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54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以及《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梅市办〔2005〕1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工作机构为落实市直转制国企改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专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牌子,根据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数,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责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工作。
2024年关于退休人员协议书

2024年关于退休人员协议书合同方详细信息: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第一章总则1.1 本协议系公司与退休人员之间就退休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及相关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1.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退休待遇2.1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退休人员提供以下退休待遇:2.1.1 基本养老金;2.1.2 补充养老金;2.1.3 医疗保险待遇;2.1.4 养老服务补贴;2.1.5 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福利待遇3.1 公司为退休人员提供以下福利待遇:3.1.1 定期体检;3.1.2 节日慰问;3.1.3 生日祝贺;3.1.4 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退休人员义务4.1 退休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声誉。
4.2 退休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活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4.3 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相关证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更新后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义务5.1 退休人员在其退休期间及之后,均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5.2 退休人员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争议解决6.1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签字盖章: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签字:日期: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2024企业职工退休安置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企业职工退休安置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主体1.1:甲方(企业)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1.2:乙方(退休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第二条:退休条件2.1: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2: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条件第三条:退休待遇3.1: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退休金3.2:甲方为乙方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3.3:甲方为乙方提供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如体检、节日慰问等第四条:退休金发放4.1:退休金的计算方式4.2: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及方式4.3:退休金发放的调整机制第五条:退休后的权益保障5.1: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权益5.2:甲方不得因乙方退休而降低其原有的福利待遇5.3:甲方不得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6.2:甲方因企业经营需要,可与乙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6.3: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法律适用8.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经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第十条:保密条款10.1: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0.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12.1: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相互发送通知和送达文件12.2:通知和文件的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地址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13.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24年14.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_______(填写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主体1.1:甲方(企业)名称:×××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协议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目的为确保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规范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主体甲方:(退休人员姓名)乙方:(服务提供单位或个人)第三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退休后的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娱乐活动、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日常生活照料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1.饮食安排:根据甲方口味和营养需求,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确保甲方饮食健康;2.个人卫生:协助甲方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供必要的洗漱用品;3.居住环境:保持甲方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定期进行卫生消毒;4.出行协助:根据甲方需求,提供适当的出行协助,如陪同散步、就医等。
第五条健康管理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1.健康监测:定期为甲方进行健康检查,如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2.医疗协助:陪同甲方就医,协助甲方领取药物,提供医疗咨询;3.康复护理:根据甲方健康状况,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如按摩、康复训练等;4.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知识,提高甲方的健康素养,引导甲方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娱乐活动乙方负责为甲方组织娱乐活动,包括:1.文化娱乐:组织甲方参加诗词、书画、舞蹈、歌唱等文化活动;2.社交活动:协助甲方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组织聚会、访问等活动;3.旅游度假:根据甲方意愿,组织旅游度假活动,丰富甲方的生活体验。
第七条精神慰藉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包括:1.情感交流:倾听甲方的心声,关注甲方的情感需求,提供心理咨询;2.陪伴服务:提供陪伴聊天、观看影视作品等服务,增进甲方的生活乐趣;3.亲子互动:鼓励甲方与子女、亲朋好友保持亲密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八条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上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九条付费方式1.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付费、按月付费或按年付费等方式;2.甲方付费后,乙方应及时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协议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协议(参考样本)甲方(移交方):()乙方(接收方):(各县(市)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9〕4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退休人员移交乙方所涉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管理的退休人员共名(其中:男人、女人);党员共名(其中:男人、女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名单见附件),自2020年月日起,移交给乙方管理服务。
二、甲方负责做好退休人员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决好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甲方须按规定办结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结清移交前发生拖欠的各种费用,保证没有欠缴事项。
四、甲方对退休人员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移交企业是解决统筹外费用的主体,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按照方案要求执行。
3、企业现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原则上应无偿划转给乙方,确实难以划转的可通过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但应继续保留退休人员使用的权利。
4、甲方不得以移交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若因此引发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五、乙方应提供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相关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配合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协议书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协议书(范本)甲方(移交方):企业乙方(人员接收方):街道(乡镇)丙方(人事档案接收方):档案馆丁方(移交监交方):人力社保局根据厅字〔2019〕19号、渝委办发〔2019〕66号规定,为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退休人员人(其中男人,女人),移交给乙方管理服务。
二、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按照《中共XXX委办公厅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66号)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对甲方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甲方《XXX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6〕76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办发〔2018〕60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和《XXX纸质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渝档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实施数字化处理后移交给丙方管理。
四、甲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人卷,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无偿管理和服务。
为保障移交顺利,双方同意,甲方原则上在年月前完成档案移交,如甲方未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可协商顺延。
五、甲方原有的退休人员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场地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无偿移交给乙方(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甲方承诺退休人员移交后,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今后国家和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移交方案2.维稳预案3.移交人员明细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丙方(盖章):丁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优秀制度范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http://]。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3〕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o第四条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2006年起,凡已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且社区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县,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实施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范文写作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州、市、县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镇,应在原已建社区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对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当地政府应抓紧进行社区规划,建立社区组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梅市府办[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崇商重企的重大决策,加快劳动力资源开发,切实有效地帮助市直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开发劳动力资源,打造产业技工大军(一)扩大职业技术教育办学规模。
抓住省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机遇,以市技工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市农业学校为龙头,力争到2011年,把3所学校建成规模超万人的院校,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新增学位 5.3万人,在校生达9.5万人,实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市技工学校力争2008年升格为国家重点技校,2010年升格为高级技校,2011年升格为技师学院。
市职业技术学校力争2008年升格为国家重点职业学校,2009年建成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学校。
市农业学校力争到2010年建成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学校。
(二)整合职业技术教育办学资源。
积极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优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布局,调整类型结构和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扩大名校优势,提高办学效益。
(三)打造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品牌。
牢固树立“社会需要什么岗位设置什么专业;社会需要什么技能开设什么课程;社会需要什么人才培养什么学生”的办学思想,强化“特色立校”理念,引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发挥独特优势,找准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培育品牌专业,打造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职业技术院校,不断增强学校的吸引力、生命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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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封面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托管单位
乙方: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
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现有退休人员名,其中:男性名(中共党员名),女性名(中共党员名)。
自年月日起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退管机构管理后,属于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以外的其他有关福利待遇仍由企业支付。
若因此引起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甲方按规定整理好全部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正确填写《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档案移交清单》、《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卡》、《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移交花名册》。
(四)甲方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总数,向乙方一次性交纳退管活动经费元/人标准,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