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矿山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维护矿山秩序,预防安全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矿山生产、生活区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矿山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山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人事、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矿山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设立矿山安全保卫部,负责矿山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矿山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矿山安全保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保卫教育培训;(五)负责矿山内部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六)负责矿山安全保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七)负责矿山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六条矿山安全保卫部应定期对矿山生产、生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一)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入矿山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二)巡逻制度:设立巡逻队,对矿山生产、生活区域进行巡逻,确保安全;(三)值班制度:对矿山生产、生活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四)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产、生活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矿山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三)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四)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九条矿山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包括:(一)加强矿山内部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二)对矿山内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三)加强矿山内部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矿厂企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矿厂企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厂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矿厂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安全保卫部,负责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保卫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负责企业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四)负责企业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六)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五)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八)门卫管理制度: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物品检查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九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等。

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煤矿安全保卫工作视为头等大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制度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防范、风险管控、责任落实、群防群治、情况通报、应急处置等措施,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防范、依法防范、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注重风险分析和评估,加强责任制约,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监测和安全预警等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决策、管理措施、管理职责、管理机制的科学规范和有效执行。

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班组长、工作人员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扛在肩上,绷紧弦、紧盯着,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保卫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体系,定期组织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惩罚,以此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煤矿保卫科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保卫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保障煤矿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煤矿保卫科负责全矿的保卫工作,包括门卫执勤、巡逻、销售与保卫配合等。

2. 门卫负责机关大楼、矿区大门的24小时值班,负责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

3. 巡逻人员负责矿区内的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销售与保卫配合,确保销售区域的安全。

三、门卫管理制度1. 机关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没有手续的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放行,对携带公共财产出机关者,需进行登记。

3. 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来客,认真负责,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 加强楼前车辆停放的管理,严禁乱停乱放,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停放。

5. 负责打扫机关大厅内、大门外的卫生,保持责任区无杂物、纸屑及其他垃圾。

6. 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案件发生,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巡逻管理制度1. 巡逻人员要严格按照巡逻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确保矿区治安秩序。

2.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置或报告、报警,确保生产安全。

3. 对寻衅闹事、威胁机关安全、扰乱正常办公程序的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 巡逻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销售与保卫配合制度1. 销售与保卫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销售区域的安全。

2. 销售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销售区域。

3. 保卫部门要加强对销售区域的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煤矿保卫科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煤矿保卫管理制度

煤矿保卫管理制度

煤矿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管理煤矿保卫工作,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保卫管理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内的保卫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保卫、巡视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煤矿保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结合、治理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卫工作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保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迅速的方式,提高矿工保卫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煤矿保卫工作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保卫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操作。

第六条煤矿保卫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员编制和技术力量,制定保卫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配合,配备必要的保卫设备和装备。

第七条煤矿保卫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岗位责任的管理模式,明确各级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煤矿保卫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保卫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巡视防范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巡视防范制度,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煤矿巡视防范工作应当包括日常巡视、专项巡查和定点巡逻等形式,密切结合矿区地质地貌等因素,制定巡视防范计划。

第十一条巡视防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矿区地形地貌,掌握常见安全隐患,做到熟悉业务、精细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巡视防范工作应当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煤矿保卫管理机构报告巡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应急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煤矿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制定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计划。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煤矿保卫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保卫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保卫工作,维护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保卫人员。

第三条煤矿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有序。

第二章保卫人员职责第四条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煤矿内部治安秩序的维护,保障生产、生活区安全;2. 负责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物品进入矿区;3. 监督检查矿区内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4. 及时发现并制止矿区内的违法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5. 参与煤矿突发事件的处理,保障矿区稳定;6. 参加保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保卫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三章保卫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卫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保卫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

第九条保卫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条件适应工作要求。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条保卫人员应熟悉煤矿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卫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区安全。

第五章奖惩第十二条对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保卫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卫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煤矿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规定执行。

矿山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矿山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捍卫工作制度
一、捍卫人员要常常对本矿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保护社会政治稳固和治安捍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的政治意识和安全防备意识;预防和减少违纪犯法行为。

二、做好动向信息工作,实时处理各样不平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辅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遏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捍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备举措,防备偷窃、损坏和治安灾祸事故的发生。

四、调停办理煤矿内部治安纠葛,保护矿区生产、生活其余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次序。

五、对矿内有稍微违纪但还没有组成犯法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实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矿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祸事故和其余严重危及治安的状况,保护发案现场并辅助公安机关查破矿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矿内务工、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感人口。

八、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对搅乱矿区次序的人员进行办理。

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井、辅助设施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成立煤矿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部,负责具体实施煤矿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措施;2. 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教育培训;3. 负责安全保卫设施的配备和维护;4. 调查处理安全事故;5. 指导、监督基层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6. 负责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3.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5. 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6. 处理本单位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七条煤矿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 加强对煤矿生产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加强对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等关键环节的监控,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4. 严格执行矿井出入管理制度,加强矿井出入人员的检查;5.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6. 加强对矿井周边环境的监控,防止非法开采、破坏矿井设施等违法行为;7. 加强对矿井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8. 加强对矿井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爱护和保养好保安器械,切忌进水、严禁摔打和抠剥。ﻫ(5)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将保安器械转借他人或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第二十三条检查矿区范围公共设施是否完好,若有损坏情况,及时上报矿综合处。
第二十四条巡视矿区的治安情况,留意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等场所,避免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进入矿区。
第二十五条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矿区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
第二十六条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擒获或报警;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可能第一时间扑救。
第三章门卫制度
第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由综合处统一管理,保安队长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负责矿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矿区;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岗亭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第十五条 对进出车辆、人员严格检查,严防闲杂人员进入矿区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所属区域。
红岩煤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作者:
———————————————————————————————— 日期:

红岩煤矿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厂区绿化环境整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坚持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制度,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第七条各班组提前十分钟到岗位上接岗,如接班人员未到位,在岗人员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当面签字确认。
第五章保安器械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由保安队长负责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班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第二十八条保安器械的使用按如下规定:ﻫ(1)严格按照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操作。ﻫ(2)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队长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3)不准利用对讲机中呼叫与工作无关之事,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是我矿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职工、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归属综合处管理,由综合处负责保安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门房、入井检身房和夜间巡逻,门卫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出入井检身房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夜间巡逻配备两名保安人员。
第十六条运输物资人员凭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物资放行单》,核实无误后放行。
第十七条 爱护值班室的设施设备,保持门岗及辖区内的清洁卫生(含岗亭周边),做到随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严格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期间,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站姿、坐姿,按规定值勤,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熟辆、人员,要主动、有礼貌地询问情况并热情协助。
第四章巡逻制度
第二十一条负责矿所属区域内的值勤巡逻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矿区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线路巡查,到规定巡逻地点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赌博、聚众喧哗;应遵守厂纪厂规,不得泄漏煤矿机密。
第十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