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实例教会你[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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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免教育附加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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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免教育附加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免教育附加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摘要:一、引言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定义与来源三、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定四、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具体分录方法五、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的案例分析六、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学生享受到各类教育优惠政策。

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定义、来源、使用规定以及具体的分录方法。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定义与来源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国家为了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行的学费减免政策。

该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由教育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定1.免学费补助资金仅限用于学费减免,不得挪作他用。

2.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学生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3.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具体分录方法1.记录借贷:在学校的财务账簿上,借方记“应收学费”,贷方记“政府补助收入——免学费补助资金”。

2.发放补助资金:在学生的学费缴纳记录上,借方记“应缴学费”,贷方记“应收学费”。

3.减免学费:在学生的学费缴纳记录上,借方记“应收学费”,贷方记“实收学费”。

五、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的案例分析假设某学生小明符合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条件,其学费为5000 元/年。

根据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政策,小明可以享受每年5000 元的学费减免。

1.在学校财务账簿上,借方“应收学费”5000 元,贷方“政府补助收入——免学费补助资金”5000 元。

2.小明缴纳学费时,借方“应缴学费”5000 元,贷方“应收学费”5000 元。

3.学费减免后,借方“应收学费”5000 元,贷方“实收学费”5000 元。

六、总结免学费补助资金是一项重要的教育优惠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很大的帮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已经成为国家和家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免学费政策,并提供相应的补助资金。

本文将探讨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录问题。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类免学费补助资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另一类是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

2.1 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教育。

这些资金通常被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分配。

2.2 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除了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外,一些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也会提供相关资金来支持教育公益事业。

这些资金通常是通过捐赠或设立基金等形式提供的。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录方式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录需要按照一定的会计原则进行,以确保资金的正确记录和使用。

下面将介绍两种常见的分录方式。

3.1 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一种常见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或组织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具体分录方式如下:1.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借:免学费补助资金–贷:政府补助收入2.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借:免学费补助资金–贷:捐赠收入3.2 收支结算法收支结算法是一种适用于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方法,用于管理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

具体分录方式如下:1.政府提供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借:免学费补助资金–贷:收入结转四、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录的会计处理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录不仅仅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还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4.1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金,并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和核对资金的流动情况。

4.2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为了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相关部门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计提的教育费附加免征如何处理

计提的教育费附加免征如何处理

计提的教育费附加免征如何处理
答:减免税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的处理方法是:所有当月计提的应缴税费月末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即可.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如下:
(1)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若是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2)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注意: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计提附加税时,只计提城建税就可以,不用计提其他的什么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
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
1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 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3 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4 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

免除保教费财务制度

免除保教费财务制度

免除保教费财务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保教费是指为了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提高教育质量而向学生及其家庭收取的一定费用。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一些学生无法支付保教费,从而影响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建立免除保教费的财务制度,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免除保教费财务制度的意义1. 促进教育公平。

建立免除保教费的财务制度,可以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为经济问题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从而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2. 保障学生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支出,保教费的减免可以保障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3. 增强社会和谐。

建立免除保教费的财务制度,可以减少因学费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建立免除保教费的财务制度,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免除保教费财务制度的具体措施1. 制定免除保教费的政策。

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免除保教费政策,明确免除保教费对象、标准和程序,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2. 完善资助体系。

加大政府资助力度,建立健全的教育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的帮助,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困难。

3. 强化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免除保教费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 完善信息化建设。

建立学生信息数据库,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确保免除保教费的对象准确、及时和全面。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免除保教费政策,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知晓率和申请意识,确保政策的全面落实。

四、财务保障和预算1. 确保资金来源。

政府应当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免除保教费的资金来源充足。

2. 制定预算计划。

【会计实操经验】免抵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免抵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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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免抵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该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为此,笔者简要分析一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一、征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05年1月1
日起将免抵的增值税正式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二、财税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零)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按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情况,在增值税的处理中,当期应退增值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例1:王氏公司为销售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出口柠檬酸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内销柠檬酸销。

会计经验:免缴教育费附加应该如何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免缴教育费附加应该如何会计处理

免缴教育费附加应该如何会计处理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月份会计处理1.计提增值税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309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900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2月份会计处理1.计提增值税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927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02.计提城建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9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89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最新知识]不足30万收入减免附加税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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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30万收入减免附加税如何记账?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缴税费--附加税费(2015年1月1日之后不用交)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金
贷:本年利润
凭证是先按不免税时候一样做,所得税不免,月底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比如说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核定收入10000元,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月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营业外收入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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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实例教会你[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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