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潍坊征地补偿新标准

潍坊征地补偿新标准潍坊市政府日前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新标准的出台对于潍坊市的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民生活将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将对新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将按照新标准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对于不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将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避免征地补偿范围的不确定性,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类型、面积、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证了农民能够及时获得补偿款,避免了因为补偿款支付不及时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再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评估委员会的成立、评估结果的公示等环节,保障了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保障机制进行了加强。
根据新标准,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农民的申诉途径和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总的来说,潍坊市政府发布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农民能够充分了解新标准的相关内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潍坊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效。
山东潍坊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潍坊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潍坊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地级市,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地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潍坊市农村地区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农民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山东潍坊地区的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山东潍坊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农民朋友们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潍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补偿。
对于房屋补偿,潍坊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农民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对于土地补偿,潍坊市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包括了其他补偿,如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
其次,潍坊市政府在确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在评估房屋和土地价值时,采取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还会给予农民一定的过渡期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以减轻农民的搬迁压力,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再次,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得到了严格监督和管理。
潍坊市政府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不倚。
同时,政府还积极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需要提醒农民朋友们的是,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务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山东潍坊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希望农民朋友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参与农村拆迁工作,推动农村建设和发展。
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潍坊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山东省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对居民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并对被征用和拆迁的居民进行相应的补偿。
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潍坊市出台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潍坊市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用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同时还要给予适当的补偿金;对于被征用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农田地力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按照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对于因征地拆迁而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还要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对于因征地拆迁而暂时无法谋生的居民,还要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
其次,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的生活状况,保障了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及时发放。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被征地拆迁居民提供了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偿标准的执行,做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安置和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是对被征地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及时发放,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各项补偿和安置工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这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房屋拆迁时,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拆迁农户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拆迁补偿范围。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进行的房屋拆迁。
被拆迁的房屋包括农户的住宅、存栏、存粮、堆放的农产品、家禽家畜圈舍等建筑物,以及与这些建筑物相连的附属设施。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当地房屋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 生活补助标准,针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3. 土地补偿标准,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户,政府将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
4. 其他补偿标准,针对因拆迁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等,政府也将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程序。
1. 评估确认,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确认,确定补偿标准。
2. 签订协议,政府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时间安排、补偿方式等内容。
3. 发放补偿款,政府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农户发放相应的补偿款项。
四、补偿标准调整。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如果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补偿标准出现偏低或偏高的情况,政府将及时进行调整,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拆迁补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2001]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的应提交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六)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

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对于因此而需要拆迁的居民或单位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
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不断增多,因此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到的对象主要包括居民和单位两类。
对于居民来说,补偿标准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对于单位来说,除了房屋补偿外,还可能涉及到生产经营补偿、设备搬迁费用、人员安置等方面的补偿。
其次,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比如,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都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潍坊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再次,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也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区域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的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郊区或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同时,补偿方式也可能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分配、就业安置等多种形式,以满足被拆迁对象的不同需求。
最后,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被拆迁对象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不到位、不公正等问题。
总之,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政策、法规、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被拆迁对象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拆迁补偿工作。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东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山东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山东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21年,山东省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新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保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能够反映实际价值。
同时,对于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自建房屋拆迁户的利益。
其次,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新标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以更公平地确定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对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租赁补助、搬迁补助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临时安置补助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市场租金进行计算,过渡期租赁补助将根据租赁市场价格和被征收户家庭人口数量进行综合考虑,搬迁补助将根据实际搬迁距离和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合理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新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
对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额外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山东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新标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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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源: 作者:日期:10-12-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
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
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第十二条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
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
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如果所在村能够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按同一区位土地价格扣除基底占地补偿后补给个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房屋面积由房管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质由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确认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确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搭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不予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的迁移,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确需进行补偿的,经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性质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确定。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评估机构结合营业时间、纳税情况,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20%:(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拆迁带院落的两层以下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容积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名录中,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拆迁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整体评估报告送达拆迁当事人以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对复估或二次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可采取统一异地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也可由拆迁实施单位提出定点及建设意见,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将补偿资金全部拨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
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不需要评估的补偿、补助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拆迁评估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委托拆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坟头、围墙、水井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对拆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拨付拆迁人。
拆迁补偿资金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兑付使用。
拆迁项目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十八条对拆迁评估过程中的漏项、漏评、错评及当初不能入户评估的项目,或因建设需要对计划拆迁内容进行调整,需要追加或核减相关费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共同认定后,按照第二十七条拨款程序报批拨款。
第四章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房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部门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