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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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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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促进职业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之外,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水平、知识素养和创新能力,接受专门培训和教育的过程。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效、灵活多样,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继续教育的组织、开发、提供和使用。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提高自我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落实专项经费,优化培训资源,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完成学时和学分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的统计、发布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网上学习、集中培训、翻转课堂、实践锻炼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业和专业发展趋势,选取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课程和项目。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培训师资力量应当符合要求,质量严格控制,注重实践能力和经验分享。

第十三条学习过程中应当加强交流沟通,促进教师和学员、学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形成有效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抄袭作弊,尊重知识产权和作品版权。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应当通过考试、论文、作品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应当与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对有相关证书、学分和职称评定要求的人员予以肯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英雄模范、标兵、优秀专家、教练员等优秀人才,可以给予差旅、住宿、餐费、劳务酬劳等激励,并予以表彰。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医药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医药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甘卫中医函〔2020〕44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0〕2号),结合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0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实施及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0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或视频会议软件,按照申报内容及学时数,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培训,并确保培训质量。

拟线上培训的国家级项目应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填写《202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线上培训申请表》(附件1),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拟线上培训的省级项目应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填写《2020年度甘肃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线上培训申请表》(附件2),报甘肃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举办的2020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在年底申请延期至2021年举办。

本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不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或备案的条件。

三、各单位要按照申报的继续教育项目名称、目标、任务数等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继续教育任务。

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和甘肃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对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抽查评估。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024年甘肃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

2024年甘肃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

2024年甘肃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优化人才()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人才的风尚。

A.表彰奖励B.负面清单C.奖惩结合D.黑名单2.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不涉及?()A.发明专利B.实用新型专利C.产品商标D.外观设计专利3.《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4.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A.青年科技人才B.高层次人才C.科研人才D.急需紧缺人才5.正规授权流程呈现“两高一低”的趋势,其中“一低”是指()。

A.成本低B.门槛低C.收益低6.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

A.创新质量B.综合绩效C.支撑服务能力D.使命完成情况7.《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A.科研项目B.科技成果C.基础研究D.应用研究8.()是跨系统、跨企业、跨地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A.标识解析B.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C.工业互联网平台D.安全态势感知平台9.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B.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C.民法通则D.植物品种保护条例10.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

A.正确政治方向B.正确思想路线C.经济效益导向D.科研成果导向11.我们的目标是:到2025年,在()领域拥有一大批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方案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方案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篇1]为贯彻落实《灵台县教育局、灵台县人社局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灵教字【2017】2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主动适应全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保证学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准则,以引领教师成长,促进教师自主发展为目标;以解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矛盾和困惑为重点,精选培训内容,优化培训队伍,创新培训形式,强化培训管理,稳步提高我学区教师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为实现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组长:苟灵福副组长:张海峰鲁德琮组员:杨惠芸薛惠萍陈勇仇彩云陶雪婷王月李会科王艳三、培训范围全校正式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高、中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社局和教育局组织实施,初级及以下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人社局和教育局组织实施。

(1)初级及以下人员培训范围。

根据市县分配教育系统专 1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初级及以下人员公修课、专业课全员参与,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

(2)高、中级人员培训范围。

当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内部岗位等级的高、中级人员必须参加公修课、专业课培训,其它高、中级人员原则上也要报名参加。

城南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四、培训形式、时间及地点1.公修课:主要以自学研修的方式进行。

高、中级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的培训由市人社局组织。

报名由学校负责,汇总上报县局,学校派人领取培训教材及试题,9月底前,市人社局赴各县(区)巡回验证时由学校将参训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试卷、培训费报送指定地点,由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试卷、验证并收取培训费,验证时间及地点届时电话通知。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的报名、教材发放、考试和学分登记由县人社局组织。

2009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09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要 把 ( 例 的学 习 宣 传 工 作 ,作 为 专 业 技 与以往保持基本一致 。为了配合各地正在开展的深 ( 条 术 人 员继 续 教 育 的 一 项 长 期 任 务抓 紧抓 好 。在 前 入学 习 实践 科学 发 展观 活动 ,以及 落 实省委 “ 四抓 阶 段 开 展 学 习 宣 传 活 动 的基 础 上 ,继 续 组 织 好 三 支撑 ”的 总体 工 作思 路 ,以项 目建设 促进 我 省经 ( ( 条例) )的学 习宣 传 ,加深 对 ( 例 的理 解和 认 济发 展 ,我 们组 织 编写 了 践行 科 学发 展观 实 务读 ( 条

科学发展观 ,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思维和能力 建 设 为主线 ,以实施 “ 甘肃 省专 业技 术 人才 知识 更 新 工程 ” 为重 点 ,认 真 实施 《 条例 ) ),依法 开展 继 续 教 育 ,通 过 组织 多种 形式 的继 续 教育 活动 ,积 极 培 养专 业技 术 人 员的学 习能 力 、实践 能 力和 创新 能 力 ,紧紧 围绕 我省 重大 项 目建设 和特 色 优势 产业 培 育 ,充分 发挥 继续 教育 在人 才 资源 开发 和能 力建 设 中 的基础性 作 用 ,全 面 提高 我 省专业 技 术人 员的整 体 素 质。 二 主要任 务和 工作重 点

识 ,提 高依 法 开展继 续 教 育工 作的 自觉 性 。积极 组 本 和 自主学 习和 自主创新 。对于专业技术人 织 ( 《 条例 的学 习宣传 ,使 广 大专 业技 术 人 员 ,尤 员当前普 遍 关心 的 经济 类读 物 ( 点 经济学 》 ,尚 ( 学 其是 用人单 位 中的 管理 人 员和继 续 教育 工 作者 ,能 未选 学过 的地方 和单位 仍可选 学 。 够 充分理 解 ( 《 条例 颁 布 实施 的重 大意 义 和法律 地 二是 坚 持专 业课 培 训 与公修 课 培训 同步 开 展 、 位 ,为贯 彻实 施 条例 ) ),依 法开 展继 续 教育提 供 同期考核、相互促进的原则 ,在人事部门实施公修 法律 支撑 。 同时 ,政府 继续 教 育主 管部 门 要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履 课 培训 的 同时 ,行 业主 管部 门 、各 用 人单 位和 继续 行职 责 ,加 强对辖 区 内 条例 执 行情 况 的检 查指 教 育基 地 ,要结 合 各 自实 际和 专业 技 术人 员的 不 同 导 ,做到 有法 必依 、执 法 必严 、违 法必 究 ,在 自查 特 点 ,认真 做好 专业 课 培训 ,以增 强继 续教 育 学 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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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 号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
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收集、发布继续教育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从事继续教育方面的研究、咨询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确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实施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三)审核、登记、认定、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国家对专业培训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一)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
(二)本单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现代远程教育;
(四)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四)有必需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机构。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对学习优秀者予以奖励。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保证财政供给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拨付。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开展课题研究需要进行继续教育而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开展继续教育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涂改、伪造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
(三)在考核、考试期间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教学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继续教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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