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目的是为了详细介绍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以便员工、雇主和相关利益相关方了解并合理适用。
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章节:二:定义2.1 工伤: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2.2 工伤鉴定:指对发生的伤害或病变是否符合工伤标准进行的医学鉴定。
三:工伤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根据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人失能程度评定的结果,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包括伤残津贴、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等。
3.3 因工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人家属,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因工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生活费等。
四:工伤认定及程序4.1 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发生后,受伤员工或其代表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工伤鉴定程序根据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医院进行工伤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
五: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对于工伤赔偿相关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5.2 仲裁在工伤赔偿争议中,双方可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5.3 起诉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
六:附则1.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表格、医疗费用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等。
2. 以下是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工伤保险:指由雇主向员工提供的保险,用于赔偿因工伤而造成的损失。
- 劳动保障部门:指负责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事务的部门。
- 伤残津贴:指对于发生伤残的工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经济补助。
- 医疗费用清单:详细列出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清单。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赔偿待遇。
以下是针对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表:一、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承担。
1.一般工序伤残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2.重伤职工(失明、失聪、失能等)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3.特别重大工伤(生命危险、全残等)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二、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标准:根据工人发生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工伤保险法规定了不同的抚恤金标准。
以下是四川省的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标准: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2%以下的,抚恤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0倍。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2%以上但不满20%的,抚恤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5倍。
3.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20%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20倍。
三、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人发生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工伤保险法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以下是四川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2%以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30倍。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2%以上但不满2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40倍。
3.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20%以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50倍。
四、丧葬费补助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如果工人因工伤致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定的丧葬费作为补偿。
以下是四川省的丧葬费补助标准:1.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伤残津贴的30倍。
五、其他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除上述赔偿外,工人还可以获得其他补助,如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
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
以上是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简要介绍,具体标准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详细查询。
四川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6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了十级伤残,将会获得6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这一标准在四川省范围内适用,确保了工伤职工在遭受严重伤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应对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其次,除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外,工伤十级伤残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工伤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待遇。
这些待遇将有助于职工尽快康复,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此外,四川省还规定了工伤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评定工伤十级伤残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机构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评定结果将作为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四川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设立,为工伤职工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和医疗保障。
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希望四川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实施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帮助。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1. 引言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或心理的损害。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序号工伤程度赔偿金标准及计算公式1 1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1.52 2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1.253 3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4 4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0.85 5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0.66 6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0.47 7级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工伤之日止工时数 × 0.28 职业病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至案发或者发现职业病之日止工时数9 死亡赔偿金 = 平均月工资 × 15% × 603. 解读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上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可以看出四川省的工伤赔偿金计算主要依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伤种类进行计算。
平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金额。
1. 对于不同的工伤程度,赔偿金的比例也不同。
程度越轻,赔偿金越高。
2. 至案发或发现工伤之日的止工时数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不能工作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 职业病和死亡的赔偿金也需要根据平均月工资计算,但有固定的倍数关系。
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首先,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按照残疾程度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对于一至三级的残疾,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对于四至十级的残疾,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给予15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二级伤残,给予14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三级伤残,给予13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四级伤残,给予12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给予11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给予10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伤残,给予9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八级伤残,给予8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九级伤残,给予7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十级伤残,给予6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资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
另外,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0%;五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5%;六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0%;七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5%;八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0%;九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5%;十级伤残为月工资的60%。
综上所述,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不同残疾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不同,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赔偿。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需要了解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劳动者,使他们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府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在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包含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1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
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增加到105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入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铂,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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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1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90%的本人工资
2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5%的本人工资
3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0%的本人工资
4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75%的本人工资
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级别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6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14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6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48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12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5-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每月伤残津贴按70%的本人工资;六级:每月伤残津贴按60%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成统计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3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8级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9级
9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10级
7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