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探悉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行政执法是领导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众对领导执法的信任。
本文将通过解析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其对策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问题分析1.执法不规范化在现实中,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屡次发生,表现为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不公正、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妨碍了行政执法的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效果。
2.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随意性的表现主要是执法机关对处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警察恶意逮捕、行政处罚超范围等问题,进而消耗司法资源,甚至伤害公共利益。
3.行政执法权及权力滥用领导部门作为权力机构,其行政执法权受限于法律和程序,因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部门的惯性思维和环境压力等原因,其行政执法权经常被滥用,部分执法人员因职务利益而寻求非法收益,导致贪污的产生,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对策探究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行政执法不规范、随意、滥用等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执法规则,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和公正化。
领导部门应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规则的敬畏和遵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领导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优秀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公众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领导部门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反馈社会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和诉求,以提高领导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形象形象。
4.加强审查机制领导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加强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现实困境及探索

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现实困境及探索【摘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在我国,行政指导行为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并在有些领域里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行政法学上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
本文尝试着分析在我国构建行政指导制度中面临的困难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指导难题原因构建行政指导是现代国家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作为当代政府的一种柔性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工作中,这在世界各国已经是普遍的行政现象。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指导也开始在经济领域和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面对行政指导,有人赞扬,有人质疑,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矛盾同在的复杂状况,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行政指导这一全新的法律现象呢?本文尝试着分析在我国构建行政指导制度中面临的困难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进行探讨。
一、在我国构建行政指导制度面临的难题(一)理论上的问题行政指导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方式并必将成为政府施政的中心,行政指导也已经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担当了重要角色。
但是,由于其地位特殊也不断引发激烈的争论。
在我国,虽然已有学者开始关注行政指导问题,但是,关于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却一直滞后。
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不仅无法有效指导实践。
甚至用现有理论难以解释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了解、不理解和无法正确运用行政指导,阻碍了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
1对行政指导的适用对象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在适用对象的理解上,行政指导是否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AA”别适用,还是能大范围内适用。
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
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社会上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的实践困境与改进建议

08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汇报内容
01
行政法实践中的主 要困境
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 不规范、司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
02
03
改进建议的提出
案例分析
针对实践困境,提出完善法律制 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监 督等改进建议。
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行政法 实践中的问题,为改进建议的提 出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地方实际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 合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地 方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 执法依据。
强化备案审查
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 ,确保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防止地 方保护主义和不当行政干预。
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定期评估清理
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存在冲突或矛盾的行政 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社会信任度低
01
由于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降低,导
致执法难度增加。
社会舆论压力
02
媒体和网络舆论对行政执法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不实报道和
恶意炒作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社会经济因素
03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
剧,给行政执法带来挑战。
04
改进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
03
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
立法滞后
行政法领域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 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有法难依的现象频发。
法律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和矛盾,给行政执法带来困惑和难 题。
法律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过时的 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或废止,影 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行政指导及其法制化探析

3 确立 说 明理 由制度 .
