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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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系列(一)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争议案例合集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7月10日

目录

PART ONE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特征

PART TWO

案例分析: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案例一:提供跨境技术支持服务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汽车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四:国产化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筹划思路

PART THREE

泰悦合伙人与铂略会员互动问答

●问答一:专家团入境评估服务

●问答二: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三: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除了解国内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企业还需了解各国、各地区和大陆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协定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准。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中专有技术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进一步解释说明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际便函[2007]154号文是税务局的内部资料,严格

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其中指引的原则性的解释。企业在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可以引用其中的判定原则作为辅助材料。

特许权使用费VS 技术服务费

国税函[2009]507号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解释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使用费vs 服务所得中国

A 公司

B 公司

非中国

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

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税中常常被称为被动式收入或隐性收入,即凭借隐性的财产、经验或者技术,不需额外提供劳务就可以获得的收入。

而根据项目或合同,有真实的劳务发生的技术服务,则比较倾向技术服务费。

在非贸付汇中,尤其涉及技术的时候,税务局往往倾向于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对税务局而言,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额外的技术,且相对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的清税过程更加直接。但是对企业来说,相对服特许权使用费处理通常导致更高的中国税纳税义务。

中国企业扣缴的预提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非中国企业而是境外服务提供方,中国企业只是扣缴义务人,类似企业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这意味着,境外企业除了在中国被扣缴税金以外还会在本国被课征本国的企业所得税,构成双重征税。因此,境外企业的本国往往会根据税收协定的约定对中国所征收的税金进行部分抵免。因此嘉宾泰悦咨询合伙人

Tony认为,如果费用的性质的确是偏向于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境外提供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可在中国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能够在境外进行抵扣,并且可以大额抵免的,在不增加总体税负的情况下,考量行政成本和税务成本,可以考虑让中国税务局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判定因素

1.与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费用适用协定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2.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销售有密切联系,则需考虑可能的特许权使用

费被征关税等进口税的影响;

3.派遣人员提供的服务需具体区别,一般都是偏向于技术服务性质的劳务,

但如果是为特许权的使用而增加的后续服务,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4.如果派遣人员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照核定征收法

(核定利润率*境内比率)征25%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分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技术,并不涉及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往往是比较偏向于技术服务费的;如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相关成果,成果不涉及转让,只是授权给付款方使用,这种情况往往是偏向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为使用技术提供支持和指导,无论是否单独收取,除了派遣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往往都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铂略观点

除了507号文和75号文中较为清晰的判定标准外,对于较为模糊的地方,税务局通常会结合一些其他的方式进行判断。

例如,技术许可是通过劳务的形式或以劳务合同来体现的,在对这样的合同判定时,主要看是否有专项技术的使用实质,以及对于专项技术的使用是否有保密形式的限定、条件等。

例如由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厂房设计服务,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但是境外公司要求设计图纸仅限于该厂房设计使用。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图纸包括著作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设计服务提供方对设计图纸的使用有保密限制,税务局会倾向与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铂略财务培训的会员曾反馈他们认为与房屋设计有关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当地地质情况,如贸然将同一设计转用在其他房屋则可能引起楼房坍塌等事故,因此对设计图纸仅限于某一项目使用并不应被认定为具有保密的目的,而可能是处于安全的考量。该观点也获得了税务局的部分认同。

当税务机关在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出现困难时,通过其他的因素,如收费金额较大,会被质疑是否含有特许权使用的权限;收费的方式,如果是按照利润的比例收费,会被认为偏向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判定之所以难,是因为税务机关对技术劳务的市场行情没有很好的管理方法或信息渠道。例如审计报告,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出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价格差距很大,其中并不只是劳动力的成本差别,也潜含了品牌的信誉度,对于税务局来说,在觉得价格偏高的情况下,会认为从某种程度上审计报告的价格这也隐含了品牌、信誉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判定自主度大,无须具备较高专业税务知识,加之涉及服务范围较广,更具有保证实际税负较高的特性,导致了税务机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偏爱,并且可能会发掘支持其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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