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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

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

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作者:李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董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一处摘要:正确理解图案与色彩的构成要素,才能在无效案件的对比判断中客观把握设计特征。

本文对该基础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从实际案例中的两种观点出发,结合色彩图案的定义,图案色彩的创作过程、点线面构图的理论以及图案表达手法等方面,预以阐述外观设计比对时如何界定外观设计中的图案与色彩。

关键词:外观设计无效图案色彩一、“包装袋”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号为(2014)高行(知)终字第3204号的行政判决中,问题的焦点是不考虑色彩的情况下,对比图1与图2的包装袋的图案设计内容是否近似?一方认为两者图案内容相近似,两者都是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另一方认为图1是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而图2虽然也是纵向条纹,但条纹宽度比例差别较大,因此两者视觉效果不同。

图1 图2图3 图4该案件中,同样是一个长方形的手提袋,双方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图1上方图案的理解不同。

图1中显示的黑色白色的区域,当不考虑考虑颜色的情况下,其图案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根据该案可以看出存在两种观点,即一方认为,该区域图案为相间排列的带状图案,其主要观点是黑色白色区域的相间排列无论是黑白还是彩色的情况下,均是存在的,因此其应为图案的一部分,图案应如图3,形成了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

而另一方认为该图案为等距排列的竖线条,其主要观点认为其未请求保护色彩,用黑色或者白色表示的带状区域应该不考虑色彩,而色彩的三元素包括色相、饱和度、对比度,将与之相关的所有要素均去除,那么该区域就是剩下了黑白区域的交界线,该交界线才是图案本身。

图案应如图4,呈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的视觉效果。

二、外观设计中图案、色彩的含义上述不同观点源于对色彩与图案的认识不同,哪些要素属于色彩要素,而那些要素属于图案要素?对于图案的定义,图案教育家、理论家雷圭元先生在《图案基础》一书中,对图案的定义综述为:“图案是实用美术、装饰美术、建筑美术方面,关于形式、色彩、结构的预先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虽然中国已具较完备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但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因此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尚需明确与完善。

鉴于中国有关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事宜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尚未出炉,本文谨以其他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与中国现有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出发,浅议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重复授权、不符合保护客体、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等,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新颖性”条件)。

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以下称为“创造性”条件)。

对于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来讲,它们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是一致的,并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做单独规定。

因此中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也无需做出单独规定。

下表是对五个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汇总。

表1:各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条件汇总中国[1] 美国[2] 欧盟[3] 日本[4] 韩国[5]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新颖性(new)新颖性(new)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6]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相对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original)[7]独特性(individual)非容易地创造非容易地创造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2]《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4]《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5]《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6]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之二,若在后外观设计注册与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7]《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4.03部分也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目前来看,五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表达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大体一致,可以归纳为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代理人考试“外观设计”考点真题汇总(2006-2015)

专利代理人考试“外观设计”考点真题汇总(2006-2015)

专利代理人考试“外观设计”考点的历年真题汇总(2006-2015)2006-27、某屏风厂未经许可将画家陈某未公开发表的绘画作品印制在其设计的屏风上,并申请和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该屏风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好。

陈某发现后认为该屏风厂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屏风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并不侵犯陈某的著作权B、陈某可以以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C、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因此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D、陈某可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37、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A、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B、产品的透明部分C、产品的性能和结构D、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39、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哪些期限或者情况的判断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A、缴纳年费的期限B、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C、判断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D、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41、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45、下列有关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B、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D、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50、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A、甲对其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D、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减少为分案申请中的B和C58、以下有关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对于外观设计无法看清的部分,可使用放大镜进行观察B、汽车和玩具汽车不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C、对于伞具这类产品,应当以其出售时的形状来判断D、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61、下列有关复审请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对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B、复审请求可以由任何人提出C、请求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D、复审请求应当用书面形式提出72、以下有关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可以修改发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B、可以修改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C、对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照片、图片和简要说明不得进行修改D、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以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但记载在授权的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77、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一、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其他。

二、外观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是比对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期限要短一些。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在外观设计相似性侵权判定问题上,学界争议颇多,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判断方法方面热点问题的探讨,来解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实务问题。

