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穗外经贸加[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通知(穗外经贸加〔2009〕58号)各有关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黄埔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新塘海关、老港海关: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税货物内销手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黄埔海关协商,决定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手续,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企业范围。
经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批准,允许信誉良好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AA类企业、A类企业申请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内销便利待遇。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先内销,再据内销实际情况集中办理内销批准证。
”的意见及注明有效期。
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注上述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
三、允许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情况先行内销。
在内销当月集中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内销批准证,并凭内销批准证及海关规定的有关资料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申报手续。
企业申请内销批准证按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的规定办理。
四、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先销后证”应提交的材料:(一)内销申请报告;(二)《广州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先销后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三)海关对企业实施AA类、A类管理通知书;(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五)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201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10〕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引导和带动我市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制定“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界定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系统操作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管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需求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各类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发展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40%以上;(二)上年度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执行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三)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年度连续性;(四)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觉、及时和完整履行业务登记义务;(五)企业守法经营。
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近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及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穗府[1985]5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穗府[198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e396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4.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1985年4月4日穗府〔198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市自贯彻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以来,加强了对派遣人员出国、赴港澳考察的审批和管理,在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出国、赴港澳的团、组人员大量增加。
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频繁外派,对同一项目重复考察,在外停留时间偏长,借口“顺访”绕道旅行,团组人数越来越多,政治审查不严,执行纪律松弛等不良倾向,不断发生。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和对外经贸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申请派人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业务,要严格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
对于无需派人的、或可派或不派的人员,以及可以委托我驻外机构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不派人出去。
更不要以工作上的联系和审批关系而参与各单位的组团,增加单位的负担。
必需派人出去的,要按照“少、小、精”原则选派,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出去。
二、各级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同志应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要集中主要精力作好本部门的工作;对国外和港澳客商的邀请,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认真研究,不要有请必去,更不能授意商人邀请。
三、各单位派出的团、组外出考察的国家和地区,应是与考察任务有关的,不得随意追加出访地点。
“对接·合作·双赢”共创中瑞美好未来

商埠 “ no ”到当今世界瞩 目的现 代化 大都 市广 州的演变 。 Catn 改革 开放 以来 ,广 州以其 高速 的经济 增长 和全 方位 的对 外 开放 ,吸 引了世 界种地 的投资者来创业 发展 ,共实际使 用外 资 3 8L美元 。世 界5 0 4( 0 强跨 国公 司已有 1 2 4 家在 广州投资 ,设 立 33 0 个项 目,投资 总额达到9 .2 美元 。2 0 年 ,广州对外 61亿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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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 了广 州与瑞典 贸易史上辉 煌的一 页 。2 0 在历 史发展的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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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穗府办[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2〕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4日关于稳定外贸增长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妥善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外贸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确保外贸稳定增长(一)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抢抓订单。
大力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扶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知名展览会、借助电子商务抢抓订单,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发展自主品牌,支持企业获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通过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开拓市场和抢抓订单能力。
(市外经贸局负责)(二)支持企业投保出口和进口信用保险。
努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投保,减少收汇和投资风险,增强开拓市场的信心。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成套设备出口和海外工程承包,鼓励投保两年期或稍长期限的出口信用保险。
(市外经贸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广东分公司负责)(三)切实降低企业税费。
清理涉及外经贸企业的各项收费,减少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切实贯彻有关惠企减负的税收政策,积极向国家和省提出减免税费的政策建议,加强税费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外贸企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各区、县级市因地制宜制定企业减负方案,切实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穗外经贸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穗外经贸发〔2004〕16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经发局:现将《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二○○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根据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14条扶持和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
一、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公平待遇(一)消除各种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歧视与不合理规定。
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外向型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民营企业造成的不公平待遇,阶段性地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使民营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
(二)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及时将现有的国家、省、市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工作。
国家和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三年)、国家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省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今后三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今后三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政发第172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03.24
【实施日期】2000.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今后
三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外经贸政发第172号2000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将《关于今后三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意见》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和衔
接。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我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如文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把广交会办成既保持全国性、综合性的传统特色,又能够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将现场看样交易与电子网络交易相结合,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高档次、高水平的现代化的出口商品交易中心。
改革的原则:
(一)展示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发挥对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根据我国产业、产品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来确定参展商品。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活动、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和品牌推介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申报,根据“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组织有关听证论证活动、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支持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一)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三)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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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投函[2007]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
方案的通知
(穗外经贸投函〔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由市政府主办,市外经贸局和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承办的“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
2.“携手共进,再创辉煌” 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携手共进,再创辉煌” 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表(略)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携手共进,再创辉煌”穗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工作方案
一、活动目的
推介广州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新商机,进一步推动穗港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双赢。
二、活动内容
(一)宣传广州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进展和新成就;
(二)推介广州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新商机,重点是现代服务业、IT和生物医药产业;
(三)穗港相关部门、行业以及企业的交流互动。
三、活动安排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07年8月3日(星期五)上午9:30-12:30
地点:香港展览中心3楼(湾仔港湾道26号香港华润大厦低座)
(二)主办、承办和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支持单位: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大景茂有限公司(三)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约500人,包括:
1.广州市领导;
2.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导;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
4.广东省外经贸厅领导;
5.外国驻港总领事和商务领事、外国驻港商会高层代表;
6.香港各大商会、行业协会、贸易及投资促进机构、知名企业高层代表;
7.广州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外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
8.穗港主流媒体代表。
(四)会议议程
由市政府秘书长陈如桂主持大会。
大会采用中英文同传。
09:30-10:00 嘉宾签到(期间,张广宁市长在贵宾厅与贵宾交谈);
10:00-10:05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与会领导和嘉宾;
10:05-10:35 张广宁市长作主题演讲;
10:35-10:45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官员致辞;
10:45-11:00 广州市外经贸局负责人介绍广州投资环境和新商机;
11:00-11:10 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主席(待定)讲话;
11:10-11:30 项目签约仪式;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