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内药监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盟市行政审批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已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确保《指南》更好地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查部门,要结合企业申请时提交的库房面积、售后服务技术能力等条件,审核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包括对售后服务能力有要求较高的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植入、介入器械时,应当严格审核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二、药品连锁零售门店经营医疗器械,应单独许可或备案。
《指南》发布后,我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问题请示的复函》(内食药监函〔2015〕244号)同时废止。
三、申请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企业,如仅经营护理液产品,可不要求具备验配能力。
四、《指南》发布后,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要求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纪志联系电话:0471-4507139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与机构第三章职责与制度第四章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出口、废弃物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坚持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法治原则,加强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分类管理、法治原则、科学监管。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具备在规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条件下生产医疗器械的能力,建立和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追溯其生产和流通环节。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体系、数据管理体系和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十六十三条附件:附件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办法附件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附件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办法附件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人体疾病、损伤或残疾的设备、用品、器具、仪器或其他物品,以及与其配套的计算机软件。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和发现问题的方法技巧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重点监管和发现问题的方法技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是医生们诊治病人的重要工具,因此其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在使用器械时需要进行重点监管和发现问题,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方法和技巧,帮助医疗机构更好地监管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器械的采购、清点、保存、保养、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流程。
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考核评价标准等内容,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二、加强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在选择医疗器械供应商时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品质保证的供应商。
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医疗机构应该对产品质量、性能、有效期、生产日期等进行详细检查,确保采购到的器械符合要求。
三、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护医疗机构应该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指标处于正常范围内。
对于常用的医疗器械,应该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对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清洁、消毒等操作,保证其正常运转。
四、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详细记录每个器械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故障情况等信息。
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追溯到问题的根源,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五、定期开展医疗器械安全培训和考核医疗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医疗器械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医护人员对医疗器械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确保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医疗器械。
六、建立医疗器械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疗器械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医疗器械使用中出现的事故、故障、质量问题等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于重大医疗器械事件应该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及时处理事件,防止事件扩大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内卫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卫发〔2008〕3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和完善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各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将医疗器械全部或者部分置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食药监械〔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械〔2016〕129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在全区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检查范围辖区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检查重点(一)未按时限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二)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三)从事需要低温、冷藏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四)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
四、工作时限及内容(一)企业自查和上报阶段从即日起,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都要对照《公告》所列问题,对本企业自2014年6月1日以来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逐条逐项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的医疗器械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局)。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努力推动全区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审评审批质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职能事权划分,全面提高我区审评审批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运行体系。
(二)提高仿制药品质量。
按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主体、标准、方法、步骤、政策等要求,加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按国家要求做好仿制药审评审批改革工作,积极推进自治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三)鼓励支持研发创新。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支持研究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区蒙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创新。
支持和促进自治区蒙药品种、技术、产业化发展,提高蒙药竞争力,促进全区蒙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
(四)优化审评审批程序。
积极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事项的承接准备工作,实现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和质量,公开受理和审批相关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开展研发和提出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内卫医管字[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1〕19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2011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以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大型医院巡查和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长效机制、各项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健全机制,实现医疗机构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卫生厅等五厅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处牵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组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推进工作。
继续推进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工作,扩大试点。
各盟市、各公立医院根据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改革试点的三大领域九项主要任务,结合地区实际,借鉴成功经验,加强领导、加强财力保障、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评估考核,深入探索,力求取得成效。
2017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7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前提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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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2017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17年全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章立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一)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信用分类、分级、建档和评级工作。
将信用分类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同步考虑,达到监管工作科学合理的目的。
(二)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
(三)各盟市局结合属地监管实际,研究细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检查指导意见。
二、多措并举,加强上市后监管工作
(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频次和要求完成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对实施四级、三级监管生产企业(详见《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监管分类表》)和各盟市局确定的三级监管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辖区内诊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环节和在用设备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3.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对无菌和植入类、需要冷链管理类、计划生育类、角膜接触镜类四大类重点监管品种实施重点监管。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具体工作安排见《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表》。
(二)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生产规范》)的时间表和要求,到2017年底前,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生产规范》。
各地要对《生产规范》实施时间表和要求加强宣传指导。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宣贯指导、示范引领和检查倒逼的措施和手段,切实推进《生产规范》的全面实施。
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实施二级监管和一级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规范》的全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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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开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经营规范》)进行审查,确保获准许可企业全面符合《经营规范》要求;要结合《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重点对经营需冷链管理产品的企业进行检查,年内确保此类企业全部符合《经营规范》要求;要加大《经营规范》宣贯力度,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经营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飞行检查。
针对监督抽验发现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企业以及投诉举报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对实施四级监管和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计划全年检查10—15家生产企业和15—20家经营企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检查结果在网站予以公示。
(四)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开展原材料采购管理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
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并实施供应商审核制度,重点对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实施检查。
主要原材料必须达到产品注册申报时所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标准,方可组织生产;产品放行必须按照放行程序,满足放行统计检验规程的要求。
2.在经营环节,一是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适时开展互联网销售隐形眼镜、避孕套以及制氧机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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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专项检查;二是要严查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和进口销售旧医疗设备的违法行为;三是要组织开展冷链管理专项检查,重点对人员、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实施检查。
要严查对储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特别是要严查运输环节责任的落实,确保需冷藏冷冻的产品在储存和运输中冷链无缝衔接,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需冷藏冷冻运输储存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随机抽取区内约10%的此类企业实施跟踪检查。
3.对使用环节要开展采购、验收环节和在用设备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特别是使用无证大型设备和耗材的违法行为。
要严查对在用设备的质量管理制度,严防非法使用过期的医疗设备,确保在用设备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严查设备在安装或维护后的验收程序,决不允许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涉械事件,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及时确定整治重点,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五)开展监督抽验工作。
1.根据我区医疗器械监管实际,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医疗器械产品抽验计划,确定我区抽验品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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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验计划。
各盟市要认真执行,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下达的产品抽样任务。
2.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对抽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置工作,不合格产品处置率要达到100%。
(六)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1.继续做好医疗机构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为监测工作开展打牢基础。
2.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中心要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在确保上报数量不降低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报告质量。
(七)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工作。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盟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法规培训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培训、实训。
根据培训、实训、考核情况,调整、补充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查员库。
2.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属地监管工作实际,加强对监管人员及监管相对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认真部署实施监管工作。
(二)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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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验、实施规范的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合理实施。
(三)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结。
总结要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应当包括年度各项检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整改或处罚情况以及建议意见等内容。
附件1.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2.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分类表
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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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管
医疗器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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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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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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