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条(司法所文件)
司法所工作档案封皮

司法所工作档案封皮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卷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学历专编在岗培训)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司法所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综合治理)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工作卷(制度)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工作卷(遵纪)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卷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卷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学历专编在岗培训)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司法所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卷(综合治理)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卷(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工作卷(制度)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工作卷(遵纪)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卷乌恰县司法局吉根乡司法所。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文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司法部和旗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所的业务档案和上级文件材料等要严格按照不同类型、年度和受理档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立卷、登记、编号、归档管理。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用线装订后移交,档案员应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退给承办人重新整理。
四、档案员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登记,载明移交日期,卷宗名称,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
五、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在卷宗右上角加盖密封章。
密卷一般不得借阅或调阅,特殊情况时须经所长或者旗局批准,无论是借阅或者是调阅都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措施。
不得私借或向他人泄露
档案内容,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凡超过5年短期的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旗局批准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在所长的监督下,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袋

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规章制度的管理和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文书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应当按照保密性、完整性、可审查性、可持续性的原则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收集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收集法律规章制度档案,并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七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档案;(二)颁布的政府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三)其他与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档案。
第八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收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向相关单位索取、定期征集、网络收集等。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保障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加工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秩序原则,依据档案管理规范对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三条法律规章制度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确保档案的科学整理。
第十四条对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进行整理时,应当按照文件的主题、内容、层次等因素进行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
第十五条整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对法律规章制度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文件完整无误。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所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所的工作内容繁重,需要进行大量的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1. 确保司法所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及时的使用。
2. 提高司法所档案管理的效率。
3. 保证司法所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司法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司法所所长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其实施。
2. 司法所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情况。
五、档案的分类和整理1. 司法所档案分为行政档案和业务档案两类。
行政档案包括党建档案、行政管理档案和人事档案等,业务档案包括案件档案和法律文书等。
2. 司法所档案应按照时间、文件种类、单位和个人等进行分类,每个分类要有明确的编号和命名规则。
3. 档案应定期整理和清理,确保档案的秩序和完整性。
六、档案的保管和借阅1. 司法所档案应有专门的存放室,并配备适当的柜子、架子和保管设备。
2. 存放室应干燥、通风、防尘,并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
3. 档案借阅需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借阅。
4. 档案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有延期需向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
七、档案的利用和查询1. 档案的利用应有明确的目的和权限,严禁私自利用档案。
2. 档案的查询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式,查询申请需填写查询申请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
八、档案的保密和销毁1. 司法所档案的保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严禁向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的销毁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式,销毁前需进行密封和备案,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九、档案的保存时间1. 司法所档案的保存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不同档案的性质和重要级别确定保存时间。
司法所档案室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司法所档案室是司法所管理档案的部门,负责对司法所内各类档案进行管理、归档、借阅和销毁。
为了规范司法所档案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档案室设立一个主任和若干档案管理员,具体人数根据档案室的规模而定。
2. 主任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
3.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室的具体操作工作,包括档案文件的整理、装订、分类和编目等。
三、档案管理1. 档案的整理司法所档案室应根据司法所的业务特点,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和整理。
档案应按照文件编号、日期、主题等进行分类,并进行归档处理。
2. 档案的归档档案室应按照统一的规范对档案进行归档处理,并做好档案的索引和标签工作。
对于机密档案,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3. 档案的借阅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于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借阅。
借阅者在借阅后应当妥善保管档案,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赔偿。
4. 档案的销毁档案室应定期对过期的档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工作应当由主任和档案管理员共同参与,并做好销毁记录。
四、档案保管1. 档案室应配备适当的保管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重要档案,应加强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保管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室的环境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对于陈旧的档案,应进行定期翻转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五、档案培训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知识、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符合司法所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2. 档案室应定期开展档案管理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全所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合作意识。
六、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连续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二、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档案分类应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和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编号应包括年份、类别、序号等信息。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对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八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整理单位、整理人、整理日期等;(二)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等;(三)正文:按照档案内容进行编排;(四)备考表:记录档案整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业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整理单位、整理人、整理日期等;(二)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等;(三)正文:按照档案内容进行编排;(四)备考表:记录档案整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整理单位、整理人、整理日期等;(二)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等;(三)正文:按照档案内容进行编排;(四)备考表:记录档案整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电子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整理单位、整理人、整理日期等;(二)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等;(三)正文:按照档案内容进行编排;(四)备考表:记录档案整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堆放杂物;(三)档案盒应使用标准档案盒,档案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四)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包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二、各类档案的组卷要准确。
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美观,装订案卷规范、统一、牢固。
三、档案整理。
按规定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
案卷的排列、编号符合规定要求。
四、文件的整理。
鉴别没有存档利用价值的公文,可报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清退和销毁。
对县(区、市)司法局的文件、简报等资料,要做好归档工作,无须存档要统一销毁。
五、档案箱、资料柜和档案资料放置的设备要整齐,做到不同规格分类排列。
六、库房管理。
库房保持清洁卫生,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等安全措施。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司法档案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岗位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
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反映司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不得伪造、篡改档案。
(三)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不得遗漏重要档案材料。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司法执法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司法行政文书、执法文书、诉讼文书、信访文书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档案、法律援助档案、社区矫正档案、人民调解档案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信息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度、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
(二)归档材料应当完整、齐全,不得缺件、破损。
(三)归档材料应当立卷、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立卷标准,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司法执法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
(二)档案柜架应当安全、牢固,便于存放档案。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归还手续,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七条司法执法档案的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档案利用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办理借阅手续。
(三)档案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