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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权益,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意义和目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的利益,也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息息相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减少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冲突。

二、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被提交给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审查标准通常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结果将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或者保密处理。

三、应用和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实施中应用广泛、有力地保障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了申请人合法的知情权。

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预防信息虚假和误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尽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和效果已经得到认可,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昆政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昆政办〔2008〕119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确定事项,统计、分析和报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政府信息泄密,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以及开展保密检查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本单位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将作为是否公开的决策依据。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审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进行审查并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制作公文时,应同步审查其属性并记录审查意见。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录并保存,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审查结论和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公开。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共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同时也需要保护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对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审查范围原则:审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权责分明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各方职责清晰明确,协同合作。

(4)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信息公开优先原则: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应当优先选择信息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2)初步审核:由审查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3)保密评估:对初步确定为涉密信息的申请进行保密评估,评估是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4)审查决定: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

(5)告知申请人: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决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要求(1)保密性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严防信息泄露风险。

(2)公正性原则:审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干扰。

(3)科学性原则:保密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正式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正式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部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 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 指定专门审查人员,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部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部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 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 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实行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职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相协调、相促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保密审核的职责、权限、要求等。

第三章保密审核程序第八条机关、单位在制作、获取信息时,应当依据保密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明确提出定密意见或者是否公开的意见。

的信息提交给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将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大学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大学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切实做好我校信息公开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自觉维护国家信息的安全,根据《XX省机关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要求。

第二条XX学院信息公开发布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组成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明确至少一名本部门正式职工为本单位信息管理员,并报送信息公开发布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或我校不宜公开的事项:1.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机要件、资料和内部刊物;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3.校党委、行政会议涉及不宜公开的记录;4.全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纪律处分、安全稳定、教职工及学生档案材料、各级各类考试试题(卷)及答案等材料;5.重要的电文、电话、群众来信;6.有关涉外工作、统战工作方而的秘密事项;7.党政方而的各种印章;8.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事项的密级划分:密级的划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一)绝密级事项L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2.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和有关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L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3.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人事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4.考核干部的档案、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5.开考之前的各级各类考试试题(卷)及答案;6.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资料;7.重要的电文、电话、信访件;(二)秘密级事项L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2.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3.己经鉴定的科研项目的资料、鉴定书;4.党政方而的各种印章;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不宜公开的学校各类合同书、协议书、谈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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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士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党政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网站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对外宣传等,管理要求如下1.职责分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监督。

对包括各下属事业单位的所有网站、政务微博等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

(详见《网站基本情况报备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
(1)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
(2)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
(3)及时登录相关网站和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发现涉嫌涉密信息及时采取应急和补救措施。

2.审查依据
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般包括《定密事项一览表》明确的定密事项、《保
密范围规定》明确的工作秘密、内部事项以及机关、单位工作涉及的敏感信息等。

《涉密事项一览表》应在单位内部公布,并明确告知相关责任部门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

3.审查程序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由提供信息的业务部门对所提供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查把关。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对初审后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转载发布应注明出处,原始资料妥善保存。

正式文件发布要从严审核,禁止发布中央文件,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正式文件一般应在其网站正式发布后进行转载。

确需发布,应先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并对照原件认真审核。

(3)单位分管信息公开领导终审并签发。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4.监督检查
保密工作机构每年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包括下属事业单位)的网站、政务微博、博客的基本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审查人员,填写《网站基本情况报备表》,报市保密局备案。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应每季度对本单位网站、微博等发
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填写《网站信息检查记录表》;发现涉嫌涉密信息及时采取应急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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