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培训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执行的管理分析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执行的管理分析安永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局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地有序开展,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合法、合规发展,发挥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效益,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本文将重点分析和研究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执行管理问题。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执行;管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154-02一、政府采购对事业单位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政府采购法》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则,有效规范了政府采购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奠定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促进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随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成效不断体现,稳步推进了政府采购开发谈判,促进了我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2.有利于事业单位科学合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对于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支出范围不断涵盖事业单位业务活动范围,只有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充分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诚信原则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才能够不断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执法采购行为,促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3有利于增加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防止腐败想象滋生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贯彻实施,充实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采购过程信息透明、公开,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2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市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零星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务培训

内控管理主要任务
(七)明确时限要求。 对采购计划备案、 信息公告、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公 告及备案合同、答复询问质疑以及其他有 时间要求的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 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
内控管理主要任务
(八)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
内控管理主要任务
(五)加强内部审核。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
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 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 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主管预算单 位应当明确与所属单位在预算、实施计划、采购 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内部审核方面的职责 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要求,加强对 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的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 政策落实的指导,提高采购执行效率。
主要调整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主要调整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保障供应商权益: 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
内控管理总体要求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按照“全面管 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 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 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 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 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 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 制约。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工作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56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工作文/叶晓咏近年来,金东区财政可用财力逐年增强,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滞后, 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关系到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现状2015年,全区财政总支出328989万元,预算总体执行率为78.5%。
从支出性质来看,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率为97.6%,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为75.5%。
从资金来源来看,一般公共预算执行率为82.3%,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率为78.2%,其他资金执行率为69.2%。
总体看,全区2015年预算执行进度偏慢,主要是项目支出进度失衡,存在着执行时间上不均衡、部门之间不均衡、科目之间不均衡等现象。
从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看,预算执行总体进度高于90%的单位37家,进度低于90%但高于全区项目支出执行率的单位21家,低于全区项目支出执行率的单位37家。
二、执行进度缓慢的原因分析(一)预算单位支出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现今,仍有很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还存在着“重预算,轻管理”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疏于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忽视支出进度,等到年底集中结算支付。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支出慢可以节约财政资金。
目前支出过缓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前期工作不充分、预算安排不合实际、工作未及时开展等。
(二)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有待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和准确性, 往往形成大额结余。
主要体现在:一是项目申报不严肃,审批不严格,已有结余情况下又申报;二是项目论证不科学,或无法实施,或未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三是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如项目储备不足,政府采购招标询价等工作未提前动手;四是部分建设项目进展迟缓等。
(三)省市专项指标下达时间不够及时在预算指标中,省市专项指标比重较大,但往往下达的时间不够及时,单位没有时间组织项目实施,从而严重影响执行进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

企业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安庆市水利局 詹华春摘要: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在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上都需要提高相应的管理水平。
因为只有将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有效地实现资源优化,政府的采购计划才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主要就是围绕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探析来探究的,希望能够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内容也涵盖了许多方面,采购预算是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任务。
因为它可以提高预算管理和预算透明度,并实现预算的科学管理。
但是,现在事业单位在采购预算编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事业单位要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以此来提高采购预算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普遍低下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公共采购预算的时候,由于财政资金总金额是有限的,就面临着一个资金如何高效分配的问题。
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非常粗糙,无法完成单位的各项事业目标,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或者严重的效率低下。
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务部门编制业务计划,财务部门部门编制采购计划,之间没有进行相应的沟通交流,导致采购计划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是编制的采购计划不详细,资金测算和分配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实际执行困难,往面临着需要的项目预算不够或者无法采购成功的困境。
(二)政府采购预算意识严重不足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采购制度认识不够深刻,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时随意性较大,寄希望于实际执行再调整。
预算诚然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在未发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证预算的总体刚性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变动审批较严,以往那种预算一套执行一套的方式已成为过去式。
而且,各级检查中往往都将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因为不按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而被处理的融合屡见报端。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规范政府采购审批程序采购人在实施采购项目前,应根据采购预算批复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项目采购,根据资金审核和政府采购审核意见实施项目采购;有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和金额进行采购;需本级追加安排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参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政府申请项目实施。
采购预算在30-200万元的,经区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审批;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办公会议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没有采购预算或无政府审批的项目,申请资金拨付时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程序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严格非招标采购方式使用的管理,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尤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严格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杜绝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内财购函〔2020〕93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另外,按照我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
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
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
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财报〔2020〕28号)审计结果,2019年自治区本级55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我厅已另文下达整改通知。
