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房产交易加把锁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公证处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构,其职责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服务。
在房地产交易中,公证处的作用尤为重要。
房产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对公证处房产委托书的意义、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首先,公证处房产委托书的意义不可小觑。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需要委托公证处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房产委托书是委托人授权公证处代为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文件。
它起到了明确双方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通过公证处房产委托书,双方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交易中的纠纷和风险。
其次,公证处房产委托书的内容需要仔细考虑。
一份完整的房产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证处的名称和地址;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房产的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内容,包括代为办理交易手续的具体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交易的约定和要求,包括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双方签字和日期等。
这些内容的明确和准确是保证房地产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
然而,公证处房产委托书的办理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委托人在选择公证处时应当慎重。
公证处的信誉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因此,委托人应当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公证处进行委托。
其次,委托人在填写委托书时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一条款。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最后,委托人在签署委托书之前应当核实自己的身份和交易细节的准确性。
只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了上述内容和注意事项,公证处房产委托书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和要点值得关注。
首先,公证处房产委托书一般需要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委托人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
其次,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房屋买卖公证处公证流程

房屋买卖公证处公证流程1.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和房屋证明来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Buyers and sellers bring their IDs and propertycertificates to the notary office to handle the notarization procedures.2.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对双方身份信息,并确认房屋证明的真实性。
Notary office staff check the identities of both parties and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property certificate.3.接下来,双方当事人签订公证委托书。
Next, the parties sign the notarization power of attorney.4.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起草公证书。
Notary office staff draft the notarization certificate according to the wishes of the parties.5.双方当事人确认公证书内容无误后,在公证书上签字。
The parties confirm the content of the notarization certificate and sign it.6.公证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一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The notary office staff and the parties sign together and affix the official seal.7.公证处将公证书存档备案,并发放公证书副本给双方当事人。
The notary office archives the notarization certificate and issues a copy of it to the parties.8.至此,房屋买卖公证手续完成,交易正式生效。
房产限售做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限购、限贷、限售等政策,以稳定房价、遏制投机炒房。
其中,限售政策成为调控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房产限售政策的执行,许多城市要求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进行公证。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产限售做公证的意义、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二、房产限售做公证的意义1. 保障交易安全房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
通过公证,可以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2. 遵守政策法规限售政策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要求房产交易必须符合政策法规。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政策法规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3. 提高交易效率公证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公证机构可以协助双方进行合同审核、产权确认等工作,提高交易效率。
4. 保障交易双方权益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限售公证过程中,会严格审查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产权归属等问题,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房产限售做公证的流程1. 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
2. 准备材料交易双方需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3)限售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办理公证交易双方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公证员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交易合法合规后,出具公证文书。
4. 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双方携带公证文书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5. 领取新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可领取新的产权证。
四、房产限售做公证的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应明确、完整,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 交易双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交易失败。
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交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手续繁多,程序复杂,给许多交易者带来了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证处推出委托办理房产交易服务,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是指当事人将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手续委托给公证处办理,由公证处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当事人完成房产交易的全过程。
二、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的优势1. 安全可靠公证处是国家法律服务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委托公证处办理房产交易,能有效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的纠纷,确保交易安全。
2. 程序简便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了中间环节,使交易更加便捷。
3. 高效快捷公证处拥有专业的团队和高效的办事流程,能够快速完成房产交易手续,缩短交易周期。
4. 保障权益公证处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的流程1. 咨询与预约当事人首先到公证处咨询,了解房产交易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确认符合条件后,与公证处预约办理时间。
2. 准备材料当事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3)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交易合同;(4)税费缴纳凭证等。
3. 办理公证当事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4. 办理过户手续公证处将法律文书提交给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
5. 办理抵押登记如需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
6. 收费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收费合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四、公证处委托办理房产交易的注意事项1. 诚信为本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事实。
上锁挂牌锁定加标

