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上海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高本市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装〔2015〕3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的首台突破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申请受理、验收组织、验收结果使用等工作,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附上合同规定的验收文件资料。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 1 -为验收不合格,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第五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规定的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三)第三方审计报告;(四)用户接受单/开箱单(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需提供);(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或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上海市——真金白银支持高端智能装备业发展

上海市——真金白银支持高端智能装备业发展
作者:暂无
来源:《智能制造》 2015年第8期
近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以
实际行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并致力于将上海打造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
新“细则”在原有“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补贴政策”和“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支持限额从800 万元直接提升到3000 万元。
与以往支持政策相比,细则在支持方向上进行了
巨大调整。
一是强调自主创新,要求研制企业所开发的装备均必须满足首台要求,包括国际、
国内首台或本市首台,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能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二是强调应用导向,要求所有装备研发项目围绕用户需求研制,取得实在的销售合同,而不仅停留在技术开发和样机研制上。
此外,细则将智能工厂、数字化
车间、生产过程智能化装备等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规范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制定机关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2
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四产并进:依据闵行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政策导向等时机情况,全面对标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以及上海“四大品牌”建设要求,闵行将构建面向未来“4+4”的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四新经济引领的现代服务业。其中,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包括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闵行将坚持高端发展、计较科技创新,释放创造潜能,集中优质资源,加快突破重点行业、重大装备、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提升产品和自主品牌,着力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多个千亿级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实施产业集聚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空间优化、联动融合示范四大工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上海制造品牌的核心承载区。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适应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立足国家战略推进创新发展,现就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综观国内外发展形势,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国际经济竞争更加突出地体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依靠要素驱动和资源消耗支撑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只有科技创新,依靠创新驱动,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迈向更高层次、更有质量的发展阶段。
不抓住机遇,不改革创新,我们就不能前进。
上海作为我国建设中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必须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一)奋斗目标。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必须树立全球视野,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不断提升上海在世界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聚焦科技创新,围绕科技改变生活、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率先走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体现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为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1年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_1

42
基于高端智能化大型3D打印系统的数字化工厂示范应用
XX联泰三维科技有限XX
43
电液伺服比例阀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车间示范应用
XX诺玛液压系统有限XX
44
公里级二代高温超导带材真空镀膜产线示范应用
XX超导科技股份有限XX
45
固体火箭发动机高强结构件离散加工数字化智能车间示范应用
XX:
2021年XX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
项目XX拟支持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研制单位
1
新型超临界350MW汽轮机首台突破
XX电气电站设备有限XX
2
国产3.0T磁共振首台突破
XX联影医疗科技有限XX
3
N2N-40.5低压力环保气体绝缘开关设备首台突破
XX天灵开关厂有限XX
4
高速智能无脊缝枕式包装生产流水线装备首台突破
XX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
46
晨兴移动通信终端智能制造示范应用
XX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XX
47
XX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XX平台
XX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XX
48
非能动安全型核电站数字化仪控系统验证平台
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XX
XX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XX
33
无菌智能冻干装备系统首台突破
XXXX富龙科技股份有限XX
34
12寸键合机首台突破
XX微电子装备有限XX
35
550kVXX开关首台突破
XX思源XX开关有限XX
36
N330车身焊装线首台突破
XX晓奥享荣汽车装备有限XX
37
汽车无刷电动助力转向设备全自动集成装配测试系统首台突破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产业内涵发展。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高本市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装…2015‟3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的首台突破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申请受理、验收组织、验收结果使用等工作,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附上合同规定的验收文件资料。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1 -第五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规定的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三)第三方审计报告;(四)用户接受单/开箱单(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需提供);(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或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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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本市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二)示范应用项目应为采用本市装备研制企业自主研制的首台装备,进行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
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以及属于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高端能源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二)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四)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五)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应用单位已经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一)对首台突破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
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
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示范应用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首台突破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研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首台装备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
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公章,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