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并认真落实审计要求整改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问题,确保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均有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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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对部门内或者行业、系统内有统一采购需求的大宗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如警用装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 消防装备等,鼓励相关主管预算单位归集采购需求,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主 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情况,汇总系统内各单位同类产品采 购需求及数量,由主管预算单位以“预采购”形式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统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一)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 级200万元以上。
(二)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 (三)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四)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 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标准是否规范、描述 是否准确、政策是否体现等。
预算指标的变更:仅适用于二级品目间变更。对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或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指标变更,应当在“采购系 统”—“公文流转”模块中依法依规发起申请。
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
年初,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支出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其中,“车辆 保险”指标在“采购系统”内执行(列“自筹资金”性质,授权支付), “车辆加油和维修”指标在“采购系统”外执行,由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相 应的加油和维修服务。
委托协议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建议书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预算单位逾期未录入委托协议的,管理系统将自动屏蔽录入窗口。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对照 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自主选择并确定相应采购方式,例如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采 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续签合同的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应主要体现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唯一性,无法 体现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不予认可。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 专业人员(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 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使用书面 推荐形式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无需发布公告),书面推荐由采购单位自 行组织,无需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书面推荐意见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内容完 整保存,并在中标(成交)公告中予以公开。
单一来源公示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应当按照《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在报财政部门 批准之前,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予以 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未批复前,采购单位不 得提前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无需公示。采购活动 结束后,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告。
具体要求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细化分散采购品目(G类)分类
标准
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具体要求
使用
自筹资金指标录入、指标细化,需对应相
应品目,明确到最低一层。
注意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对照具体分散采购品
目分类,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
以合计数为准
实行指标审核备案制
自筹指标录入、预算指标细化或变更的,由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 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备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进行审 核。
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采购形式,采购需求 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研究确定。
★ 对采购需求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表述,应当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前提, 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体现政策导向,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 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等。
★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需求公示前, 对初步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进行合理合规性论证,也可以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20 1 8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培训
调整变化 申报规范
具体要求 系统操作
调整变化
采购权限更加“放”
•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申请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公示。
• 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 购人通过书面推荐形式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其推荐 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无需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
★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 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财 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非专用信息设备采购
除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外,采购单位采购具有涉密用途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 务和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过程中, 有关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六、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须公示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委托 协议签订后或者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建议书后,及时在“采购系统”内完 成采购需求公示。
选择“预采购情形”:政府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牵 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
五、关于涉密项目及采购方式
专用信息设备采购
采购涉密专用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 备等)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鲁财采〔2017〕77号)和《转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的通知》(鲁保发 〔2017〕23号)要求,选择适宜采购方式,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 务的情形。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得采用招标方式。
★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责及 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可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抽取专家,也可以自行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
★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 论证费用可以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 财采〔2017〕28号)执行,由采购人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支付。
01
公示情况
02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03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04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以上情形均可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系统外执行。
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变更
如果批量集中采购的配置标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在“公文 流转”中发起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说明具体原因。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只能 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
建议书要素确认中“是否执行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程序”,应据实填写。
《招标投标法》适用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 其实施条例。
★ 采购需求公示后,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截止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意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认为 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相应采购需求;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相应意见反馈异议供 应商。
• 允许政府采购建议书实行跨品目联合使用,即不同二级品目 间可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
采购规范更显“明”
• 对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明确只能选择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
• 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明确 应当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并作为政府采购合 同金额变更的证明资料。
品目合并
跨品目联合使用,即不同二级品目间可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一个建议书 只能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品目合并录入一 个建议书的,只能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变更备案
根据采购过程中的具体情形,对已备案建议书如需变更采购方式(仅限建 议书金额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代理机构、采购内容(仅限二级品 目内变更)或取消建议书的,采购单位在“采购系统”内提出申请后,由受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 再审核。 建议书变更类型:变更代理机构
二、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
要素细化
除进口产品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外(需财政部门审 核),其他政府采购要素均可按照政策规定在“采购系统”——“建议书录 入”环节调整变更并确定。G类细化到具体品目。政府采购建议书录入后,全 部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