上锁挂牌锁定加标上锁挂牌锁定加标购房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难题,对于购房者来说,选好一家值得信赖的房地产公司十分重要,毕竟购房涉及到巨额资金,一旦上当受骗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选好房地产公司后,接下来就是选择心仪的房源啦。
在选房源的时候,大家是否会在意房源的保密性呢?会不会担心房源被别人买走?如果您是这样的担心,那么上锁挂牌锁定加标这个功能就非常适合您。
上锁挂牌锁定加标是房地产经纪公司推出的一项功能,它的作用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建立一个私密的联系方式,让房源的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提高房源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首先,这个功能的作用就是让买方和卖方之间建立私密的联系方式。
在购房时,买方需要联系卖方,询问房源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但如果房源信息被公开,那么其他人也可以看到房源的情况,从而增加了购房的竞争,有可能让买方失去心仪的房源。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上锁挂牌锁定加标充分保护了买方和卖方的隐私,并且让他们之间能够建立一个私密的联系方式,方便交流和联系。
这样,购房者就可以充分了解房源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提高了购房的效率和成功率。
其次,上锁挂牌锁定加标还可以提高房源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在购房过程中,房源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如果房源信息被泄露,那么买卖双方可能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为了严格保护房源的安全性,上锁挂牌锁定加标能够让房源信息只被授权人员查看,并且通过多种方式对房源进行加密保护。
这样,就不担心任何非法泄露房源信息的问题。
最后,上锁挂牌锁定加标还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体验。
购房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如果买方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护,就会大大减小购房风险,并且提高购房信心。
同时,这个功能也可以让卖方更加满意,因为他们可以借助这个功能,把房源快速卖出去,避免了持售房产带来的各种麻烦。
综合来看,上锁挂牌锁定加标是一个很好的购房保密系统,它能够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提高房源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让购房者和卖方之间建立起稳固的联系,同时也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体验。
房产全权委托公证_解押(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交易、抵押等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减少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房产交易必须进行公证。
而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解押,则是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解押的概念、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解押的概念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解押,是指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为了实现房产交易目的,将其对房产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行使,并由公证机构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证明委托人已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房产解押手续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房屋登记办法》5.《房屋交易管理条例》四、办理流程1.委托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3)全权委托书;(4)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身份、房产情况等真实、合法、有效。
3.公证机构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证明委托人已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4.受托人持全权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解押手续。
5.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解押证明,房产解押手续完成。
五、注意事项1.委托人应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的公证机构进行全权委托公证解押。
2.委托人应充分了解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确保受托人能够胜任房产解押手续的办理。
3.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4.委托人应关注解押手续的办理进度,及时与受托人沟通,确保解押手续顺利完成。
5.委托人应保留好全权委托公证书、解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日后查询。
六、结语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解押是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纠纷。
房屋公证处公证流程

房屋公证处公证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房屋公证处公证流程。
你知道吗,这就好比是给房子上了一道安全锁!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啊,像房产证、身份证啥的,这就像是战士上战场得拿好自己的武器一样!要是没准备齐,那可就麻烦啦。
然后呢,你就去公证处啦。
到了那儿,哇,工作人员都可专业啦!他们会仔细地审核你的材料,那认真劲儿,就好像在检查稀世珍宝呢!他们会问你各种问题,你可一定得如实回答呀,不然咋给你公正呀,对吧?
接着就是最关键的一步啦!公证员会给你做公证,这时候你是不是有点小紧张呀,哈哈,别怕!就想象自己是在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仪式。
比如像奥运会上运动员等着领取奖牌一样,神圣又激动呢!这一步完成后,你就拿到公证书啦,它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哟!
哎呀,你说这房屋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不是很重要呀?没有它,总觉得房子少了点保障呢。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公证,万一以后出现啥纠纷,那可咋整?所以呀,可别小瞧了这一步!好好按照流程来,给自己的房子加上这层“保护罩”,这样住着才安心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我的观点很明确,房屋公证处公证流程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一定不能马虎对待哦!。
房产公证解锁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房产进行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产公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公证材料不齐全、公证流程不熟悉等。
本文将为您介绍房产公证解锁方法,帮助您顺利完成房产公证。
二、房产公证解锁方法1. 了解房产公证流程在进行房产公证之前,首先要了解房产公证的流程。
一般来说,房产公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公证: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机构审核: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公证员现场核实:公证员对房产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房产状况。
(4)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核实情况,出具公证文书。
2. 准备公证材料在进行房产公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3)其他相关材料:如继承、赠与、分割等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 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在选择公证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证机构资质: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确保公证文书的权威性。
(2)公证机构口碑:了解公证机构的口碑和服务质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
(3)公证机构地理位置:选择离自己较近的公证机构,方便办理手续。
4. 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房产公证手续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公证申请: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证员审核: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现场核实:公证员对房产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房产状况。
(4)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核实情况,出具公证文书。
5. 注意事项在进行房产公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材料真实、合法: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公证失败。
(2)遵守公证程序:按照公证流程办理手续,避免因程序不规范导致公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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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解发杰《公证与不动产权属变动》内容摘要: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看,公证介入房屋登记很有必要性。
《物权法》虽然原则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于我国尚无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特别是房屋登记中引入公证是必要的。