个不 能容忍 的暴力 。 程序 的规 则之所 以重要 , 正是 由于在实 体
确立说 明理 由制度 行政指导 决策的说 明理 由程 序制度 , 要 主
法 上不 能给予 行政机 关 巨大 ” 首先指 行政主 体在行 政指 导决策 时, 应该 在充分 考
政 目的 , 用说 服 、 采 教育 、 范、 示 告诫 、 议 、 建 指示等 不具有 法律 强 的影响 , 因此决策 程序就 更为严格 、 正规: 而警 告、 示范 、 告诫等方 制 力的方 法, 促使 相对 人为或 不为 一定行 为 的非强 制性行 为 。 行 式的具 体行 政指 导 ,为体现 效率 问题从 而要求 决策 程序 简便易
而更有 利于推 动我 国行政 指导 的法制 化建设 。 关键 词 法制化 法律规 制 行 政指 导
中图分类 号: 904 D 2.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090 9(000 .6.2 10 . 22 1)8080 5
在 实行市场经济 国家 的行政 管理中 , 政指 导起 到 了越 来越 好并不 相同 , 就有可 能导致不 同类 型的行政 指导之 间决策环 节 行 这
行 政权 的 问题 , 变得 日益 突出 。但是 , 就 囿于行 政法不 可能对 行 政指 导承 担相应 的举 证责 任。提供 行政 指导 决定 方案 的所有 事
政 指导 的实体性 内容 加 以细 密规制 , 否则就 会严重 妨碍行政指 导 实根 据和规 则依据 , 建立说 明理 由的相 关制度 规章 , 能有 效阻 就
一
问进 行回答 。 证制度 可 以表现 的 形式是 多种 多样 的 , 听 除开不 同
种类 的利益群 体的直接参 与决策 和表 达其利 益 申诉 的方式 , 审议
论当代中国行政指导的法治化

论当代中国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摘要]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因其所特有的柔软性、灵活性和民主性等特征而成为适应中国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和行为方式。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指导正面临着各种困境。
为摆脱行政指导的困境,就要推行行政指导的法治化。
[关键词]行政指导;困境;法治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的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制定诱导性的法规和政策或者通过具体的建议、劝告、鼓励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行政指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特定的和非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予以合作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非强制性活动。
它因其所特有的柔软性、灵活性和民主性等特征而受到政府的青睐,并在公共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对密切政民关系,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指导出现的一些问题,引发的各种困境。
为此,本文拟从行政指导面临困境的表现形式入手,就其推行法治化提出几点思考。
1 行政指导面临的困境行政指导发生异化。
多年的计划经济使转型中国的行政指导深深地打上了传统计划思维方式和强制权力惯性的“烙印”,甚至异化为行政命令。
在计划经济管制惯性的影响下,行政指导留给公众的自主空间较小,社会公众的自由意志无法得到有效尊重,自由选择权难以正常实现,这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向于诉诸事实上的强制力。
在农村,以行政指导形式出现的“必须执行”的现象比比皆是。
实践中,行政指导除异化为行政命令外,还经常异化为行政处罚。
有的政府部门为确保社会公众接受行政指导,在行政指导不被接受时采取一些后续罚款或者强制执行等措施,这时,行政指导就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前提。
此外,行政指导还经常异化为行政合同。
有些政府部门为了使社会公众接受行政指导,在社会公众不愿意接受时,经常给予一些承诺。
例如镇政府在农民不愿意种植它所提倡的烟叶时,向农民许诺在烟叶卖不出去时予以收购。
这时就使行政指导异化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行政合同。
有关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探悉

有关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探悉行政指导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模式,是在二战后才兴起的。
它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柔性干预的产物。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主动做出一定的行为。
并且政府的行为不是消极地格守法律规定,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一定的行政目的,就不能认为违法。
毫无疑问,行政指导符合上述要求。
因此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要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使之更加完善,实现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消解其在操作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一、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性质界说行政指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和运用。
但就理论研究来看,虽然从总体上关于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手段和依据等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对行政指导内涵的界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尚不统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国内,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图。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合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新型行政行为。
而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对行政指导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的。
如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这一定义被台湾地区所借鉴。
软法之治与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行政 指导程 序是行政 机关 实施行 政指 导行 为时
推动了和谐行政 的发展。但是由于学界对行政指导 所 应遵 循 的方法 、 骤 、 限 和顺 序 , 步 时 它是 由方式 和 的研 究严 重滞后 、 行政 法治 的基础薄 弱等原 因 , 国 步骤等构成的一个连续性过程。令人遗憾的是我国 我 的行政指导存在着诸多不足。 我 国行 政指 导的现 实 困境
行 为在性质上歪 曲地异化为 强制性 的行 政命令活动。
( ) 导 目的扭 曲 二 指
要有说服 、 建议、 协商、 奖励、 帮助、 表彰和推荐等, 在 具体程序上表现为告知 、 听证 、 实施、 终止 和备案等
阶段 ) 。
目的正当性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它直接影 响到行 政指 导是否 能合法 有效 。然而 由于我 国 目前
一
实 针对性 不强 , 应 当考 虑 的因素 不予 考虑 , 对 对不 应 当考虑 的因素考 虑得过多 ,甚 至把行政 领 导个人 意
定 的行 政 目的而采取 的符合 法律精 神 、 原则 、 则 规
或者 政策 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 等不具有 国家 强制力 的
愿 和利益 掺杂在行 政指导 中,为 民服 务 的行政 指导 行为。” 它 (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步出现并兴起 衍 变成 了为 自己涨腰包 、 利益 的 “ 谋 行政 指 导 ”这 不 , 的行政法现象 , 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 仅制约了行政指导的效率 ,还关系到其可操作性和 在实践中因其柔软性 、灵活性和适应性等功效备受 可接受性 。 青 睐并 得 以广 泛运用 ,起着 越来越 重要 的补充 和促 进 、 调 和沟 通等 积极 作 用 , 协 有效 地提 高 行政 效率 、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暴力执法为例[摘要]依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指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执行才能保证公权力得以约束,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