关键词:隔离对比;判断主体;外观设计;相似性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产品整体质量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外观设计常常成为无良商人“搭便车”等仿冒侵权的对象。

由于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因此,侵权判断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本文试图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浅显的探索。

一、判定侵权的视界主体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所指的视界主体,是指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判断主体,即从谁的角度来观察、判断相似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简称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将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审查指南中的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想的人”,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具备一般消费者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第二,除了产品要素之外的因素的影响在审查时不考虑。

第三,对于易见到的部分加以一般的注意力。

在审查和侵权判定中,对于“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概念上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判定侵权物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性”的视界,应当是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如果以他们的眼光,侵权物品和外观与专利设计表示的物品容易混淆,那就构成相似。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般消费者首先指一个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使用群体往往对不同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视觉印象。

不是所有种类的外观设计产品都是以同一个群体作为判断主体。

另外,该消费群体是一个有一定水平的群体,往往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于判定视界主体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否一定要给出“一般消费者”这一类的概念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概念的目的,应当是使外观设计的审查和无效判定以及法院的相关诉讼具有可操作性,其结果具有稳定性,不因产品不同、审查员或法官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A23.1 实质相同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数量的差异
A23.1 实质相同
案例 电脑包(incase)
【无效案例分析】
A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
A23.1 实质相同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 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 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
对比文件1
【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
A23.1 实质相同
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
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
互为镜像对称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 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 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 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 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 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 部件的设计。
对比设计1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案例】热敷腰带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3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 组,一组8颗,一组14颗……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该报告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以及无效案例进行了审查与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的形状、纹样等方面的保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美观程度和特殊的外观造型。

报告首先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目的是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是否有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的美感程度、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之间的差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的市场反应以及设计的经济效益等。

报告还介绍了权利评价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接下来,报告分析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案例。

其中包括了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和被判定无效的专利。

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造型,与现有技术设计有明显区别。

设计充分考虑了产品的美感和功能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带来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成功获得了设计专利权的认可,并保护了设计者的权益。

被判定无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度较高,缺乏创新性和突破性,不能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

设计的美感程度不高,无法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失去了专利权的保护。

在进行无效案例分析时,报告对判定无效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如缺乏创新性、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等。

并提醒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原创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提高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能力。

最后,报告总结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重要性和无效案例分析的启示。

权利评价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无效案例分析为设计者提供了警示和经验,帮助他们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和缺乏创新性的问题。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补充整体外观设计保护
当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足以覆盖产品的所有创新点时,局部外观设 计保护可作为补充。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内外现状
国际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局部 外观设计的保护,逐渐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
国内现状
我国近年来也在加强局部外观设计 的保护工作,包括完善审查标准、 提高审查效率等。
先用权抗辩: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 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 用的,不构成侵权。
请注意,这些内容是基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保护原 则和理论进行的扩展,并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意 见。在实际法律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 取准确和实时的法律建议。
案例三
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成 为一个重要议题。多个国家决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 行为。
合作方式
相关国家签署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协议,共同建立了一个 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各国之间分享信息、协调法 律程序,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成效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成功破获了多起跨国侵权案件,有效 维护了各自国内企业的权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 护合作。
授权程序
在满足授权条件后,审查员将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申请人 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授权费用,并完成相关手续,方可获得 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授权后,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并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03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 侵权判定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定义
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使 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消费者注意力原则
考虑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若局部差异在消费者 正常观察中不易察觉,可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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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实施细则65条:依照专利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专利权。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20.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26.3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26.4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27.2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

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二款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外观专利设计无效要点:
第2.4条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注意一下2009年老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规定: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也成已有的技术。

第27.2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

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设计。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
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
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

有关专利法23.4条的详细分析:
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惯常设计(现有技术的一种):现有技术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的名称就能想到相应的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提到包装盒就知道其长方体正方体的设计。

抵触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只存在于国内的申请)。

判断客体---对比设计
涉案专利: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

六种类型:形状,图案,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形状与色彩的结合、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

判断主体: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常规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和替换等类型。

对于23.1的审查:
标准: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涉案专利可被无效。

相同的认定:(名称,国际设计分类,产品的用途或者销售时的货架分类)
实质相同的认定: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用途相近似);
下列情形属于实质相同(5项):
判断方式: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于23.2的审查: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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