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行政公文的保密与公开

行政公文的保密与公开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媒介,具有保密与公开两个方面的特点和需求。
保密与公开的合理运用,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本文将就行政公文的保密与公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公文的保密行政公文的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需要对某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保护。
以下是一些保密行政公文的常见措施:1. 标明密级:对于涉密信息,行政公文必须在首部或封面上标明相应的密级,如“绝密”、“机密”、“秘密”等,以便限定其查阅范围。
2. 限制查阅对象:根据行政公文内容的敏感程度,限制查阅对象只限于具备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或特定机构,对其他人员进行屏蔽。
3. 保密措施:行政公文的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利用加密技术进行传输、使用密码保护电子文档、确保纸质文件妥善保管等。
4. 期限限制:对于一些涉及敏感信息的行政公文,可以规定其保密期限,该期限过后,公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公开。
二、行政公文的公开行政公文的公开是政府向公众传达重要信息、增加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感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行政公文公开的常见形式和途径:1. 公示公告:行政公文可以通过公告牌、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便于公众了解有关政策、法规、重要会议等信息。
2. 信息公开: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供相应的公文查询服务,使公众能够便捷地查阅政府信息。
3. 媒体发布: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稿件等方式,将行政公文的重要内容传递给媒体,由媒体向公众广泛传播。
4. 行政公文的在线公开:行政公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公开,使公众能够方便地访问并下载相关公文。
三、行政公文保密与公开的重要性行政公文的保密与公开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关涉到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透明度的体现。
保密与公开的合理运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防范信息泄露:通过对行政公文的保密处理,可以有效防范机密信息的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及社会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已经被普遍接受和实施。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法治理论、民主理论和效率理论。
法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因此,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及标准,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的信息,否则一切信息都应该公开。
同时,政府部门要承担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内容。
民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建设,它可以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开度和互动性,促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部门在决策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响应公民的关注和诉求,倾听社会声音,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提高公共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效率理论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政府的高效治理和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提高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有效减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纠纷,使政策决策制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它不仅能够促进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提高,还能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下是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探索的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应当从立法、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机制设计等各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及标准实施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实行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政府部门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协作。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

利益与世界各国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和平共处㊁互利共赢原则,促进国际社会稳定和平,坚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论思想为指导,通过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跨国交流促进本国和各国共同繁荣稳定发展.第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习近平新时代和平发展道路围绕中国和世界和平,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平发展思想为指导,吸收各国促进和平发展的战略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提出一系列新观点㊁新思路,为中国军事㊁政治㊁经济等建设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稳定国内社会发展状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习近平的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既契合新时代中国基本国情,又符合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又体现了中国倡导世界和平的发展理念,指引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积极参加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构建持久和平㊁健康发展的美好世界.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中强调, 我们要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习近平的新时代中国和平发展道路,提倡各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信念,积极参加国际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在政治㊁经济㊁文化㊁社会㊁生态文明等方面相互交流㊁共同发展,一定能建成全球各国人民共同期待的美好和平世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世界和平发展道路的方向指南.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增进人民群众的爱国精神,促使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凝聚力量,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参考文献[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习近平.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阿里阿衣木(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街道,四川凉山615000)摘㊀要: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㊀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建设经济和政治稳健发展必要制度,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需求.政府信息保密是国家维护社会特殊关系的手段,也是维持社会各项事务秩序的必要制度.1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公开与保密的理解与内涵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两项制度都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共同为国家民主建设保驾护航.1.1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行政机关在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过程当中,以一定方式与手段记录㊁储存其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㊁准确地向公众公布,即政府信息公开.1.2㊀政府信息工作保密的内涵政府信息保密是指依据我国«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下,由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组织和领导为保护国家秘密信息而开展的活动.2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等课题.