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显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现阶段,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仍然很低,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困境和不足,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不仅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依法行政;困境;对策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及必要性 (2)(一)何为依法行政原则 (2)1.“法”是一切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2)2.“行政”是法定职责 (2)(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3)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3)2.依法行政是社会民主的必然要求 (3)3.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4)4.依法行政是行政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 (4)二、我国现阶段依法行政原则面临的困境 (4)(一)依法行政法治思想与立法进程的问题 (4)1.依法行政思想意识不足 (4)2.行政立法缓慢、滞后 (5)(二)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执法者素质不高 (5)1.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不分主体不明 (5)2.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 (5)3.行政执法者素质不高 (6)(三)缺乏对行政权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7)1.监督意识不足 (7)2.监督主体混乱 (7)3.监督效果有限 (7)三、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原则的对策 (7)(一)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 (7)(二)加强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8)1.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8)2.注重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8)(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执法者素质 (9)1.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人员“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 (9)2.要完善行政人员的培养培训模式 (9)(四)完善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10)四、结论 (10)我国行政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差距,在依法行政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来说是一项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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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指导现实困境法治化对策论文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行政指导已经逐渐取代行政命令成为现代政府施政的中心。
但是,行政指导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如行政指导法律规范匮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救济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要走出行政指导的现实困境,必须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轨道,确立基本原则,强化程序控制,明确指导责任,健全救济体系。
行政指导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模式,是在二战后才兴起的。
它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柔性干预的产物。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主动做出一定的行为。
并且政府的行为不是消极地格守法律规定,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一定的行政目的,就不能认为违法。
毫无疑问,行政指导符合上述要求。
因此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要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使之更加完善,实现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消解其在操作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一、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性质界说行政指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和运用。
但就理论研究来看,虽然从总体上关于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手段和依据等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对行政指导内涵的界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尚不统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国内,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图。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合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新型行政行为。
而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对行政指导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的。
如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这一定义被台湾地区所借鉴。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谋求行政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是事实行为仁。
此外,目前在欧美国家,行政指导多被称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或非正式行政行为,对应于行政命令、行政指令。
尽管表述不尽一致,对行政指导内涵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出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将其表述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并辅以利益诱导,从而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类新型行政活动。
对行政指导的内涵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同。
有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发生或不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有的则认为行政指导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活动的一种方式;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它不是行政处分,属于非正式的行政行为;等等。
[!--empirenews.page--] 我们认为,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应该在于行政指导对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效用,能否产生法律效果。
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指导无论是否被接受,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否服从行政指导由其自愿选择,无论是否服从,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相对人是否服从行政指导是任意的。
因此,将行政指导的性质无论界定为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不周全。
二、我国行政指导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探悉我国的行政指导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生,理论研究还不深入,立法尚欠完善,政府部门也没有真正意识到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于是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现实困境。
一是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十分匾乏。
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太过于概括,以至于行政指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方式的界限不够清晰。
加上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对行政指导的了解还相当有限,因此也就难以自觉地、规范地去实施行政指导。
而行政相对人也常常难以分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正当。
[1][2][3][4]下一页二是行政指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
尽管在抽象行政指导方面,我国于1994年已经逐渐建立了“审议会制度”,但是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指导方面,则几乎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程序方面的规定。
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一方面容易使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的时候不知所措,“瞎指挥”;另一方面则可能出现“暗箱操作”,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失去信心。
这已经成为制约行政指导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三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中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行政官员的贪污腐败。
