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项目

合集下载

河北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河北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气 象 设 施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 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设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城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文 物主管部门
1 至 4 项 合 并 为 “建 设 工 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
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审批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城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
省、市、县 级 气 象 主 管机构
按照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化 建 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 发 〔2016〕39 号 )办 理 。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
工前地方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实施的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
步设计审批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 管部门
27 省发展改革委 节能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
仅适用于备案项目
20 省海洋局 21 省海洋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海域使用权证书核 发
法》 《国务院 关 于 国 土 资 源 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项 目 用 海 审 批 办 法 >的 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复 》(国 函 〔2003〕4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城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部门

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要求,我对公司的行政审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希望向您汇报一下清理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首先,我对公司目前的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和与各部门沟通,我清楚地了解到了目前存在的审批流程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其中包括审批流程复杂、审批环节繁多、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我着手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整改。

其次,我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优化。

在清理工作中,我特别重点关注了审批流程的简化和优化。

我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方案,包括压缩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等。

通过不断地改进和优化,我成功地简化了公司的审批流程,提升了审批效率,减少了审批周期,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最后,我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标准化。

通过对行政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我帮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审批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为公司的行政审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这些工作,我成功地为公司减少了大量的审批成本和风险,提价了公司的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我成功地为公司提高了审批效率,优化了审批流程,规范了审批制度,为公司节省
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同时,我也从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后的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更明确的方向。

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对我的工作予以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指导和指点,共同努力,将公司的行政审批工作做得更加完善和优质。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庆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3号市直各部门:为了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庆政发〔2016〕112号)要求,现就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市政府和部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专项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建和市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全流程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市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清理上述三类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市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二、清理原则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市政府和部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审批条件设定为清理重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市政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及设定的审批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定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相悖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者修订。

(二)市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废止。

(三)在实际运行中,负责三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条件,严重阻碍优化审批流程的,可以提出精简、合并等优化意见建议,提请上级机关进行修订。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滁政[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4项,不含省下放项目),比清理前减少4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减少2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16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4项(其中取消13项,暂缓审批11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合并、名称变更、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15项,法律法规新设立6项)。

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滁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滁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1:
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青政办[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12]3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此次清理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一)主要任务。

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3.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桂政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的要求,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有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审批目录》),已于2007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许可目录》。

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许可审批目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未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此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截至2007年11月1日,之后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许可目录》或者《非许可审批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审批表格汇总样本

行政审批表格汇总样本

人员增补申请表
申请部门: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_______
职位申请表
第一次面谈意见: 面谈人: 日期: 第二次面谈(笔试)意见: 面谈人: 日期: 第三次面谈意见: 面谈人: 日期: 发体检函日期: 报到日期:

本人承诺:没有与其她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以上填写资料真实;承担因而导致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员工转正审批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员工离职审批表
离职人员工作移送清单
离职人员文献及物品移送清单
培训申请表
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员工奖励审批表
员工惩戒审批表
公文会签审批表
国泰地产□文献□纪要□函编号:
制度会签表编号:
呈批件
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号:
请示内容公司批示
印鉴使用申请表
印鉴使用申请表
印鉴借用申请表
印鉴借用申请表
加薪申请
档案借阅审批登记表。

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理汇总表

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理汇总表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不提供)√ Nhomakorabea6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审批
行政许可
1.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
【部门规章】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2、无设计质量事故。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
在人防工程上部和口部附近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1.项目立项文件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十七、十八、二十条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第十五条
9、社会保险登记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发布实施)第七条;
1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1987年5月11日劳动部发布)(部门规章)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关于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琼人劳力[1989]11号)
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并发布实施)(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2004年06月30日发布实施)(地方政府规章)第三百七十三项。
7、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8、工伤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社培就司函[1999]71号1999年08月04日起实施)
一、法定前置条件
(一)申办报告(应说明举办者、办学目的与设置的主要专业或工种、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2、《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
3、《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65号);
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841号)。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8项
(四)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第四条:申办材料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影印件;(四)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五)资金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六)拟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七)其他办学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项目)
单位
项目类别(各单位报送)
项目名称
(各单位报送)
审查意见及理由
实施主体
依据
法定
具体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004年07月01日其实施)(行政法规)第八十六项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年02月04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6、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初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7日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地方政府规章)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发布实施)第五条、 第六条。
10、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登记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发布实施)(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12月0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01月0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申请材料)
单位
项目类别(各单位报送)
项目名称(各单位报送)
收费及依据
期限
申请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法制局审查意见及理由
法定
现行
法定需提供的材料及依据
现行需提供的材料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审批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15个 Nhomakorabea工作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税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琼人劳薪[1994]39号)(规范性文件)
5、企、事业单位干部流动审批
(三)填报《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审批表》;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核原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培训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七)资金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1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年0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1978年06月03日发布)第一条;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四月起执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004年07月01日其实施)(行政法规)第九十四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公务员退休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6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六)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八十六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10个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6、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第四条;
3、《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1998]54号)第十四条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3年09月0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04月0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十七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