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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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

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案XX物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日期: 2016 年 4 月15日目录承接查验实施方案承接查验目的1.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2.承接查验依据⑴《物业管理条例》;⑵《物业承接查验办法》;⑶物业买卖合同;⑷临时管理规约;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⑹物业规划设计方案;⑺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⑻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1承接查验条件物业承接查验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以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正常为主要内容的再次检验。

应满足的条件为: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备案;1.2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1.3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1.4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1.5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1.6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1.7其他应具备条件1.7.1施工单位完成完工清理工作;分阶1.7.2段开发项目,在建项目与查验项目应做好围挡等隔离措施。

分1.7.3阶段开发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完工投入使用部分应进行隔离保护,预留部分应有标识。

承接查验项2目概况项目类型安置房项目位置市XXXX公园北侧㎡50801㎡总建筑面积3承接查验范围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物业资料、物业专有部分,承接查验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等。

详见附件《承接查验申请表》承接查验流4程承接查验《承接查验申请表承接查验通作组5.组织机承接查验小组成员包括并明确组长、副组长、组员及各查验组主要责任人组建查验小详见岗位职责分组工作安排小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5.《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序职工作内岗责任制定查验方承接查验准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物业整体承接查验,解决查验过程组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工作查验前的准负责协助组长组织、协调、安排物业整体承接查验工作,顾导承接查验工作的实施开展《承接查验移交资负责各专业设施设备现场检查的指导,管理和技术指导,文件资料查及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并全面掌握各专业设施设备的有效操副组长3作、维修保养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为了保证物业承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物业承接后的正常运营,本方案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物业承接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三、实施内容1. 准备工作:- 建立承接查验小组,包括项目经理、运维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

- 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任务。

- 完成前期文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文件档案等的整理和归档。

2. 查验项目:- 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与业主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包括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包括巡检记录、维修报修单等。

如有不正常情况,要及时与承接方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 查验物业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情况、欠费情况等。

- 查验物业相关文件的齐全性和准确性,包括业主档案、物业运营记录等。

3. 查验步骤:- 编制查验表格,并进行详细记录。

查验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财务状况、文件准备等。

- 进行实地查验,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记录不合格项并拍照备案。

- 对财务状况进行核对,与财务人员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 对文件准备进行检查,与相关人员核对文件档案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 对查验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准备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包括查验项目、查验结果、问题整改要求等。

四、实施要求- 严格按照查验内容和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全面和规范。

- 要与承接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查验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 查验过程中要注重实地查验,对重要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确保查验结果的准确性。

- 查验报告要清晰详细,问题整改要求要具体明确,以便承接方能够及时整改。

五、实施效果评估在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查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问题整改的完成情况。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完整版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完整版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案XX物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日期: 2016 年 4 月15日目录承接查验实施方案1.承接查验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2.承接查验依据⑴《物业管理条例》;⑵《物业承接查验办法》;⑶物业买卖合同;⑷临时管理规约;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⑹物业规划设计方案;⑺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⑻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1承接查验条件物业承接查验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以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正常为主要内容的再次检验。

应满足的条件为: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备案;1.2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1.3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1.4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1.5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1.6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1.7其他应具备条件1.7.1施工单位完成完工清理工作;1.7.2分阶段开发项目,在建项目与查验项目应做好围挡等隔离措施。

1.7.3分阶段开发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完工投入使用部分应进行隔离保护,预留部分应有标识。

2承接查验项3承接查验范围承接查验范围包括:物业资料、物业专有部分,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

详见附件《承接查验申请表》4承接查验流程5.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计划详见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时间表》6工作实施6.1准备工作6.1.1条件确认物业公司代表已查看现场,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符合查验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为明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物业公司的责、权、利,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心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确保物业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1、接管验收原则2、接管验收程序示意图3、接管验收程序4、接管验收时间及人员安排5、配合与协助6、具体步骤和工作方法7、各专业专项查验方案8、承接查验责任事项9、接管后的管理10、相关表格1接管验收原则1.1接管验收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指定物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各项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2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目的是以国家利益、业主利益为前提,根据国家标准、**市标准、企业标准、建设施工合同对指定物业在安全和使用功能上进行再检查,主要针对各种资料、使用安全、操作方便性、质量问题等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召开会议,确认完善时间和落实相关责任,以及确认维修保养方案,并以业主意见为依据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1.3接管验收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 :组员:1.4物业公司进行接管验收的范围为根据界面划分内物业所管辖的各设备机房,公共区域及竖井、管井内的设备设施;电梯、扶梯;园区内的外围道路、绿化;结构及幕墙等。

接管验收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JDP30001-90)、**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 2010)。

1.5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5.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2外墙、玻璃幕墙和外窗已经渗水试验合格且玻璃幕墙已清洗。

1.5.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计量表具。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一、查验范围1.物业承接查验适用于新老物业的转交过程中。

