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辞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辞职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给所在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并经过单位审核。

事业单位辞职须经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突然缺岗引发的工作困难。

其次,辞职者需在离职前完成交接工作。

辞职人员应主动与接替者进行工作交接,做好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同时,辞职人员还需配合单位进行相关的离职手续,如交回单位提供的工作证、职工卡、证照等。

另外,辞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离职交接和离职培训。

离职交接的内容包括个人工作内容和经验的传承,向接替者介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确保接替者能够尽快上手。

离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保持离职人员对单位的信息保密并杜绝潜在的安全风险。

同时,辞职人员还需全面向单位交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这有助于单位对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避免因个人离职而导致的工作质量下降或发生问题。

最后,辞职人员需与单位订立书面离职协议。

离职协议是辞职人员与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化约定,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辞职人员应主动履行离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积极配合单位的离职审批和离职手续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后,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事业单位辞职后,如果继续从事与原单位业务有关的活动,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总之,最新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辞职申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旨在规范辞职流程,保证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辞职人员也需遵守相关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辞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事业单位辞职规定是指员工在任职期间,根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则,向事业单位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出辞呈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事业单位正常的运转和后续工作的衔接。

一、辞职申请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日期。

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办理手续1. 领取离职手续表:离职手续表是辞职员工离开事业单位前必须填写和提供的一个表格,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离职原因、工资及待遇处理等内容。

2. 离职清退:员工应该在离职之前将单位的财务、物资等归还。

3. 交接工作:员工在离职前应与接替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接,将自己负责的工作交代清楚,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资和待遇处理1. 发放工资:员工在辞职后有权获得所有的工资报酬,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期间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2. 福利待遇:员工在辞职后,享受的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加班费和奖金:员工在辞职前加班所得的加班费和所属于自己的奖金应当及时结算并发放。

四、提前离职若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职,应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若同意,员工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提前离职流程,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

总结起来,事业单位辞职规定是确保员工和单位双方权益、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并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待遇。

员工在辞职前应积极配合交接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离职申请。

提前离职的员工应当经过单位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障员工和单位的权益,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人调发[1990]19号辞职辞退

人调发[1990]19号辞职辞退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0年9月8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制人员辞职暂行规定》.doc

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制人员辞职暂行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0]19号发布日期:1990-9-8执行日期:1990-9-8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规定与企业人员有所不同。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适用于企业单位的《劳动》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两个规定的字面上看,我们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的“辞职权”原则上与企业单位一致,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辞职。

但是,如果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就“辞职”的条件有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适用特别的约定。

结合本文前述案情来看,教师职业与其他事业单位员工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学校安排教师工作,需考虑课程安排,保障学年稳定。

案例中的中学解释,学校每年会在9月开学之前安排好师资,6月召开新生家长会,7、8月进行新生家访,因此,学校才会与教职工约定提出辞职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中学与俞老师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是合理且符合教学特点的,若教师可随时提出辞职,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及学生的学习进度,中学作为校方,也难以对整个学校开展教学管理。

据此,俞老师要求中学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殊情况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宜在合同中约定辞职程序。

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已废止)(人调发(1990)19号)第七条中,作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4-22
人调发[1990]19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其余的要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

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申办材料及具体的要求
(1)辞职:
《辞职申请表》;
(2)辞退: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5、办事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须经批准的以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3)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报材料:
1、辞职申请表及所在单位意见;
2、关于同意申请人辞职的批复;
3、辞职通知书。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任免机关审批;
4、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第_________号
辞职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四、五条,经研究,同意同志辞去公职。

辞职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单位留存一份;2、辞职人员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