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存在着内在立法原则的冲突矛盾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另一方面又是相辅相成.它们都是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缺一不可的制度.2.1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对立关系(1)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原则及其内容的对立.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客观上有着互斥关系.«条例»的原则是公开,保密是例外.而«保密法»与之相反,两者之间立法原则的对立显而易见.另外,«保密法»规范内容范围广,囊括很多方面.«保密法»规定了每一位公民都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于涉密人员来说,他们很可能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所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前若连知悉的可能都没有,事后何谈保密义务.在具体信息保密设置中,应合理明晰普通公民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2)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相应立法实施的冲突.根据法理,并从«条例»与«保密法»的法律效力位锋绘2020年第1期345㊀阶来看,当出现«保密法»和«条例»内容规定不一致时,«保密法»应当被优先适用.但«保密法»中对国家设密主体的设定并不够明确具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受到的各种监督力度会被削弱,人民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要避免«条例»最终只是落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形式法规,成为摆设性文件而无实质有效性,必须加强人民参与与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逐渐将«条例»行政法规的形式升格为«条例»法,使其法力位阶与«保密法»持平.(3)公开与保密立法顺序交叉使得«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我国因为历史原因,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立法技术尚未成熟,而先制定㊁实施了«条例»,再出台实施了«保密法»以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立法进程交叉致使旧«条例»与旧«保密法»内容上出现了一些对抗性内容,也使得旧«条例»施行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其次,新的«保密法»与旧«条例»之间又有不合理相矛盾冲突的内容,这一定程度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造成了损害.2.2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统一关系(1)公开与保密立法目的的统一.«条例»的设置是为了国家更好地履行其保障公民被宪法赋予的知情权的义务.«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尽管«条例»和«保密法»两者立法原则上有对立,但两者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人民幸福.(2)公开与保密法律框架下的统一.信息公开和保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条例»和«保密法»都有着各自重要意义,缺一不可.«条例»与«保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它们都体现了国家意志,各自以公开与保密两个角度规定各界社会主体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中的行为中的规范.3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完善及问题的解决当今时代,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针对政府如何稳健㊁积极㊁安全地公开政府信息,最优化实现社会信息资源配置,提出以下建议.3.1㊀定密制度规范化严格化,合理科学划定保密范围(1)限制并细化保密范围,防止保密范围宽泛.据我国现行保密法,我国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秘密设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秘密 范围过广,便会使得很多本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受到公开限制.不利于增加政府与人民之间互相的信任和民主社会建设.(2)规范设密权限主体,避免设密主体范围过宽.我国保密法律赋予了多级国家机关设密权,包含国家㊁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以及省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等多级工作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要真正加强公民切实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减少国家秘密的范围,使规定更加准确细致合理.3.2㊀建立完善良备的法律体系,协调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仅仅设置有单一的«条例»,然而与信息保密相对应的相关法有«国家保密法»㊁«档案法»等多部法律.平均公开与保密相关法的数量,兼顾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平衡,给涉密范围减肥 ,制约 国家秘密 ,扩大公开范围.适时适机调整公开法与保密的相关法步调,使其协调发展,共同发挥作用.3.3㊀设立有效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制度(1)公民对设密信息争议解决机制空缺.新«条例»并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出公民对属于设密信息争议的解决机制.因此,解决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只有援引«保密法»的相关规范.但是«保密法»仅解决了国家机关㊁单位之间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以及对秘级不同意见处理,仍尚未具体制定出公民对国家和行政机关的秘密争议解决机制.(2)建立保密争议处理机制.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之内,需要权行政机关来判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只有审查程序的权力.所以,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系统的保密争议处理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好国家秘密,不让保障公民知情权成为空谈,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摆设.3.4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机制,让司法权制衡监督行政权虽然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已经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审查制度,且都适时㊁适地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审查制度,但存在着审查措施㊁要求和规范模糊等问题,这样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化亦难以保障.因此提出以下两点措施.(1)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体系机制.政府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的具体工作中,应明确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明确规定豁免公开的范围,且适度限制行政机关设密自由裁量权,严格细化详细制度内容实施与司法审查,明确对部门设置㊁人员配置㊁职责分工制度配套教育培训㊁技术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实际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真正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体系机制.(2)追究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不当或非法地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对公民㊁法人和组织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施行,应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泄露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的,须追究相应过错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3]张立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J].北京交通大学,2011.[4]苏志鑫.试论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锋绘2020年第1期346㊀㊀。
行政公文的公开和保密原则

行政公文的公开和保密原则行政公文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表达方式,具有公告、公示、公告等作用,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桥梁。
在行政公文的处理过程中,公开和保密原则是确保信息传递顺畅、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公文处理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开行政公文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增加政策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公开行政公文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公文在一定程度上向公众公开。
