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公通字[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公通字[19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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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
“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公通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现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结束——。
边境条例修改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
”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
”第三款:“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的某些区域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统一制作、设立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志的维护。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非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24小时内到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
”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边境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越界。
边防行政法律制度

解 析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可以行 使下列侦查职权: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 行的检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可 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 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乘警的行为属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124页) 1.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边防行政许可”的概念 边防管理机关在职责权限内,根据边 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 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方。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 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可以说,受行政 法规范的享有行政法上 权利并承担相 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都是行政法主体。
主体法
主体法即实体法。 实体法(恶法)相对于程序法(善法)而言: 实体法作为主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 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 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的正常实现或 正常履行的法律。立法界正酝酿打造一部 “高效政府”的“行政程序法”,解决盖一个 公章要跑许多部门的问题,形成“开门行政” 的机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 听证权等程序性的规定,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实 现。
第五章 思考题
1.什么是边防行政法律制度? 2.简述边防行政法律体系的构成? 3.抽象边防行政行为与具体边防行政行为的区别 何在? 4.边防行政许可分哪几个种类? 5.简述边防行政强制的概念。 6.边防行政强制的适用手段有哪些? 7.边防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8.边防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共有几种? 9.简述边防行政救济的概念 10.何谓边防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二、处罚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概念有如下三层含义: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
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
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和本市沿海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沿海海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具体负责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维护边防治安管理秩序、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做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出海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船长或船舶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
第六条在本市沿海海域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船员、船民,须持有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本市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船舶),必须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后,方可出海作业。
外埠船舶进入本市海域,应依法持有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应依法持有出海船民证,并接受本市公安边防机关的查验。
第七条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船舶出海船舶户口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基本情况;(二)船舶所有权证明;(三)船舶用途、作业范围;(四)船舶类型、等级;(五)船名、船号。
已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前款项目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唐政办函[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0〕61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有效整治唐山沿海海域(即曹妃甸、南堡、海港、丰南、滦南、乐亭、唐海、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海域)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此海域开发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市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打击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宣传教育与严厉打击相结合、源头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集中清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唐山沿海海域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全力以赴,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唐山沿海区域的经济建设与科学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有效整治唐山沿海海域治安秩序,及时破获一批盗采海砂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整顿一批盗采海砂严重的重点海域,有效保护国有资源安全。
三、工作重点(一)打击对象:严重破坏唐山沿海海域经济建设发展的盗采海砂违法犯罪分子。
(二)整治区域:唐山沿海海域。
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凭公行罚决[2021]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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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凭公行罚决[2021]133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凭公行罚决[2021]13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10【处罚日期】2021.08.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古**【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0:35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凭公行罚决[2021]1338号违法行为人古**,男,证件号码:**********,2005年09月21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龙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寨**********。
现查明2021年5月29日下午16时许,古**因听说陆富力说其坏话,便伙同邱为健、农礼宾、廖振翔、陈富勇、农业鹏等人,在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那岩屯宏基山语城售楼中心街对面的路边分别对陆富力进行拳打脚踢。
古**等人欧打陆富力期间,廖振翔脚踹陆富力时致陆富力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摔坏;古**撂倒陆富力时致陆富力随身携带的80元钱人民币丢失,丢失的80元钱人民币后被廖振翔、农礼宾、黄永贺三人捡走。
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1日,经凭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陆富力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微伤。
2021年6月28日,廖振翔赔付陆富力被损坏手机的手机维修费450元并取得陆富力谅解,同时廖振翔、农礼宾、黄永贺三人分别将捡到的共计80元钱交还给陆富力并取得陆富力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