我国现有的房屋登记机关为行政机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正逐步形成,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正在淡化、弱化,原有的职能已经或必将下放,改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公证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服务性,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专业性,决定了公证机构能够承担对房屋物权变动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
变过去的行政审查为法律审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这与我国设立公证这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变动房产公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公证并不陌生,但是为什么要办理公证,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办理公证,很多人还是一知半解,由于监管及立法在某些环节上的缺位,不动产所有权变更过程中极易诱发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
鉴于这种情况,在不动产产权变更特别是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动产产权变更过程中,公证的作用就是对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协议双方所签合同及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买房置业,被大多数人看做是人生头等大事,然而想要顺利实现这一理想却并不容易。
购房者需要准备多种资料、完成多项程序,期间往往会遇到诸多难以应对的法律问题和棘手事件。
于是,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房产公证,便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了各类房地产交易行为中。
房产公证属于民事公证业务,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予公证、遗嘱中涉及处分房产的公证、委托书涉及房产公证等。
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住房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于房屋继承所产生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既要保证其交易安全,又要以不加重相对人负担为原则。
是否将房屋继承列入强制公证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调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确定。
如果确实需要公证,鉴于其带有行政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应该通过听证等程序。
在物权登记,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发挥公证预防、服务的职能作用,确保物权流转安全,而不是排斥公证,将公证边缘化,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公证界而应是法律界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关心、关注、共同探讨、研究的问题。
公证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关于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最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和法律上的复杂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一类基于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是不动产归属从一个民事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
物权变动模式针对的就是这类不动产变动。
“无论对于物权公示作何理解,此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来源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却是共识。
”我国《物权法》中确立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同时也依法律的形式赋予该种公示方式以公信力。
就不动产而言,记载于登记簿或者权属证书的内容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善意保护的效力,即使登记错误,基于公示的公信力,从登记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如果物权之变动不涉及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则退于其次的地位,公示公信的效力发挥亦受到相应的限制。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民事立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1]。
物权变动采取何种原则,由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所决定。
从实践层面看,将继承过程中的审查义务转移给公证部门后,房屋过户的风险并没有减轻,只是转移了风险,不能起到减低风险的作用。
理论界多数意见认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外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实际上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许多地方法规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例如对共有房产的放弃、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其它人等等。
可以用作更改产权名的证明书。
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主。
你父母是赠与给你的,你没有表示接受赠与或者办理赠与公证90日办理过户手续。
你父母还是可以撤消的。
你父母可以单方面解除赠与。
(但是赠与书。
赠与合同不可以撤消)子女抚养父母是应该的。
也是法定的义务。
产权需登记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登记事宜(若为房产,当事人应当赠与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转移登记事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已经非常明确物权法立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坚持物权变动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区分的原则。
明确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直接关系到物权变动时间点的确定。
按照区分原则,合同成立生效与物权变动结果相区分,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必然发生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结果[2]。
物权的变动发生在当事人履行合同之时,即在动产交付之时或者不动产登记之时,与合同成立生效时间无涉。
因此,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标志通常是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判断物权的得丧时间也应以交付或登记的时间为准。
例如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应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判断依据,在房屋转移登记之前,买受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转移登记之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是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3]。
换句话说,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这个观点在学术界也占有有力地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是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属于禁止性规定,它针对的是房地产权属变动还是债权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加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订立合同与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约定转让的房地产不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属于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瑕疵担保制度得到救济,债权合同不应也无需因此而当然无效。
也就是说,这里转让应该理解为物权法上的处分。
我们可以逐项分析。
例如签订合同转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合同有效,同时基于标的物被法律禁止变动权属,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由转让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举个例子,在受理比较多的商品房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出售方和购买方把所需的有效证件提交到公证机关,如出售方需要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合同文本等,公证机关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
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等,然后按照手续给买卖双方作有效的合同公证。
对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商品房交易,公证机关不予公证。
而在二手房交易中,转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存在租赁关系且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不动产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形大量存在。
由于许多百姓缺乏对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相关程序的了解,常常将不能转让的的不动产作为受让标的,致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而以上情形都属于公证审查的重要内容,公证机关会对房屋权属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告知买卖各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从而有利于各方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特别应当注意,房屋所有权不能离开土地使用权而独立存在,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没有确定之前,法院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