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权益,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意义和目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的利益,也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息息相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减少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冲突。
二、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被提交给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审查标准通常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结果将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或者保密处理。
三、应用和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实施中应用广泛、有力地保障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了申请人合法的知情权。
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预防信息虚假和误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尽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和效果已经得到认可,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用于对即将或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机关或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具体的审查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审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的目的。
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审查。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部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可以继续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如果审查不通过,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修改信息内容以重新申请。
4. 保密措施:如果信息被确定为保密内容,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保密。
这包括限制对该信息的访问、存储和传输,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者的追责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需求,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限
制信息公开的自由和透明度,因为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保信息公开保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昆政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昆政办〔2008〕119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机构,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定密管理第五条定密工作应当根据《保密范围》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对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
由承办人员依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由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查。
第七条在定密载体上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定密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信息公开审查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审查制度。
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查的方法、步骤,以便执行。
第十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实行自审与送审制度。
对上网的信息事先要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第四章信息公开发布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
发布信息前,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当实行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
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第十三条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开信息时,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
转载时,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第五章保密设施与技术保障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施,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共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同时也需要保护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对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审查范围原则:审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权责分明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各方职责清晰明确,协同合作。
(4)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信息公开优先原则: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应当优先选择信息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2)初步审核:由审查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3)保密评估:对初步确定为涉密信息的申请进行保密评估,评估是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4)审查决定: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
(5)告知申请人: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决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要求(1)保密性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严防信息泄露风险。
(2)公正性原则:审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干扰。
(3)科学性原则:保密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1、为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形式的适当性,特此制定本制度。
2、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开校务信息之前,必须按照既定的校务公开程序,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核。
3、我们致力于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机制,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未经严格审核的校务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着重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要素,确保其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与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拟定校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等内容,并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
该签发单需提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再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每月底,办公室需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并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备案。
若遇到重要校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情况,应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请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公开。
6、对于因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而导致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若校务公开人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信息,给学校、个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燕河营镇中学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二)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与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整体运行,其具体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相关制度与规范,同时监督其有效执行与落实情况。
二、对本机关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无涉密信息泄露。
三、负责就政府信息是否可公开等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申报与审批。
四、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以及定期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政府信息泄密事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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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5.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二级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级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应及时报学校保密办;
2.二级单位对初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信息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定后的信息,上传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交学校保密办备案。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加强对门户网站、二级网站信息的清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学校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适时对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以及擅自公开信息或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