2.查验内容涵盖以下方面:(1)物业管理平台情况:包括物业档案、物业管理规划、业主投诉记录等;(2)场地硬件设施情况:包括建筑物、楼道通道、停车场、绿化带等;(3)水、电、气设施情况: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4)安防设施情况:包括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的工作状态;(5)日常维修情况:包括公共区域的维修记录、设备标牌、设备漏水情况等;(6)服务人员情况:包括物业公司人员的工作资质、巡查巡检记录等;(7)财务核算情况:包括物业费征收情况、支出核算情况等。

二、查验流程1.查验委托:业主委托物业承接查验团队进行查验工作,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2.查验人员:查验团队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指派,并包括物业专业人员、安全防范人员、财务人员等。

3.查验时间:查验工作应在业主物业交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双方充分了解物业状况。

4.查验程序:(1)预查阶段:查验团队将首先对物业相关资料进行预查,了解物业情况。

(2)实地查验:查验团队将亲自前往物业现场,逐一检查查验内容,做好相关记录。

(3)报告编制:查验团队将根据实地查验情况,编制查验报告,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4)报告提交:查验团队将查验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并就查验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5)整改要求:如果查验中发现问题,查验团队将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三、查验结果处理1.查验报告:查验报告应详细记录了查验情况、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内容,并由查验团队和委托方共同签字确认。

2.异议处理:如委托方对查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查验团队将根据申诉内容重新评估。

3.整改措施:委托方应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向查验团队报告。

4.查验合格:经过整改后,查验团队将重新前往物业现场进行复查,确认物业已达到查验标准,并出具合格证书。

四、违规处理1.如物业公司拒绝或妨碍查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10月21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字体:大中小】【E-mail推荐】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前言物业承接验收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重要制度之一,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项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避免物业服务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物业服务纠纷,在正式接管物业项目之前由业主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即将交付使用物业的建造质量、管理资料、建筑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验收,是物业服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制订《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将为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可操作性依据。

本细则制定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ICC.武汉环贸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及物业服务企业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其总体承接验收标准水平高于行业标准,与规范、规程一致。

——适用ICC.武汉环贸中心区域内的所有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与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进行的物业共用部分及非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和物业服务交接活动;——增加各个部位及系统设备设施的查验方法及查验标准。

目录1.总则.目的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避免物业管理中因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适用范围ICC.武汉环贸中心区域内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工程建设项目(含共用部分和非公共部分)查验交接和物业服务交接时,适用本办法。

2.术语.物业承接查验:在正式接管物业项目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对建造质量、管理资料、建筑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验收。

.物业公共区域: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山东省房产管理局《山东省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等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实际情况,为作好本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现拟方案如下:一、承接验收的条件1、建设工程施工完毕,施工人员基本退场,各项系统竣工验收合格;2、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3、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4、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二、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1、物业竣工资料、图纸;2、物业共有部位;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物业管理用房具体内容参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六条执行三、承接验收小组成员的组成:1、建设单位代表:2、施工单位(供货商)现场负责人:3、物业公司代表:四、承接验收的时间:为保证后期业主交房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在向业主移交物业前10个工作日分系统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承接验收工作。

计划如下:1、交房前25日,组建承接验收小组,确定各工程子系统验收的时间;2、交房前20日,完成所有物业资料、图纸的移交;物业公司对所移交的资料、图纸进行整理,了解小区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3、交房前10日,完成对各系统工程的现场查验工作,做好验收记录,如有不合格项目书面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4、交房前5日,完成对整改项目的复查工作,签订承接验收协议。

五、承接验收工作流程:六、各工程子系统验收主要内容:建议分系统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电梯、消防系统、弱电安防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强电系统、景观绿化、土建装饰(房屋主体),配套设施。

七、附件1、《山东省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2、《承接验收纪录》表格3、《电梯系统设备清册》4、《消防系统设备清册》5、《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清册》6、《给水系统设备清册》7、《排水系统设备清册》8、《强电系统设备清册》9、《景观绿化系统设备清册》附件1山东省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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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

(七)建设单位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规定办理选聘手续。

(八)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依据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实施。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对承接查验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双方或承诺人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承接查验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时间、地点和查验内容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具备自行组织承接查验能力的,承接查验前双方应当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邀请评审专家,协助承接查验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委派或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会同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承接查验小组。

评审专家对交接双方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承接查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确认。

承接查验小组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见证承接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有关清单和承诺,双方应当妥善保管,清单和承诺作为划分管理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下列资料进行重点清点和核查:(一)竣工验收资料。

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

(二)技术资料。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的供用合同(使用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电子监控系统合格文件、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包括物业的规划、建设、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临时管理规约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查验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九条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可参考示范文本。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就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参加验收的人员和时间、移交的资料明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和交接记录;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承接查验备案后,交接双方应当在三日内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符合承接查验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重新组织查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承接查验确认意见。

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承接查验确认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依法登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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