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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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认 定办 法 二 减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税 、 育费 附加 。纳 税 城 教 人实 际 应缴 纳 的营业 税 、 市维 护建 设税 、 育 城 教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目前透露 , 保监会刚刚出 台的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提 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
见。
出了完善保险公 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 各保险公 司
和资产管理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治理 结构建
设。 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 内外上市等方式, 不 断优化股权结构 。 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强化董事会和 董事 的职责 , 董事会要对保险公 司的内部控制、 险 风
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要规范管理层运作 , 强化总精
算师等关键岗位职责。
税限额 内, 依次减免 营业税 、 市维护建设税、 育 城 教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动力。 建立内控评价机制 , 索建立 内 探 部审计责任人制度 ,构建 内部 审计与 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要强化制度 的
执行力 , 做到政令畅通 , 令行禁止, 确 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 的全
过程和各个环节 ,落实到基层。 下 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新政出台
保险 公司治理有童可循
《 实施意见》规定 ,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 中
介、典当、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商贸企业,劳动就 、 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 企业 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 惠 政策 , 每名下 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 年。 国有大 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吸纳原企业富余 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 % 以上 ,从事工程总承 O 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以上 ,符合条件 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 o 收优 惠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就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我们梳理制定了一揽子稳就业政策措施,现将《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结合人社部《稳就业专项行动方案》,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坚持把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方面,组织实施稳就业专项行动,采取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服务,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助力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

二、具体任务和举措(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1.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2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9.25
【实施日期】2003.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
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 ) 固定的 生产经 营场所 : 一 有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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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再﹝2003﹞550号【发文日期】2003-10-13【实施时间】2003-10-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的极端重要性,提高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学习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出台的背景、政策意图,确保执行过程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三是学习应当形式多样,讲求效果,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贯彻好再就业政策,市局成立了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全面组织指导地税系统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模式尽快成立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建立起政令畅通、反馈及时的保障机制,确保再就业政策总体部署落实到位、操作措施落实到位、宣传工作落实到位、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各局要把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再就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加大再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根据总局关于“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做好宣传工作。

市局宣传中心,各局负责宣传的部门要把再就业政策宣传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周密计划,全面贯彻落实。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系统的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各局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在市局宣传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

再就业政策宣传要坚持“两个并重”原则,即对内与对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市局宣传中心已经制定了《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局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四、采取有效的服务措施,贯彻落实好再就业政策在依法执行政策、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各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京地税纳〔2003〕4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局《市地税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在本局网上公布,同时报市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局要积极行动,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借鉴“设立专门窗口”、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地税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批”等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切合自身实际,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

五、严格数据统计分析,为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服务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

市局计会处在相关处室规范减免税申报、疏通数据统计工作的来源渠道的基础上,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并抄报市地税局推进再就业领导小组成员,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

各局计会科按照市局要求负责本单位再就业税收优惠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局计会处。

同时,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通过数据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并把有关数据逐级上报,作为调整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一)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要纳入市局年度税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把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税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项目,认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合法有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执法环节中,明确执法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日常检查监督,将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列入本单位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强化监督,保证落实,并定期向市局汇报本单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

七、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再就业政策的效果市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解决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的问题。

各局要加大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在资格认证、审批、年检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合作,形成合力,发挥协同工作的优势,强化再就业政策效果。

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再就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市局推进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努力搞好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要制度化,把日常调研和专项调研结合起来。

各局在配合市局做好调查研究的同时,也要积极组织调研工作,利用与失业人员和吸纳企业直接联系的优势,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供准确的动态信息。

各单位要重视调研报告的起草,组织专人撰写好调研报告,供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参考。

附件:1.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意见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供的材料二ОО三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关于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和改进全系统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有关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特就有关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两次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千方百计地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让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 受到优惠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是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的职责和义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

为此,各区县、各分局一定要把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推动工作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并商请有关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全系统为推进优惠政策落实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服务措施,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共同关心和支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坚持“两个并重”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按照总局要求,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要坚持“两个并重”的原则,即对内与对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

不仅要加强对广大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宣传,也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宣传;不仅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的宣传,还要加强宣传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为此,一是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形式,广泛地做好税收优惠政策 的社会宣传工作。

二是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是要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常性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税收知识辅导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 得着。

同时,要通过广泛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组织相关政策考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内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切实学好、用好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服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再就业工作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确保宣传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是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税收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制定年、季度和税收宣传月工作计划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坚持把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内容,一并作出计划安排。

二是建立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

宣传负责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领导小组,以及各新闻媒体、下级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征集宣传需求,积极组织策划宣传活动,跟踪进行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宣传部门的密切合作,主动汇报宣传工作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社会的宣传合力。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形势和汇报工作制度。

各级宣传负责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定期分析本地区就业与再就业形势,研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情况,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并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机关、领导小组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

以上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注重做好经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市局宣传中心。

附件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一、再就业政策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2002]18号);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2003]173号);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3)372号);9.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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