备折旧费用是为了补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和老化而导致的
价值减少。
假设设备总投资为500万元,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
则每年
的设备折旧费用为总投资/使用寿命,即500万元/10年=50万元/年。
停
工期间设备折旧费用=每年的设备折旧费用*停工天数/365天。
第三步,计算停工索赔金额:
停工索赔金额=停工损失的总和。
这个案例展示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工期停工索赔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索赔金额的计算可能因项目特定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大理工程施工索赔(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本项目位于我国云南省大理市,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合同工期为一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
工程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开工,由于种种原因,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现就有关事项提出索赔申请。
二、索赔原因及事实1.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单位对部分基础工程进行了变更。
变更后,工程量增加了1000平方米,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18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2. 施工材料价格波动自工程开工以来,施工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尤其是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19条规定,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3.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出现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工程进度带来严重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20条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4. 施工单位原因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具体表现为: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工艺不规范,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索赔金额及工期1. 索赔金额根据以上原因,施工单位提出以下索赔金额:(1)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1000平方米,增加工程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增加工程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顺延工期3个月;(4)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共索赔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2. 工期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工程进度延误3个月。
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顺延工期3个月。
四、结论综上所述,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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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计算实例
带来工程索赔计算实例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在今后的工程索赔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个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
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
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
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1240美元
施工机械费:1123美
元
小计:2363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354美元2717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136美元2853 美元
加3%的利润86美元2939 美元
(2)处理风化岩层的费用
人工费:885美元
材料费:2389美元
施工机械费:1487美元
小计:3661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549美元4210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211美元4421美元
加3%的利润133美元4554 美元
(3)延期的现场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按月平均分摊的方法。
合同总价中的利润:
2000000×3÷103=58252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总部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 ×5÷105=92464美元
每月的现场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一92464) ×15÷115÷29=8318美元延期17天的现场管理费:8318÷30X17二4714美元
减去(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49=3811美元
(4)延期的总部管理费
延期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Eichealy公式
分摊到被延误合同中的总部管理费A=被延误合同金额/合同期内所有合同总金额X合同期内总部管理费总额
被延误合同每天的总部管理费B=A/合同期
索赔的延期总部管理费C=B×延期天数
在本合同期的29个月内,承包商共承包了3个合同,3个合同的总金额为425万美元,3个合同的总部管理费总额为17万美元。
A=2000000/4250000×170000=80000美元
B=80000/881=91美元
C=91×17=1547美元
减去(1)、(2)项中包含的总部管理费:
1547-136-211=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12504美元
案例: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
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
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
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
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
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 716 877 2 414.70
增加排水设施58 377 384 12 892.67
合计60 094 261 15 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
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
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
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5)影响分析
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
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
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1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3t)*2/m。
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
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单价合同。
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
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为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
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30.5-4-15=11.5(t/min)
(6)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中有两个值:3.07/1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水能力,报价很低。
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该按3.07/3报价计算。
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是由于额外排水能力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1和3.07/30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
这个建议方案最终为各方所接受。
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
日元:(42245547+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
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
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