公开的范围应明确界定,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
2. 公开的时限:政府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公开行政公文。
公开行政公文的时限应合理,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并反馈意见。
3. 公开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示栏等多种途径来公开行政公文。
公开的方式应该便利公众获取,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公开效果。
公开行政公文不仅有助于政府的公信力,还能够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保密原则行政公文的保密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等重要利益。
保密原则是行政公文处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保密原则的核心内容。
保密行政公文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保密的必要性: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判断行政公文是否需要保密。
保密的必要性应当是合理、真实、明确的。
2. 保密的范围:政府应当明确保密行政公文的范围,避免将不应保密的信息进行过度保护。
保密的范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合理保护相关利益。
3. 保密的层级: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公文的保密程度,划分不同的保密层级。
保密层级的划分应清晰明确,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保密行政公文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公开与保密的平衡公开和保密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保证了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公文的保密与解密处理机密信息的责任与措施

行政公文的保密与解密处理机密信息的责任与措施行政公文作为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
其中涉及到的部分内容可能属于机密信息,需要进行保密与解密的处理。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中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及相应措施。
一、保密责任在行政公文中,保密的责任主要由行政公文的拟稿人、审核人和发送人承担。
拟稿人在撰写行政公文时,有责任识别并标注机密信息,并确保其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审核人负责审查行政公文中的机密信息,确保其合法、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保密级别划分。
发送人负责确保机密信息在传递中的安全性,并且仅将行政公文发送给有权接触该信息的人员。
二、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 分级保密制度针对行政公文中的机密信息,应当建立分级保密制度。
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将机密级别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并在行政公文中采用相应的保密标记和封装措施。
拟稿人在撰写行文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机密信息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标注。
2. 限制访问和披露对于含有机密信息的行政公文,应当对访问和披露进行限制。
只允许特定的人员在具备相关权限和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访问和披露。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到机密信息,并对访问进行记录和监控。
3. 安全传递与存储为了保证机密信息在传递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和技术措施。
例如,使用密码、加密技术等手段对机密信息进行保护。
对于纸质行政公文,应当采取物理封存、密封和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管理。
而电子行政公文则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和监控。
三、机密信息的解密处理机密信息的解密处理一般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信息的合法和必要性。
只有在获得解密审批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解密操作。
同时,在解密过程中,还需要确保解密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防止机密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四、违反机密保密规定的责任与处罚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篡改机密信息的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公文处理要把握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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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要把握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
现代机关公文办理工作中,经常遇到信息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
既要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又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要保障国家秘密不受侵害,又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许多时候令人纠结,不知所措。
因此,依法解决保密和公开之间的矛盾,确保机关公文办理质量,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
总结多年来我国机关保密、信息公开和公文办理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公文办理过程中应秉持以下原则处理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
一、要依法规范。
保密突出的是信息安全,公开突出的是信息共享;保密重在防止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破坏和侵害,公开重在表达国家意志并取信于民。
在具体的公文办理过程中,两者之间虽然在形式上相互矛盾,但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的。
无论是保守秘密还是信息公开,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信息保密和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公文办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将有关规定落实到公文办理的每一个具体环节。
只有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妥善处理信息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要统一归口。
只有统一归口,才能实现公文办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只有在全局的视野范围内,才能准确把握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科。
行政文书的保密与公开原则

行政文书的保密与公开原则行政文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保密与公开原则是指在行政文书的处理和管理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保密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公开的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文书的保密原则和公开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文书的保密原则1. 国家秘密保密原则国家秘密是指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其他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
行政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 个人隐私保密原则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行政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3. 商业秘密保密原则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行政文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尊重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权,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二、行政文书的公开原则1. 信息公开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主动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公众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文书,提供信息公开的渠道和途径,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2. 依法公开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依法公开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
