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王滨)-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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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2月8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第六条(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第七条(咨询服务)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范服务要求提供指导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报送条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

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

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

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内容(一)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审批原则
(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为地区服务的、或地区自成系统的市政建设项目(跨区、县的除外)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本市市政设施配套系统规划制定情况,将规划条件明确的、且有利于项。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合辑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合辑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 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多图联审”定义)“多图联审”是指将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综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市级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委托方式)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支付审查费用。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就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事项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执行。

二、办理事项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

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2008 年版为了稳步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实施,做好项目核准、备案与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房地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的不同方式(招拍挂、划拨、自有土地,特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方便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一、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流程(一土地招拍挂项目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1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1 、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区(县招拍办向房地、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民防、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建设要求,并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办。

各项管理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2 、环评审批。

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前,项目单位凭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3 、项目核准。

项目单位在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阁、夺理审批等文件。

核准后,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4 、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 、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 , 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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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五、建设工程性质
十二、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要求
六、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七、建筑容积率
十四、基地主要出入口及停车
八、建筑密度
十五、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
2、盖章最新地形图
十六、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
(1)比例:1:500或1:1000; (2)图示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拟建建筑位置)、 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 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 车位、道路交通等环境设计布设计要求
申请依据
1、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 2、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 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3、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 规划条件。
5、建设项目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静安寺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风貌保护规划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计算规则) 3、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划、净空、视线、路幅等) 4、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等) 5、建筑退让的控制(地界、控制线) 6、绿地率的控制 7、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的控制 8、建筑基地标高的控制 9、建筑环境的控制 10、历史风貌的控制 11、公建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筑方案图要求:
(1)包括:单体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2)要求:标明建筑尺寸、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建筑分层面积表及汇总表 (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一书两证”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根据规划管理的程序和过程,划分为: ● 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
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 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城市规划
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2、中心城分区规划 3、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4、控制性详细规划 5、建设项目
2、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国家级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3、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详;市级产业 园区、中心镇总体规划;
4、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详;一般镇和 乡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文)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合同的附件)
一、建设项目名称
九、绿地率
二、建设项目位置
十、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要
三、建设用地面积

四、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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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1年5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审批改革方案 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方案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相关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 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 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 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相关管理法规 批准的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解释(修订中)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6、《上海市城市规划公开暂行规定》 7、《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8、《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9、《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10、《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 11、《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 保证及必要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构成城市规划管理全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为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基本概念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视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涉及 到的相关管理要求,对建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间 距、高度、体型、体量、建筑平面、空间布局以及朝向、基地出入口、基地 标高、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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