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合集下载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背景
为了加强档案局信息发布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保密审查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局内部和向外发布的所有信息。

三、保密审查流程
1.申请提交
申请者需在信息发布前提交申请,同时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2.初审
初审工作由档案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查,并将申请提交到保密审查部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工作由档案局保密审查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在保证信息传播和公开的前提下,确保绝对保密的信息不被泄露。

4.审批
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策。

对通过审批的信息进行标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发布计划。

5.发布
在经过审批、标记和分类后,对信息进行发布。

对不同级别的信息进行不同的保密措施。

同时,保证已经发表的信息不被恶意转载和滥用。

四、监督与检查
为了强化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档案局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检查制度。

领导每年组织一次保密审查工作联合检查,同时对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整治。

五、处罚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档案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六、总结
保密审查是档案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希望广大员工认真对待,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为推动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附件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用于对即将或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机关或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具体的审查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审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的目的。

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审查。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部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可以继续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如果审查不通过,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修改信息内容以重新申请。

4. 保密措施:如果信息被确定为保密内容,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保密。

这包括限制对该信息的访问、存储和传输,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者的追责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需求,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限
制信息公开的自由和透明度,因为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保信息公开保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保护了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性。

下面将从定义、意义、内容、实施和问题等方面详细介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定义与意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体现,可以增强政府的公平性、责任感和民主性。

其次,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工作和决策的过程,有助于民众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

然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内容与要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保密审查的对象:一般来说,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均可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对象。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内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2. 保密审查的程序:保密审查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步骤。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前,需要将涉及保密的信息提交给专门的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的程序包括初审、核实、审查、审核等环节,保证信息公开过程的合法合规。

3. 保密审查的标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商业利益等方面。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需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敌对势力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于商业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处理。

4. 保密审查的结果与处理:经过保密审查,对于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信息,保密部门应当给出明确的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者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一、引言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有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提升政府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等。

然而,一方面信息公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涉密信息保护的关系,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保密审查的目的保密审查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保密要求。

其目的在于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1. 行政机关(以下简称“A机关”)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提供;2. A机关设立保密审查专员,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3. 保密审查专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 负责审核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b) 制定保密审查标准和流程,并进行动态管理;c)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做出相应判定;d) 提供有关保密审查方面的咨询和指导;e) 定期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保密审查的具体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a)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由A机关接收并记录相关信息;b) A机关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c) A机关将信息公开申请递交给保密审查专员。

2. 保密审查标准a) 保密审查专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制定保密审查标准;b) 保密审查标准应根据信息的性质、涉及的领域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判定;c) 保密审查标准应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 保密审查过程a) 保密审查专员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评估;b) 根据保密法规和保密审查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保密要求;c) 若有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保密制度的适用;d) 若无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实行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职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相协调、相促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保密审核的职责、权限、要求等。

第三章保密审核程序第八条机关、单位在制作、获取信息时,应当依据保密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明确提出定密意见或者是否公开的意见。

的信息提交给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将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
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
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
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
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
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
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
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6年1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