政府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便民公开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便民的公开服务。
政府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提供便捷的行政文书公开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总结:行政文书的保密与公开原则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文书时应遵循的原则。
浅谈信息公开与保密

浅谈信息公开与保密信息公开与保密是在现代社会中相互交织且互为关联的两个概念。
信息公开强调透明度与公正,而信息保密则强调安全与保护。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政府、组织或个人主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树立公信力。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计划、财务会计等。
信息公开的形式有新闻发布会、报告会、公告、公示等。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政府透明度。
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建立透明的决策和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2. 促进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为公众提供了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的途径,促进了公众对政府行为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实现了民主的目标。
3. 提升社会和谐。
信息公开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消除信息的隐蔽性,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公平公正,从而加强社会的凝聚力。
4. 推动依法治国。
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的基石,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和社会能够了解和监督政府的法律执行情况,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信息保密信息保密是指对特定信息进行限制和保护,以防止其被未授权的人获取或使用。
信息保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
信息保密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企业竞争力、尊重个人权益。
信息保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安全。
信息保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国家机密信息,损害国家安全利益。
2. 保护商业机密。
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息保密对于保护商业机密、维护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无论是研发成果还是市场策略,都需要得到适当的保密。
3. 尊重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对于维护人们的尊严、自由和尊重至关重要。
信息保密可以防止个人敏感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4. 保护社会稳定。
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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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民族的具体表现。
国家为了维持管理秩序,维护特殊法律,对于有的信息又必须进行保密。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了传统保密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又带来了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现状进行分析,查找目前面临的问题,并且结合我国的实情,提出完善我国政务公开和保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保密策略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理论、公众知情权运动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这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具体表现。
行政信息公开对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政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等有着重大的意义。
国外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行政信息公开运行的大环境给我们以有益启示。
我国应该积极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公开保密制度。
正确认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做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现状分析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2000年7月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
该宪章的宗旨就是推动全球信息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心,要求各国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政策法规环境。
在这个环境下,2002年,我国起草了《行政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宣布《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完成,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已经展开。
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行政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随后不久,上海、成都、深圳、杭州4个城市也陆续公布并实施了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章的出台,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都确立了立法性依据。
规范行政信息公开行为,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行政信息保密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例外。
各国在大力倡导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十分关注信息保密的问题,并且规定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并在信息公开法中明确了例外信息的类别。
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九类信息可以视为“信息的例外”,包括:1、保密文件;2、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制度;3、根据其他法律作为例外的信息;4、商业秘密与商业、财务信息;5、政府的内部联系;6、个人隐私;7、执法文件;8、金融制度;9、地质信息。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不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1、个人信息;2、团体信息;3、防卫外交信息;4、警察信息;5、审议研讨信息;6、事务事业执行信息。
其他各国也都有保密信息的规定。
信息保密关系到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因此,制定和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时,最难解决的问题也就是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主体的研究(一)国家利益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同样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
必须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去办事。
国家信息秘密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利益的根本要求。
如果对于这些十分敏感的、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务也毫无保留地公开,必将与最终保护人民的利益相冲突。
因此,对国家秘密,各国法律都将其排除在行政信息公开范围之外。
从“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看,公开国家秘密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不涉密的;保密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把握好这个“度”的前提是准确定密,按期解密,公开行政信息的首先确保降低风险程度,同时又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企业利益行政信息对于商业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也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法律进行公开和保密。
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性的商业秘密包括专利技术和不可专利技术,还包括与此相关的技术秘密。
政府掌握了这些商业秘密时,就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提。