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往往是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的,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这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裁量性很大。
行政官员很可能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如个人私利等,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四是行政主体往往在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施加行政强制力,使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这样行政相对方的自主性就相当小甚至没有,从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选择接受的自主权益,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产生“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甚至可能产生抵触心理,造成不好的后果。
五是行政指导的责任不够明确,在实践中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不当或失误等现象,但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凭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服从,这就造成了行政指导的责任不清。
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即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责任或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相对方也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首先,在思想观念领域,尽管行政指导因具有广泛的社会管理需要而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现象,但是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市民对其都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自觉和正确运用,甚至过分地迷信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对行政指导抱着排斥、忽视甚至否定的态度。
这大大制约着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
[!--empirenews.page--] 其次,传统的行政干预模式的弊端的影响。
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的管理基本上都采取单一的行政命令方式,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其影响下,行政指导不能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的规律,有时甚至背离市场经济规律。
再次,行政法治的基础薄弱。
由于我国长期受“官本位”观念和体制的影响,从而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致使我国行政法治的有关因素不健全,法治制度不完善。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指导经常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对待,甚至被异化,使行政指导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最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日本等行政指导制度发达的国家来说,则表现为明显的滞后。
自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我国许多的行政法学者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行政指导,并开始对其进行研究。
但是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来说还是很少的,并明显落后于实践,不能有效地运用于我国行政指导的实践中去,阻碍了行政指导制度的顺利发展。
总而言之,我国行政指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原因也多种多样,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
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必须尽快地把行政指导纳人法治化轨道。
上一页[1][2][3][4]下一页三、我国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基本对策(一)确立我国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基本原则首先,行政指导应确立合法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在其职责或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这里所谓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行为法依据,而且还应当包括宪法依据、行政组织法的授权、程序法依据以及这些法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指导行为不能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否则,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指导方面的具体表现和内在要求。
其次,行政指导应确立合理性原则。
这是对行政指导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指导不但要合法,还要公开、公平、合理。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必须是出于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必须是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不得出于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的动机实施行政指导,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服从;行政主体应当公开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具体程序等,并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行政指导应遵循自愿性原则。
即行政指导行为应当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即行政主体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而是采取建议、劝告等柔性的手段影响行政相对人,使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行政指导。
同时,这一原则还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接受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一般只能由相对人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做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
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始终注意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合作为前提,若忽略了这一原则,容易构成违法侵权行为。
[!--empirenews.page--] 第四,行政指导应强化信赖保护原则。
即行政主体对他人进行意思表示,使行政相对人有理由信赖该意思表示,当产生损害结果时,禁止行政主体否定以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采取和其意思表示相反的立场取得利益。
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
“在行政指导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是必不可少的”团,这主要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是相信占据各方面优势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这时这种信赖利益上升为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定利益,而不是一种权利。
‘旧本的学术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亦认为,违法的行政指导实际上侵害了一种信赖利益,亦有从关于行政指导之信赖保护角度请求救济呵护。
(二)强化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行政指导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对行政指导进行程序法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行政组织法、行为法缺乏、抽象时,对行政指导进行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的重任就无可争辩地要由行政程序法来承担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势在必行。
虽然行政指导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指导程序统一设置的困难,但它们还是有某些共同之处的: 1.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审议会制度审议会是由专家学者和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组成的一种咨询性、调研性的非权力组织,它的功能主要是调查、审议重要的行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