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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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制度_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保密审查制度_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保密审查制度_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保密审查制度篇1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

第七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权益,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意义和目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的利益,也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息息相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减少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冲突。

二、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被提交给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审查标准通常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结果将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或者保密处理。

三、应用和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实施中应用广泛、有力地保障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了申请人合法的知情权。

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预防信息虚假和误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尽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和效果已经得到认可,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用于对即将或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机关或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具体的审查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审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的目的。

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审查。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部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可以继续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如果审查不通过,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修改信息内容以重新申请。

4. 保密措施:如果信息被确定为保密内容,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保密。

这包括限制对该信息的访问、存储和传输,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者的追责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需求,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限
制信息公开的自由和透明度,因为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保信息公开保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4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4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引言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有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提升政府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等。

然而,一方面信息公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涉密信息保护的关系,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保密审查的目的保密审查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保密要求。

其目的在于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1. 行政机关(以下简称“A机关”)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提供;2. A机关设立保密审查专员,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3. 保密审查专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 负责审核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b) 制定保密审查标准和流程,并进行动态管理;c)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做出相应判定;d) 提供有关保密审查方面的咨询和指导;e) 定期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保密审查的具体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a)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由A机关接收并记录相关信息;b) A机关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c) A机关将信息公开申请递交给保密审查专员。

2. 保密审查标准a) 保密审查专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制定保密审查标准;b) 保密审查标准应根据信息的性质、涉及的领域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判定;c) 保密审查标准应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 保密审查过程a) 保密审查专员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评估;b) 根据保密法规和保密审查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保密要求;c) 若有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保密制度的适用;d) 若无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保护了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性。

下面将从定义、意义、内容、实施和问题等方面详细介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定义与意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体现,可以增强政府的公平性、责任感和民主性。

其次,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工作和决策的过程,有助于民众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

然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内容与要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保密审查的对象:一般来说,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均可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对象。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内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2. 保密审查的程序:保密审查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步骤。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前,需要将涉及保密的信息提交给专门的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的程序包括初审、核实、审查、审核等环节,保证信息公开过程的合法合规。

3. 保密审查的标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商业利益等方面。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需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敌对势力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于商业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处理。

4. 保密审查的结果与处理:经过保密审查,对于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信息,保密部门应当给出明确的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者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行政诉讼。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昆政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昆政办〔2008〕119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共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同时也需要保护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对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审查范围原则:审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权责分明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各方职责清晰明确,协同合作。

(4)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信息公开优先原则: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应当优先选择信息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2)初步审核:由审查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3)保密评估:对初步确定为涉密信息的申请进行保密评估,评估是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4)审查决定: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

(5)告知申请人: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决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要求(1)保密性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严防信息泄露风险。

(2)公正性原则:审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干扰。

(3)科学性原则:保密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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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
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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