如果行政机关任意公开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将会改变竞争态势,置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于不利之地位;严重时会扰乱公平竞争原则,危及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行政信息在公开包含商业秘密的行政信息的问题上应该认真考虑这些信息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如果公开商业秘密就国家和公众而言所得到的利益大于对其保密而使个人得到的利益,那么公开就是必然的。
反之,就不予公开。
(三)个人利益行政信息在公开行政信息时应该考虑到个人的利益,对于个人的秘密根据情况,酌情公开和保密,确实保障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伤害。
行政信息公开中,国家机关要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大量的个人信息,为防止信息公开而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必须保障国家机关享有相关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收集与获取权、信息加工处理权、信息传播权等。
这就使得原本仅有私权性质的隐私权为国家机关行使,体现出行政性,这是行政信息公开中隐私权的本质特征,也是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的根源。
行政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关键是在国家机关的信息权利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
三、行政信息公开与行政信息保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过于陈旧,应该补充和完善我国调整信息保密的法律主要有《刑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统计法》和《档案法》等,这些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堡垒。
相比较而言,调整行政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较多。
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地方法规也只有少数城市才有,调整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法律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它主要强调对行政信息的保密而不是披露,这些法律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变的陈旧,有的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定密范围过大,将大量的一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妨碍了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
《档案法》中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根据该规定,档案信息公开的期限长达三十年,档案法的这种规定明显是在片面强调保密的指导思想上制定的,它为信息封堵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伞。
(二)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模糊我国现有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较小,界定公开与保密的标准不统一,不合理。
这与轰轰烈烈的信息化运动趋势很不协调,也与世界上有关信息公开保密立法不相适应。
在我国,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各地方的公开标准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政部门其公开的标准也是不同的,造成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局面。
在信息公开方面,我国存在着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公开信息的数量少质量差等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方面缺乏规范性依据的状况极易导致,要么是该公开的信息不敢公开,要么是该保密的信息又没有保住。
这些问题和不足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尽快研究、抓紧出台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以规范信息公开活动,使信息更好地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制定信息公开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加大信息公开的数量,提高质量,同时应该划清公开与保密信息的界限,缩小并明确保密的信息,使该保密的能够保住。
四、做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建议(一)完善行政信息立法建设为了满足我过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制度的需要,我国应该及时修正《档案法》、《国家保密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使其适应现代民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信息公开法与其他法律能够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公开法律相对缺乏的情况,首先应该大力加强行政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我国行政信息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对于那些陈旧的法律,要根据我国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节和修改,时他们适应我们迅速发展的需求。
(二)正确理解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联系确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这是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最大难点。
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信息公开只限于“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双公开。
在《行政信息公开条例》中,列举了七种信息公开的例外,直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根据国家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被列举为公开例外的第一项,这和世界很多国家是一致的。
正确认识保密公开的联系,国家秘密可以作为公开的例外。
很多国家的秘密并非是不予公开,比如美国公民可以就保密文件提出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对文件进行审查后确认是否公开;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保密文件进行解密,如果申请文件被解密,则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对保密文件进行不公开的实质性审查。
美国的这些规定,给我国国家秘密带来了参考,我国也应该在尽量公开的指导思想下设计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和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公民可以就国家行政信息工作是否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审查。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审查结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开的行为,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
只有这样,公民的知情权才有充分的保障,《信息公开法》才避免流于形式。
现有的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该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缺少对故意不公开信息个人责任的规定。
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有必要明确规定政府机关故意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
《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故意不向公众提供行政信息,篡改、毁灭行政信息,不将行政信息登录到信息登记簿,向申请人乱收费,非法干预首席信息官的正常活动,或者故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的今后的工作就不仅仅是制定公开与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更要同步设计保障与监督的制度。
(四)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机制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相比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法律相对不够健全,管理监督水平不够到位,所以我国有必要积极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成果,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状况,有目的有选择的运用。
具体做法如下两点:首先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我国行政信息工作水平。
其次是我国可以派遣一批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实地考察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和总结适合我国的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制。
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迅速提高我国政务工作人原的工作效率,提升他们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